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貢太雷 ]——(2006-10-10) / 已閱14524次
從新移民精神看美國憲政文化
貢太雷
引子
在工業社會的時代里最明顯的現象,莫過于一國經濟上的優勢往往意味著或即將意味著政治上、文化上和社會其他方面的優越感;美國社會便是最好的明證�!昂萌R塢”、“麥當勞”可以席卷全球,“個人主義”、“自由、平等和富足”吸引著大多數的外來移民進入美利堅,“三權分立”、“司法審查”、“聯邦制度”對他國的政治文化和政治進程都有著或多或少的影響。一個僅有200多年歷史的新國家卻造就如此的輝煌,這是值得人們去思考的。近代中國人百年來對自身社會轉型和發展的痛苦地和不懈地思索所得的一個共識就是:一個國家的發展根本在于其政治的發展,而政治的發展就是追求政治的文明化和政治的憲政法治化,而且強調各項憲政政治制度必須考慮一個良好的文化氛圍。由此我們在這里將簡要從美國初期新移民精神中發現一直影響甚至直到現在的美國憲政文化的那些寶貴財富。首先交代下這里用“新”移民是為了強調他們區別于西方古代的殖民;因為他們本質上也是殖民,但他們的意識和所建立的國家卻都是那個時代和之前的時代所沒有過的、是全新的。
1.新移民精神成為后來美國公民文化傳統內核之一
1.1北美新移民的獨特背景
隨著15世紀新大陸的發現,歐洲國家開始了對美洲的殖民;1498年英王的授命和支持下由卡波特率領的船隊的探險成為了英國向北美擴張的開始。到了16-17世紀,英國仍是一個版圖狹小、社會整體貧困的農業國家,人口的持續增長和土地的缺乏被認為是社會生活痛苦的根源,于是向海外殖民成為緩解壓力的重要措施。同時1534-1571年的英國宗教改革產生了眾多的新教徒,那些不堪迫害的清教徒就開始向新大陸移民尋找發展空間。
16世紀初17世紀末,在殖民北美的活動中,主要是擁有英王頒發的特許狀的滿心求富的商業公司;但這些移民基本上是失敗了,因為這些人到了后往往不適合當地的自然環境而且也不像預想的那樣可以淘一大把“金”,要么逃回國要么就客死了。書本上經常提及的1620年9月6日“五月花號”以及以后的大量移民可以稱為第二代移民,他們一方面是受宗教迫害而逃到北美尋求自由生活,一方面他們也看重了北美肥沃的土地希望定居并從事農業生產而發家致富。這些人就是文章所指的新移民,他們有著特殊的文化特征。
1.2新移民的精神和價值觀
新移民的精神,簡言之就是商業精神或者韋伯說的“清教徒精神”。這種精神有兩點特質:一他們不同于古希臘的城邦海外殖民。他們有著獨立的個體意識,而不是一個“城邦性”的人;按貢斯當對古代人的自由和現代人的自由的劃分,他們是追求“個體自由”而非“政治自由”。二是他們區別于原始的殖民。他們不同于簡單的純貿易殖民團即只從事貿易不從事生產,新移民的殖民完全是為了一種新的理想并努力去實現它;也不同于一般的移民殖民團如18-19世紀后西方各國對亞非拉欠發達國家的掠奪性殖民。新移民是這樣的一種殖民團:即他是一個移民的殖民團,就因為它是一個貿易的殖民團。移民們的進來,不僅是為了維持自己作為耕作者的生計,還為了他們生產的東西能夠成為貿易的對象。 這是區別于那些自然經濟和小農經濟的簡單耕作者的。
具有了新的精神風貌,新移民的價值觀也開始影響新一代的公民意識;“獨立”、“自由”、“平等” 成為新移民價值觀的核心。他們強調個人獨立,堅信通過自己勤勞的雙手可以使個人和家庭生活富足和幸福,認為財產的積累不是“惡”而是上帝的光耀。他們強調自由,認為“人人生而自由”、“契約自由”、“言論自由”和“宗教自由”。正如美國史學家斯塔夫里阿諾斯說的“英國革命的主要意義在于確定并貫徹了自由主義的原則”,英國同時進行著“政治革命和社會革命的兩重革命”, 但社會革命并未實現,因為小資產階級和新興貴族并不打算將自由與平等向所有公民開放;然而這批新移民卻執意要使自由在新大陸得到開花和結果。他們強調平等,要求每個人都能平等機會地去利用每一種自然的和社會的資源,是“人人享有平等的權利,而不是平等的東西”(柏克語)。意味著公民個人有權利通過自己的努力和能力獲得利益,也意味著政治、經濟和社會方面的機會應向具有同等身份和資格的人同等開放。 正是“獨立”、“自由”與“平等”的新移民精神奠定了今后美國的公民文化和也影響著美國的憲政建設和憲政文化。
