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海燕 ]——(2006-10-24) / 已閱12550次
論女檢察官在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中的特殊作用
陳海燕
我國刑法理論中所說的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所實施的危害社會、觸犯刑律并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行為。在我國13億人口中18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有3億多。他們是祖國的未來、民族的希望,對未成年人進行保護和犯罪預防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然而,近年來,未成年人犯罪卻呈上升趨勢,出現團伙化、暴力化、手段成人化、低齡化等特點,并成為與販賣毒品、環境污染相并提的“世界三大公害”之一。本文從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女性檢察官在辦理該類型案件中存在的優勢為視角,探討女檢察官在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中的特殊作用以及今后的工作方向。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
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犯罪主體的特殊性。未成年人有與成年人不同的特點,他們心智尚未成熟,受外界影響大,可塑性強,具體表現在生理、心理來說就是生理和心理發展的不平衡以及心理結構內部認識因素和意識因素發展的不平衡;表現在文化知識結構和水平上,就是知識的片面增長與道德的相對滯后;表現在生活環境上,一方面他所生活的家庭里,其生活方式、行為方式極易受家庭成員影響,另一方面他們生活在學校里,又受教師及同學的影響,同時他們又是社會的一員,極易受社會上各種現象左右;表現在生活方式和行為方式上,他們的獨立意識和群體意識明顯增強;二是犯罪原因的特殊性,未成年人犯罪既有主觀方面的原因,又有客觀方面的原因。主觀方面,未成年人嫉妒心比較嚴重,喜歡盲目攀比,追求高消費和精神刺激;自尊心強,受到挫折后,容易產生強烈的逆反心理和報復心理。客觀方面,歸納起來有家庭、學校以及社會的原因。從失足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看,不少都存在一定問題。有的父母對子女過分溺愛放任,有的父母采取粗暴的教育方法,有的父母忙于賺錢對子女撒手不管。家庭教育的失當,對未成年人的心理造成不良的影響。有些學校片面追求升學率,忽視德育教育和法制教育。當前拜金主義等一些不正常觀念影響了未成年人的世界觀、人生觀,含有暴力、淫穢等丑惡東西的書刊、影視、互聯網泛濫,使分辨能力未健全的他們沾染了社會上的不良習氣。三是對未成年人實施刑罰原則的特殊性。這個階段的未成年人世界觀、人生關還未形成,社會經驗不足,辨認、控制能力低,其主觀罪過較小;他們尚處于成長期,容易接受教育、感化,改造難度小,重歸正途的機會大。因此,在對待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處罰上,雖然刑罰的價值取向因受各國歷史傳統和國情的影響而不盡相同,但因未成年犯的特殊性使得國際社會對其刑罰價值取向卻趨于一致,采取了有別于成年人犯罪的做法。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教育為主、懲罰為輔”這一方針作為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罰精神一直貫穿于新中國成立以來的各個時期。如刑法在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處理上,規定了兩條重要的原則:一是從寬處罰原則。主要體現在《刑法》第17條第三款的規定,即“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二是不適用死刑原則。它既包括不適用死刑立即執行,也包括不得適用死刑緩期2年執行,更不允許等到年滿18周歲以后再判處死刑。刑事司法中對未成年人觸犯刑律的,除在實體法的適用上實行區別對待外,在程序方面也有區別對待的規定,形成了追究未成年人犯罪的特別程序。如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依法不公開審理;設立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制度,規定對未滿18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訊問和審判時,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對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或裁定不服時,有獨立的上訴權,有申請回避的權利;規定了對未成年被告人的指定辯護制度等等。
二、女檢察官在辦理未成年人犯罪過程的優勢
