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碧波 ]——(2006-10-23) / 已閱11820次
關于加強自偵檢察權內部監督的思考
張碧波
檢察機關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如何完善自偵檢察權內部監督機制,確保自偵工作的公正、公平,是防止司法腐敗的重要保障。但是,目前檢察機關在自偵檢察權的內部監督方面,還存在諸多缺陷和不足。為此,筆者結合自偵檢察權內部監督的現狀,就如何完善自偵工作內部制約機制,建立多層次、多環節的內部監督體系作一些膚淺的探討。
一、自偵檢察權內部監督的現狀
當前,檢察機關自偵檢察內部監督存在問題主要體現在“四少”上:
(一)辦案程序監督少。對于檢察機關的自偵活動,刑法、刑事訴訟法無論在實體上還是在程序上都規定了比較嚴格的要求,以保障偵查活動依法進行。但是,在司法實踐中,自偵部門執行實體法和程序法還不同程度地存在著一些有失公正的現象,如辦案中違反程序、在訊問犯罪嫌疑人和詢問有關證人時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扣押款物手續不健全、管理不嚴格等問題。而我們檢察機關內部分設的控告申訴、偵查監督、公訴、監所檢察等部門對自偵活動的監督,并不象監督公安機關那樣嚴格,一般都是比較注重對案件定性和事實的把關,對執行程序問題則很少嚴格監督。如偵查監督、公訴部門在受理審查決定逮捕、起訴的自偵案件時,只注重于審查犯罪嫌疑人是否構成犯罪、案件證據是否充分等,而對移送案卷的材料是否齊全,傳喚、拘留期限是否嚴格執行,補充偵查手續是否辦理,初查、立案、偵查活動程序是否合法等程序問題的審查并不嚴格甚至忽略了。
(二)辦案同步監督少。在檢察機關職務犯罪偵查部門的辦案過程中實行同步監督,有利于盡早發現和及時制止濫用職權、貪贓枉法、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的情況。然而,對自偵檢察權的內部監督,往往采取的是事后監督,如發現辦案質量不高后組織進行執法檢查,出現錯案后追究案件承辦人責任,紀檢監察部門接到對案件承辦人的投訴舉報后進行調查核實,查處嚴重違法違紀等情況。事后監督雖然能夠起到“懲一警百”的效果,但是不足以消除已經發生的違法違紀行為所造成的不良影響。相反,在工作實踐中,對偵查活動過程的制約即同步監督相對薄弱,在線索初查、案件偵查以及結案移送等過程中,對于那些已經或正在發生的違法違紀行為缺乏有效的同步監督措施,如對傳喚超過12小時的犯罪嫌疑人實行變相拘禁,偵查人員在辦案中的一些濫用職權、貪贓枉法等行為難以發現,最終形成了自偵部門違法違紀的事實。
(三)辦案人員監督少。行使自偵檢察權的辦案人員作為執法者和監督者,在某種程度上代表國家行使著權力,具有一定的權威,如果對他們失去有效的監督,就很容易出現偏差。這是近年來檢察人員違法違紀的重要原因。然而目前對自偵檢察權的內部監督,就是主要體現在對案件的處理上,即重視對案件的防錯糾錯,而缺乏對自偵部門辦案人員自身的監督。即便是對辦案人員實施了監督,也顯露出一定的不足,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在監督對象上,僅僅注重對一般辦案人員的監督,對參與辦案、指導辦案的領導干部卻很少甚至不敢監督;二是在監督時間上,出現對自偵部門辦案人員工作時間監督多,八小時以外社會活動時間監督少的現象。由于對自偵部門的辦案人員在社交圈、生活圈的考核、考察幾乎空白,他們下班后與哪些人交往,干了哪些事,單位很少知道,以至于他們在八小時工作之外與犯罪嫌疑人家屬進行了勾結,在職務犯罪偵查工作中做了一些違法違紀的事情。