2.新移民精神對美國“聯邦”政治制度的影響
具有商人情懷的新移民對于政治制度自然天生有一種矛盾:希望強有力的政府保護他們的自由、貿易、市場和財產,另一方面又極其擔心權力對自由和財產的剝奪和控制。為此,他們在政治上對權力的限制就看的特別重要,雖然從美國建國前的許多人和著作可以看出歐洲的“三權分立”思想在北美已幾乎成為常識,潘恩及其著作就是例子;但新移民對“三權分立”卻有著獨到的理解,他們創造了“聯邦”這種新的政治架構來滿足他們對權利制約的認識。
新移民是天生的實用主義者,參加制憲會議的約翰•迪肯森在費城斷言:“經驗無疑是我們的唯一指南,而推理會把我們引向歧途”。講求實際的法律現實主義使憲法的制定者既能吸收現存各州憲法的長處,又能結合現實把自己獨到的創新統一起來。他們的聯邦制要求一個強有力的行政機構和獨立的聯邦司法權,而且兩者組成的聯邦政府又完全獨立于立法機關之外;很簡單商人害怕權力集中又需要權力保障這就要一個獨立的有力的行政機關,需要保證有權利去公平地競爭與合作又需要保證各種契約和權利的落實就要一個獨立的司法系統來保護。
“總統制”和“司法審查”的具體制度展現了聯邦制的內涵:總統制在政治上是頭等重要的果敢行動。 由于他否定了多元行政機關的概念,避免了那種由議會選舉的內閣可能導致的行政權力被吸進權力機關的漩渦;這樣有效的統一行動得到保證,而且總統的權力和威信所必須的獨立性和超脫性也得到了體現。更由意義的是,作為對等的三部門之一的獨立的司法部門的建立。司法部門開始就受到了制憲者的高度關注,因為沒有獨立的司法,法律、條約,甚至美國憲法都可能變成僵硬的文字。由于獨立和統一的聯邦司法系統的確立,凡提出涉及聯邦問題的要求都有通過聯邦司法予以解決的權利;在法律適用和行使權力的手段方面,新移民建立的國家都賦予了司法機關的監督權。難怪托克維爾寫道:“從沒有任何人設計出來過一種更為莊嚴的司法權力”。
3.新移民精神所表現出的對憲政和法治的信仰
到北美大陸的新移民由于要么是追求宗教自由,要么想去創業,所以自由和權利的保護對于他們就顯得格外的重要;所以北美和大洋對岸的歐洲各國對法律和憲政的理解也就不同,北美更注意法律的保護目標首先就是對財產權、財產權的保護將影響到其他權利的實現,甚至更希望法律具有擴張性、能夠干預到生活諸方面,而大洋彼岸更希望法律是維持現狀的最好工具。這樣美國建國和制憲前就對法律充滿敬畏、對憲政有著深刻的理解,可以從以下看出:
第一,殖民地時期的法律書籍的普及和公共人物的法律素養。埃德蒙•伯克談到法律對這塊美洲殖民地影響德程度時說過:“在這個世界上,恐怕沒有一個國家使法律成為一門如此普通的學科。這種職業本身人數眾多,又握有實權,在大多數殖民地居領導地位,大多數進入國會的代表都是律師”, 我想若是現在他恐怕還要加上美國的總統們80%以上都是律師出身或有著法學的背景。(國內的法學家程燎原教授就對此問題做過詳細的統計 )當時的蓋奇總督就抱怨過:“在他的政府里,幾乎每一個人都是律師或懂一點法律”。其實到革命爆發時,鞏固的法律職業已經遍及全國。 如此大量的法律知識的普及,也必然得力于法律書籍。據伯克就在書中寫過:“我問過一個書商得知:他經銷的書中,沒有一個學科的書……像那些出口到這些種植園的有關法律的書這么多”。
第二,從在美國法治實踐來看。首先,美國的獨立就不僅是個革命問題,更是一個法律斗爭的結果。引起這場沖突的起因是經濟問題為導火索,但我們還可以發現這是由于對英國憲法關于殖民地法律地位的解釋不同而導致了一系列的爭端。一方面英國堅定殖民地立法權及其立法必須接受英國議會的解釋;一方面殖民地堅持除了一個國王外,美洲的政府是一個獨立制定法律及其實施細則的法人,是一個完全意義上的國家,對大不列顛沒有其他的依賴。其次,在美國不僅社會問題甚至政治問題也可以通過司法解決。托克維爾就說過:“在美國,出現的政治問題,很少不是或遲或早作為一個司法問題解決的�!弊罱母隊柵c布什的選票問題最后通過司法解決也是最好和最新的例證。再次,在美國,公民的法律意識教育也是較為成功的。英國憲法學家戴雪評論過:合眾國的人民,與現存的任何其他民族相比,更充分地受到了法律意識的熏陶。眾所周知,著名的“水門事件”正是以尼克松總統對法律和憲法的服從而結束,并且由此他也贏得了國人的敬佩。