最高人民檢察院出臺的《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 規定指出,人民檢察院應當指定專人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般由熟悉未成年人特點,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的女檢察人員承辦。高檢之所以如此規定,就是因為女檢察官在審理青少年犯罪案件中,有著女性特有的真誠,“寓教于審”,使法、理、情在未成人犯罪案件審判中形成有機統一,能夠取得更好的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女檢察官在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有如下的優勢:
一是女檢察官的性格優勢。從情感方面來說,女性感情細膩,富有同情心,與男子相比更注重人的自身和人的情感,長于以情感人。從觀察能力來說,與男性相比,女性更敏感,直觀能力強,對事物的觀察力更為細致、敏銳和準確,能抓住事物極細微的細節,感受到男性所不能感受的東西。從工作能力方面來說,女性富有耐性,柔韌性好,心理承受力、忍受力強。注意力集中,記憶力好,不論機械記憶還是理解記憶,女性均優于男性。女性有較男性更為嚴謹、細致、富有責任心的特性,思考周密,做事認真,往往細節上也能考慮到并做得很好。女性較強的承受能力和認真細致的態度,使其在工作過程中遇到困難時能做到不急不躁、善于克服。并且女性有著很好的溝通能力,能夠與他人進行良好的交談和溝通。
二是女檢察官具有獨特氣質。女檢察官具備雙重身份,首先是女性,感情細膩,具備特有的溫柔、體貼和母愛的天性;其次是檢察官,感覺敏銳、心細如發、剛柔相濟,這二者相結合,形成獨特的女檢察官氣質,使其渾身洋溢著細膩和親和力,容易讓未成年人接受,所以女檢察官成為教育、感化、挽救失足少年的最佳人選。比起男性,女檢察官更了解未成年人的生理與心理特點,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觀惡性不深,多為偶犯、初犯,法制觀念淡薄,甚至根本就不懂法。對于這樣的未成年人,女檢察官的提問方式、態度和語氣,都更容易讓他們接受。
三是女檢察官在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上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一些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特殊案件中,女檢察官也具有特殊的優勢,如對性侵害犯罪中的未成年被害人的保護。一些強奸、強制猥褻幼女、拐賣婦女兒童等嚴重侵害婦女兒童權益的案件,由于這些案件和幼女的隱私緊密相聯,男檢察官就有諸多不便;由女性檢察官承辦此類案件則可以消除當事人的很多顧慮,有利于工作的正常開展。
三、女檢察官審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作用
正是未成年犯罪的特殊性和女檢察官具有的獨特優勢,決定了女檢察官能夠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辦理上能夠發揮主力軍的作用。我國目前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女檢察官占了該類辦案人員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她們在行使檢控職能的同時,也為未成年人保護事業作出了巨大的貢獻。
由女檢察官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我國的司法部門和相關法律進行了相應的探索和規定。九十年代我國先后頒布的《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辦理未成年人案件根據需要設立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人辦理,給了女檢察官很大的發展空間;而二○○二年《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明確指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般由熟悉未成年人特點,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的女檢察人員承辦”,這些說明了主要由女檢察官辦理未成年人案件的做法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已由實踐上升到立法,再以立法指導司法。
主要由女檢察官來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也是我國司法改革堅持“以人為本”的范例。“以人為本”的司法改革理念即以人為本位和出發點來設置制度和法律,把“以人為本”的精神貫穿到法制的全過程,在法制的每一個環節上,都要尊重人格、保障人權,體恤人的自然權利,以實現人的全面發展為目標,以尊重和保障人的合法權利為尺度,實現法律服務于整個社會和全體人民。由女檢察官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尊重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特殊性,保障了其權利和自由,維護了其尊嚴,體現了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人文關懷和人權保障。對檢察機關而言,此舉不僅提高了案件的辦理效果,更是檢察機關落實“立檢為公,執法為民”思想的具體體現。