(四)部門相互監督少。我們檢察機關內部分設紀檢監察、偵查監督、公訴、監所檢察等職能部門,對監督、制約自偵部門、保證案件質量有舉足輕重的作用。但是,目前檢察機關內部各部門之間的相互監督力度明顯不夠,主要表現在:一是紀檢部門監督效果不好。從實際情況看,紀檢監察部門往往是在群眾對自偵部門辦案人員進行投訴、舉報后,才著手調查核實,而這種調查核實又往往時過境遷,很難查證落實,結果只能是不了了之;二是業務部門監督力度不夠。在實際辦案中,自偵部門辦案人員對認為不需要立案的案件往往在執行不立案審批程序上不夠嚴格,對一個案件、一條線索的初查情況究竟如何,其不立案的理由或決定是否成立,往往主要是由偵查部門自行定奪,而本院的控告申訴、偵查監督等部門對此情況并不掌握,不能抓住“把柄”進行必要的監督。此外,還存在一種不敢監督的情況,由于個別院領導對自偵部門出現的問題盡可能遮掩,采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方式解決問題,而紀檢、偵查監督或公訴等部門因得不到院領導的支持,且又不想得罪自偵部門的同事,只能對偵查活動中出現的違法違紀現象睜一只眼閉一只眼,導致對自偵檢察權的內部監督徒有形式。
二、自偵檢察權內部監督的完善
加強自偵檢察權的內部監督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依靠完備的機制來保證。
(一)建立內部執法監督網絡。隨著內部執法監督機制不斷完善,各級檢察機關越來越重視以紀檢監察為主體的專門執法監督,但對檢察機關內設業務部門的自我監督和相互監督卻有所忽略。我們檢察機關在內部機構設置上,無不體現著檢察權的法律監督性質,自身就構建起法律監督的系統。這個監督系統不僅僅對公安、法院、司法行政機關進行法律監督,更應該自覺地對檢察機關的自身的偵查活動進行監督。筆者認為,首先應逐步建立一個以黨組領導為核心,紀檢監察部門監督為主體,各業務部門自我監督和互相制約監督有機結合的內部執法監督網絡。把內部監督延伸到自偵工作的各個環節,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自偵工作中存在的違法違紀問題。①紀檢監察部門。通過向發案單位及有關當事人詢問了解等方式監督自偵部門執法情況,重點監督自偵部門有無泄露案情,有無隨意占用案發單位交通、通訊工具,有無報銷有關費用,有無對嫌疑人體罰、指供誘供等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行為,發現問題及時督促糾正,保障法律監督的各環節工作落到實處,切實提高監督效果。②控申舉報部門。將自偵案件線索轉給自偵部門立案后,對其偵查活動進行跟蹤審查和監督,并對自偵案件中當事人和發案單位不服自偵部門有關決定的申訴進行復查,監督自偵部門是否依法辦案,糾正辦案中的違法行為或不當決定,防止和堵塞自偵檢察權的濫用和誤用。③監所檢察部門。發現自偵部門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有違法現象的及時提出糾正意見,并防止自偵部門對犯罪嫌疑人超期羈押。④偵查監督部門。對自偵部門移送的審查逮捕的案件,應認真審查案件材料,對符合逮捕條件或不應逮捕的,應作出有關處理意見,并報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同時,對自偵部門執行逮捕或不逮捕決定的情況應進行跟蹤監督,發現偵查人員有違法違紀行為的,向偵查部門提出糾正意見。⑤公訴部門。對自偵部門移送審查起訴或不起訴的案件,應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37條規定作出認真的審查,發現偵查人員有違法違紀行為的,向偵查部門提出糾正意見。并對偵查人員采取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的,應提出糾正意見。⑥財會部門。對自偵部門移送的扣押款物,應嚴格進行管理,對扣押的款物應實行賬目與款物分人管理,健全出入庫和收付手續。對偵查人員作出的處理款物決定,應進行跟蹤監督,以防有關人員借辦案之機侵占、挪用、私分、調換或擅自處理扣押款物。此外,要進一步增強舉報中心對自偵部門的監督意識,控申部門從群眾對案件的反映、來訪、再舉報中發現偵查人員有違法違紀重大嫌疑的應即時向院領導匯報。