第三,對憲政政府的信仰是美國傳統的核心。首先,新移民基于宗教信仰發展出來的權利觀就深刻地影響著美國憲法的制定,而且美國法律精神的背后總是深深地受到“高級法”的制約。其次,從《獨立宣言》的制定和內容看出,其內涵就是政府必須保證人的自然權利,這些權利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后來《獨立宣言》中的一些權利由憲法和以后的修正案尤其是前十條的修正案予以強制性的規范和安全的保護,如美國“正當程序”的保護。最后,美國的憲政民主是一種根據成文憲法分配政治權力且權力行使者受制于法治的政體;他們認為,民主和憲政并不沖突,后者正是用來保證前者的運行既安全、理智又可以預測。 行使權力極易受到誘惑而腐敗,所以人們必須同意按照他們自己設定的約束來管理自己,否則就可能失去自由。民主是一種共同的約定,應該通過反復的協商和妥協來推進,所以憲政所要求的各種復雜程序和思想對民主并不構成妨礙。
4.新移民的精神對美國政治運作的影響
新移民背景特質的背后自然流露出實用主義的傾向,政治思想上體現了亞里士多德所認可的“政治貴在知,更貴在行”,政治實踐上一直表現出現實主義和理想主義的矛盾與協調。由此,新移民及其他們的后代在對國內外的政治過程中表現出了“妥協”和“擴張”的兩面。
在獨立過程中,美國史告訴我們:美國的多數精英是溫和派,只想英國對其放松管制,并不想脫離英國的保護;原因在于英國在當時是世界最強大的帝國,殖民地需要他們來保護他們的貿易。可是后來英國的強硬也或許是穩進的英國政治制定了最大的錯誤決策,這迫使較少的美國激進派終于逐漸贏得民心和輿論的主導權,并爆發了獨立戰爭。大陸會議并不是并不是由學者們集合在一起來對英國憲法的法理和歷史的根據進行研究,而是一個要達到某種實際成果的政治組織。這一首要的實際目標是要各殖民地步調一致,這才能讓英國讓步。為此大陸會議的結果,無論就其所說還是所行都是折中妥協的,其成果《權利宣言》也必然是妥協的產物。
制憲過程中,我們還可以看到:參會的55名代表中,他們是重經驗的律師和重經驗也具有理想的法學家,他們幾乎都是各州的大農場主和種植園主即是當時的經濟精英和政治精英。他們制憲的背景一是對謝司起義的思考,一是松散的邦聯對于殖民地的貿易以及防務在現實重都造成了極為不利的后果;而且他們能在如此短的時間內制出憲法除了他們的法律素養和政治技巧外,他們的實務精神也是一個重要因素。可以看出,憲法的締造者或者合眾國的國父們都是政治現實主義者,為了共同的現實問題能夠通過妥協而達到共贏。
在美國后期的政治和經濟社會發展過程中,我們又可以看到他的“擴張”和“妥協”的一面。美國的擴張有一個總的規律就是:經濟問題始終是主導性的和基礎性的,經濟的國內外的沖突總會通過國內的立法或司法和國際政治甚至戰爭來解決,這仍應該是美國以經濟或商業立國的特征決定。在擴張中我們也清楚地發現其中的標準是為了達到經濟的共贏和不輸,他們可以根據自己的實力和所得的利益隨時改變他的政治政策。以中美關系為例,美國對新中國的政策時而采取接觸、時而采取遏制。在他的國內政治方面,以“兩黨制”為例,兩黨為了輪流執政經常會妥協并合力避免有第三個勢均的政黨出現。雖然這有悖于我們所說的民主政治,但它的確體現了新移民精神所造就的美國政治的實用和現實,像商業一樣講求共贏、避免“零和博弈”的特色。
【參考文獻】
(美)伯納德•施瓦茨:《美國法律史》 王軍 等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0版1997印刷
(法)托克維爾:《論美國的民主》(上、下)商務印書館2004
(英)約翰•�?怂梗骸督洕防碚摗穮栆云阶g,商務印書館2005
(美)愛德華•S•考文:《美國憲法的“高級法”背景》 強世功譯,三聯出版社1998
(美)卡爾•弗里德里希:《超驗正義——憲政的宗教之維》 王麗芝譯,三聯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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