[ 周延 ]——(2006-10-2) / 已閱21193次
社會法學的主要流派及思想內容
周延
摘要:西方社會在進入20世紀初后產生了社會法學。社會法學強調研究法律的社會作用、法律的實效、法律規則生效的手段、法律與其他社會控制方法的聯系等。社會法學大概可以分為兩個流派,即社會學和法學流派。
關鍵詞:產生背景、主要流派、特點、基本思想、
社會法學產生于19世紀末20世紀初。在這個時期進入壟斷資本主義階段的西方國家在新的矛盾推動下,社會本位的法權要求日益高漲。尤其是經濟學和社會學的發展,促使西方法學研究方法及指導思想發生變革。“實用主義和懷疑主義成了這一時期社會思潮的主流,受此影響人們認為傳統的自然法學、分析法學已經不能滿足日益變化的社會對法律的要求,社會需要一種新的法學理論解決現存的社會問題。”○1社會法學即是在此背景下形成的。
在這一時期社會法學的研究者們主要可以分為社會學和法學兩個流派,孔德、韋伯、斯賓塞等代表社會學流派,他們的思想對后來的社會法學起了啟蒙作用,但是由于他們的法學理論都是屬于社會學的范疇中,因此他們的學說一般被稱為“法律社會學”。對他們的思想本文不多論述。法學流派主要代表有德國的耶林、赫克, 奧地利的埃利希,法國的狄驥,美國的龐德和霍姆斯。他們是受到社會學理論影響的法學家,他們的理論屬于法學范疇,因此他們的學說被稱為“社會學法學”。本文主要對這一流派的思想進行論述。
“目的法學”的代表人物——德國的耶林。他主張法律的目的是在個人目的和社會目的之間形成一種平衡,是個人的存在既為自身也為社會。他的著名論題是“為權利而斗爭是權利人對自己的義務,主張權利是對社會的義務。”○2個人通過斗爭來維護自己的權利實際上是通過主張自己的權利來維護法律,并通過維護法律來維護社會所不可缺少的秩序。
“利益法學”的主要代表人物——德國的赫克。該學派發揮耶林關于法律是保護“社會利益”或“共同利益”、反對威脅“社會利益”的個人利益。不過他又把耶林的理論同強調法官的自由意志密切結合起來。赫克認為,現代的法官永遠不應成為適用法律的機器,創造法律是法官的職能之一,法官的工作是在既定的法律秩序的范圍內,使各種利益協調起來。
“自由法學”的代表人物——奧地利的埃利希。他認為社會秩序高于國家制定的法律,社會秩序既是廣義的法律,又是國家制定的法律的實質。支配社會本身的法律盡管并不曾被制定成法律條文,但
"即可預防糾紛的出現,在糾紛出現后,也可以籍以解決而毋需求助于國家的法律機構"。○3他讓人們注意到國家制定法之外的其他行為準則(如習慣、職業道德、行業規定等等)對于社會秩序的意義,擺脫了"純粹"法律規范分析僵化的法學研究視角和方法,將法律分析的重點引向了更廣闊的社會生活和社會環境。
"社會連帶主義"學說代表——法國的狄驥,他的理論體現出社會本位的價值觀,關注社會的整體利益,強調社會義務。
“實用主義法學”的代表人物——霍姆斯。霍姆斯的理論是建立在實用主義哲學的基礎之上。他認為,真理的最好的檢測就是一種思想的能使自己在市場上被接受的力量,有用的就是真理。霍姆斯進而指出:“法的生命不在邏輯而在于經驗。”○4也就是根據英美判例法的傳統,法官應該根據社會生活的不斷變化,在遵循先例的原則下更多的考慮現實中有用和實用的經驗進行判決,從而賦予法律以新的生命。
“社會法學派”的最重要代表——龐德。他是美國社會法學的創始人和最有影響力的泰斗級人物。也是20世紀西方法學界較權威的人物之一。龐德為社會法學提出了八項基本綱領。○5他的主要社會學法學理論觀點是:法律是一種實行社會控制的工具,通過法律對社會進行控制是人類文明進步的標志,法理學可當作一門社會工程科學;為了使司法適應新的道德觀念和變化了的社會和政治條件,有時或多或少采取無法的司法是必要的。社會的變化比法律的發展要快,為了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應當進行創造性的立法活動,從而使法律跟上社會發展的步伐。