(二)建立個案跟蹤監督制度。它包括:一是初查跟蹤監督制度。由于初查制度存在的種種問題,對初查的監督應成為自偵檢察權內部監督的重中之重。①初查啟動報告制。當前,初查行為的啟動由職務犯罪偵查部門單方決定,監督制度還沒有深入到初查程序中去,使得初查具有很大的隨意性。為有效監督自偵部門行使初查權,有必要對其進行監督。要求啟動初查行為應事先報告,由檢察長批準。②初查過程跟蹤制。當初查行為正當啟動之后,對初查全過程要跟蹤監督,監督的內容應包括初查目的是否明確、手段是否正當、是否不當使用了屬于立案后的偵查措施、初查所獲取的資料是否具備轉化為證據的現實性、初查是否非法侵害相對人的合法權利等等,防止初查不力的現象。二是大案跟蹤監督制度。對當地有重大影響案件或督辦案件,除按規定必須向黨委報告外,應實行專人辦理和專人監督相結合的模式,即對該類案件的線索受理、初查、立案和偵查,指定專人負責,并嚴格遵守保密規定;在對該類案件辦理過程中,指定專門人員進行重點監督;在案件偵結后,實行專人復核,對辦案程序、案件質量進行嚴格把關,防止可能出現的各種疏漏。三是備案審查反饋制度。自偵部門對線索初查后不立案的案件、立案后又作撤銷的案件、不起訴的案件、變更強制措施和作無罪判決的案件的法律文書及案卷材料、《扣押、凍結款物清單》的復印件及被扣押、凍結款物的處理情況等,應及時移送紀檢監察部門備案。紀檢監察部門對備案的案件和文書進行審查后,發現問題及時提出糾正意見,責成限期糾正,并要求自偵部門將糾正情況在規定的時間內反饋到紀檢監察部門,從而有效地糾正違法、違紀、違規問題。
(三)建立自偵工作科技監督系統。結合對自偵部門辦案過程同步監督少的現狀,建議運用計算機技術強化對自偵活動的監督。通過編制計算機軟件程序,對自偵案件實施動態監督,綜合管理。具體的管理系統可包括:①偵查程序執行系統。主要是對立案后執行各個偵查程序的情況,特別是偵查期間必須執行的事項以及法定期限完成的事項,用計算機進行監督控制,有的可設置預警系統,在該辦事項期限屆滿前及時發出警示,督促承辦人員抓緊辦理。②偵查計劃實施系統。主要是記錄偵查過程中具體實施措施情況,包括對案件所涉及的各條線索分別查證情況,并綜合評估實施各措施后的效果,以鑒別偵查人員的辦案情況和工作質量。③證據匯總系統。主要是對案件偵結后收集的證據進行歸類整理,以確定案件事實是否查清,證據是否確實充分。檢察長、反貪局長可以通過計算機直接查詢了解辦案進程和情況,有助于指揮和監督。而且,在辦理大要案時,無論是搜查工作,還是訊問犯罪嫌疑人、訊問重要證人,都應堅持同步錄音、錄像,并長期保存。這樣既直觀地固定了犯罪證據,又有效地監督了偵查人員的執法活動。
(四)落實錯案責任追究制度。在當前的自偵工作中,一些偵查人員對案件線索初查后不了了之,調查了哪些內容,結果是什么,部門領導甚至檢察長都不知道,就將材料放到一邊。因此,要切實落實錯案責任追究機制,對于辦錯案的自偵部門辦案人員,必須依紀追究責任,決不能放過,切實防止辦案人員濫用職權,防止部分案件流失、辦錯案件。同時,要嚴格要求自偵部門負責人對部門內部執法監督工作負總責,監督本部門辦案人員嚴格依照法律、檢察紀律的規定履行職責;辦案人員在履行職責中發生違法違紀問題的,除追究本人的責任外,還要追究部門負責人的領導責任;部門負責人對違法違紀問題不報告的,一經發現,先離職后處理,從而使部門負責人時刻繃緊執法監督這根弦,自覺加強對干警執法活動的管理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