四、女檢察官如何在未成年刑事檢察工作中更好地發揮作用
那么,作為一個女檢察官,如何更好地辦理未成年犯罪案件,真正實現挽救、教育、感化的目的,我認為還應當做到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發揮性格優勢,充分體現女性檢察官的辦案特點。
在辦案過程中,我們要充分發揮女性的優勢,研究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動機、原因、背景,對待企圖逃避法律制裁而進行狡辯的犯罪嫌疑人,耐心的說服教育,不厭其煩的做思想工作,動之以情,曉之以理,要使犯了罪的未成年人從心底里認識到自己行為的嚴重性,認識到自己應當承擔的責任。經過這些年來的辦案實踐,我認為承辦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時,除需要我們作為承辦案件的女檢察官對犯了罪的未成年人按照法律規定進行懲治外,還要注重研究如何發揮女性特有的形象和語言,與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溝通和交流,以確保他們真正接受處罰,真正洗心革面,重新做人。因為未成年人犯罪后將會有一個心理轉化和角色調整過程,如果簡單就案辦案,在他們刑罰期滿,回歸社會后,往往得不到社會的認同、家庭的接納,在這種情況下會更容易和以前的不良朋友糾合在一起,“舊病復發”,增加社會不穩定因素。正因為如此,女檢察官在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時要注重發揮好自身的優勢,掌握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點,這樣能夠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其次,善于總結經驗,探索一套行之有效的辦案方法。
在審結案件后,我們不能抱著辦完一個就了結一個的想法,要深刻認識到預防和減少未成年犯罪、維護未成年合法權益的工作的重要性,針對所辦理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犯罪特點進行認真分析,自覺地深入開展對未成年犯罪案件審理工作的研究,積極采取對策,在辦案實踐中摸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防、堵、治方法。針對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從預防、懲治、挽救三個環節做到三抓:一抓自身,即從犯罪的未成年人自身著手,了解促使他們走向犯罪道路的真正原因,溫和但不失嚴峻地對他們進行思想上的教育,讓其認識到自己所犯罪行給其家庭、社會帶來的不利后果,真正寓教于審,以情以理促使其感化;二抓家長,真誠耐心的做好家長的思想工作,讓家長認識到自己對孩子的責任,使未成年罪犯真正回歸社會時,有一個良好的接收他們重新開始的依托;三抓學校,對在校學生進行法制宣傳,使未成年人具有基本的法律知識,讓他們明辨是非,明白什么是能做的什么是不能做的,將預防工作做到前面,同時要求學校加強對校園周邊環境的整治,給未成年人一個凈化的成長環境。
第三,提高自身素質,做足辦理未成年犯罪案件的準備工作。
在承辦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女檢察官雖然有著優勢,但也存在著一定的弱點。如她們在承擔審查案件工作的同時,還扮演著母親、妻子、女兒的多重角色,承辦未成年犯罪案件需要她們花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有時難免會顧及不暇。繁重的壓力,生理的特點會使女檢察官們產生厭戰情緒;又如,對于新領域的新型犯罪,所應掌握的知識不平衡、不全面,在辦理此類案件時就會感到吃力;再如,現在的社會是信息化的時代,發展日新月異,知識也日日更新,未成年人接受的觀點,理念,想法甚至說話都會有他們時代特征,如果不掌握這些,他們往往會認為你“老土”,便不愿意和你溝通。因此,要更好地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還要從以下幾個方面來提高女檢察官的自身素質。一是要抓教育,提高思想素質,克服厭戰情緒。樹立正確的政治觀點和積極的工作態度是做好審查未成年犯罪案件工作的靈魂。解決女檢察官面臨的各種困難和矛盾,也應著眼于從思想上進行。這就需要通過加強和改進思想政治工作,使自己服務檢察事業的決心堅定不移,確立一切為辦案服務的工作態度,以積極的姿態應對每一個困難,樹立廉潔自律,執政為民的女檢察官形象;二是勤學習,提高業務素質,填補知識缺口。作為承辦未成年犯罪案件的女檢察官們,不僅需要熟練了解一切與案件有關的實體規定,還要及時掌握與保障未成年人權益的程序要求,從實體、程序兩方面切實保障未成年人的權益。同時,以各種形式進行培訓、學習,多方面掌握專業知識;三是多研究,提高綜合素質,強化交流能力。除掌握專業知識外,我們還需要學會去研究未成年人的心理,了解現在的年青人在想些什么,他們感興趣的是什么,學會用他們這個年齡階段的思維方式和語言習慣與他們溝通,這樣才能促使他們對你敞開心扉,才能根據“病因”“治病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