綜觀社會學法學的各種學說和觀點, 我們把社會學法學歸納為以下幾方面的特點:
第一, 實效性。“即社會學法學從根本上講是注重法律的實際效果的學說派別, 這一特性是該學派的根本出發點也是其最后的歸宿。”○6社會學法學內部的不同分支觀點盡管各有側重, 但萬流歸一, 核心仍是從實際出發再回到實際中去的原則, 這也是社會學法學派安身立命之本。
第二, 兼容性。社會學法學提供了廣闊的闡釋視角和方法, 對各種法學流派的觀點和方法采持了兼收并蓄的態度, 盡管龐德等人對分析法學、歷史法學和哲理法學的觀點有所批判, 但在社會學法學理論中仍然吸取了不同流派的觀點為己所用。“龐德并不像霍姆斯那樣否定規則的作用, 而是將立法與適用的效果都涵蓋在社會學效果的研究范圍內, 對立法實效也做考察。同時, 龐德又強調歷史的研究方法, 認為歷史研究是對法律理性思考的重要組成部分。”○6將歷史法學的理論思想也融合到社會法學中。
第三, 實用主義哲學。社會學法學之所以具有上述兩個特點, 都要歸結為實用主義的思想方法。實用主義講求從現實出發,方向相反地回頭檢驗一種理論或制度, 而不是從理論或制度出發想當然地讓現實屈就于理論與制度。“一種制度與學說的合理性與價值在于能否與現實相契合, 由此, 實用主義的方法能夠調和不同流派和學說的觀點‘為我所用’、‘為實際所用’, 起到兼收并蓄的效果。”○6在實用主義看來,學派之爭是徒勞無益的。正是在實用主義哲學思想“有用就是真理”的影響下, 社會學法學體現了很強的包容性, 各派的學說都可以在其中找到自己的影子。社會學法學不僅開創了一片全新的研究領域, 而且提供了嶄新的思維模式和方法視角。
通過對社會法學主要流派和特點的分析,我們可以將社會法學概括為三個含義:“第一,以社會學的觀點和方法來研究法律。”○7傳統的法學如自然法學、歷史法學都否認法律是一種社會現象,而社會法學則強調法律是社會現象,法律與其他社會因素相互作用。“第二,社會學法學強調法律的‘社會化’,強調從‘個人本位’轉向‘社會本位’”。○7“第三,它強調法律的實行、功能和效果,因而又被稱為功能法學。”○7
社會法學從社會的視角來觀察研究法律現象,以實用主義哲學和社會學作為其理論基礎,強調法學的研究中心不在于立法和司法判決而在于社會本身、強調法律的目的在于對社會中沖突的各種利益進行協調、強調對法律的社會效果進行研究、強調法律是一種社會現象, 主張以社會學觀點和方法研究法律的實行、功能和效果。“社會法學要求根據確定的目的來評價法律,認為法律應當由其對社會需要和社會利益的適應性來證明。具有強烈的“工具主義”取向。”○8其意義還在于引起人們注意社會知識在法律中的作用,支持立法機構把社會知識吸收到法律中,允許按照不斷變化的情況對法律進行解釋修改。
總之,社會法學從其誕生之日起就擔負起了打破“法律關門主義”禁錮的歷史重任,它社會本位的立場,法律社會化的研究方法和視角,對于法律的發展和一定社會的變革,其重大的啟示意義是顯而易見的。
注解:
1.谷春德主編,西方法律思想史,2004年第1版,第435頁
2.[德] 耶林,《為權利而斗爭》
3.[奧] 埃利希《法律社會學基本原理》,轉引自張宏生、谷春德主編《西方法律思想史》
4.[美] 霍姆斯 《普通法》
5.[美] 龐德 《法理學》,1959年出版
6.丁瑋,社會學法學思想探研,長春工程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 2003 年第4 卷第4 期
7.沈宗靈:《現代西方法理學》,北京大學出版社1992 年版,第248 頁
8.沈宗靈:《現代西方法理學》,北京大學出版社1992 年版,19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