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瑜 ]——(2006-10-17) / 已閱5960次
切毋將通用名稱注冊為商標
《知識產權報》2006年9月22日的報紙上同時有兩篇報道,《亞草攪亂草編行業(yè)秩序》、《維權犯眾怒,共鱗被清理》,9月29日的報紙上又有一篇報道《寧波蔬菜企業(yè)爭奪“萬年青”》講的都是行業(yè)約定俗成的通用名稱被注冊為商標后引發(fā)行業(yè)內的爭議,甚至是引發(fā)眾怒。短短的一周時間連續(xù)出現(xiàn)三篇報道,看來這樣的事情并不少。
什么是通用名稱,通用名稱并沒有法定的概念,一般是指在某一范圍內約定俗成被普遍使用的某一種類商標的名稱。科技的進步,社會的迅速發(fā)展,不斷有新的產品出現(xiàn),伴隨每個新的產品出現(xiàn),都會出現(xiàn)一個新的產品名詞,沒有任何一個產品名稱天生就是通用名稱,比如報道《亞草攪亂草編行業(yè)秩序》中提到的亞草,本來名字叫紙草,因為其特性介于亞麻和蘭草之間,于是有人叫它為亞草,隨后這個名稱就成為紙草的通用名稱。 正如每個人出生后都有個名字,但是有人可能因為各種原因還會有綽號,甚至綽號比正式的名字還常用,于是這綽號成了對某人的通用名稱,也有的綽號成為通用名稱而最初的名稱反而不是通用名稱。 通用名稱的判斷并沒有明晰的法律標準,但是否是通用名稱在行業(yè)內的人士是非常清楚的。
將行業(yè)通用名稱注冊為商標其目的是很明確的,就是想獨自占用該名詞,借以排斥其他競爭者,這種想法是法律所禁止的。我國《商標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這樣的規(guī)定目的就就是禁止將通用名稱獨占使用。總有人懷有僥幸的心里,用通用名稱去注冊為商標,而且也很可能獲得注冊,但并不意味著他可以正當使用這個商標。商標法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guī)定的,……由商標局撤銷該注冊商標;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即使獲得了注冊,任何人在任何時候都可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 那么這個商標就始終處于不穩(wěn)定的狀態(tài),不具有任何的價值。你想獨占通用名稱,打破行業(yè)的慣常規(guī)則,必然引起眾怒,大家紛紛要求撤銷你的注冊商標,這個商標就不能保了,隨時可能被撤銷。即使大家不要求撤銷,該商標也實際處于無效狀態(tài),北京匯成酒業(yè)技術開發(fā)公司1994年注冊了“甑餾”商標,該公司生產銷售以“甑餾”為名稱的白酒產品構成對其商標侵權為由,將北京牛欄山酒廠等企業(yè)告上法庭,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認為“甑餾”為商品的通用名稱,認定牛欄山酒廠等企業(yè)的使用行為屬于正常使用,不屬于商標侵權而駁回了匯成酒業(yè)的起訴。所以用通用名稱注冊為商標顯然不是個好主意。
不許用通用名稱注冊為商標,因為通用名稱為公共財產不允許被獨占使用,商標是商標所有人的私產,也非常容易被公眾化,成為公眾財產。商標可能退化為通用名稱,比如“jeep”原來是使用在越野車上的商標,因為名氣太大,反而淪為越野車的代名詞了,那么這個商標就成了通用名稱,失去了商標的功能,越是有名的商標越容易成為通用名稱,尤其是在行業(yè)內占有一定壟斷地位的商標,最容易成為通用名稱。商標成為通用名稱,法律上并沒有什么救濟的途徑,這主要取決于商標持有人的維護,所以這個問題也需要引起高度的注意。
作者:王瑜律師,中國知識產權研究會高級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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