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克垣 ]——(2006-10-25) / 已閱11611次
城市社區公力救濟的匱乏
李克垣
人類社會文明進步的一個標志就是,公力救濟取代了私力救濟成為了人們權利救濟的主要手段。在城市社區更是如此,人們已經習慣于尋求公力救濟的方式來保護自己的權利。然而在社會轉型期的今天,在社區糾紛矛盾方面,很多人卻失望地發現尋求公權力并不能保障自己的權利。這一現象可稱之為城市社區公力救濟手段的匱乏。讓我們先看一個真實的案例:
上海市北京路某弄的張某(女性,50多歲)與鄰居倪某(男性,40多歲)因使用公用部位在廚房發生激烈爭吵,倪某出拳擊打張某,張某遂即拔打“110”報警,警察到場時打架已結束,看到現場僅有他們二人,張某確實受傷,但倪某不承認是自己的打的,糾紛發生過程中也沒有其他人目擊。警察給張某開出驗傷單,張某去驗傷其結果構不成輕傷,但醫治費花去600多元。張某要求對方賠付,對方拒不承擔責任;找派出所,警察認為沒有證據能認定是倪某所打,無法處理,讓其找街道調解;調解要雙方自愿,倪某拒絕參加,遂調解不成;到法院咨詢起訴,法官認為現有證據難以認定對方責任,打官司也沒用。張某不僅白白挨打,而且醫藥費也得不到賠償,非常地不滿和憤恨。
類似這樣的案件并不是特例,社區內常有發生,受害人尋求公力救濟的結果,通常是找了所有能找的部門,最終問題也不能解決,最后要么選擇忍氣吞聲,要么選擇以暴制暴,發生更激烈的沖突。當事人最后把怨恨都遷怒到政府頭上,經常說“只有打死打傷了人,你們才管呀!”事情也確實朝著這個方向發展,據有關部門統計,民轉刑案件占了刑事案件的一大部分。城市社區公力救濟真的匱乏嗎?
讓我們來仔細觀察一下目前城市公力救濟的情況,對現代城市社會糾紛解決機制做一個實證的邏輯分析,或許能回答這個問題。按一般法理,公力救濟可分為司法救濟和行政救濟。司法救濟即是通過訴訟由法院審判來獲得救濟。行政救濟對于民間糾紛而言主要是公安機關處理和司法行政機關調解。按照本案中當事人張某尋求救濟的順序,我們逐個來進行分析現有的公力救濟手段:
第一個是公安機關,確切地說是派出所的救濟。當事人碰到沖突性糾紛第一選擇是拔打“110”報警,警察是最先接觸糾紛的,如同本案。警察處理這種民間糾紛的操作路徑一般是這樣的:如果對方承認自己打人或有其他損害行為,則可以進行調解,賠償受害人;但大多數情況對方不承認打人或進行過其他損害,如同本案,這時如果受害人要求作筆錄,警察則對雙方作筆錄(一方指認對方打人,對方認為自己沒有打人的陳述分別予以記錄,注意這樣的筆錄在證據上基本沒有價值);如果當事人有外傷,由派出所開出驗傷單,受害人可以去驗傷,去醫院治療,費用都由受害自己承擔。按職責規定,至此警察的職能全部履行完畢。很明顯,受害人在公安機關沒有得到自己想要的救濟——懲處加害人、賠付損失。很多受害人要求派出所做出糾紛責任認定(像交警對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書一樣)也是不會實現的,因為法律沒有規定派出所有這樣的職責。當然如果構成輕傷及以上傷害就成為刑事案件,受害人獲得公力救濟屬于例外的情形。
第二個是基層司法科(所)的救濟。得不到賠付的受害人繼續找派出所,派出所通常建議其到街道請求調解。雖然司法行政機關的調解事實上是行政調解,但適用是卻是人民調解的規則,其性質處于模糊狀態。而人民調解的原則之一就是調解要雙方當事人自愿,受害人提出調解申請,司法助理員會去尋找受害人指認的加害人,此時加害人也不會承認自己打人或有其他損害行為,會拒絕參加調解。按規定,此時調解工作結束,一般會建議當事人尋求訴訟途徑解決。受害人在司法行政機關這里也沒得到救濟。
第三個是法院的司法救濟。對于這種鄰里侵權糾紛,法院經常托辭不肯受理。在當事人遞交起訴書堅持要起訴的情況下,法院受理后,處理結果通常有以下幾種:(1)被告拒絕簽收開庭通知書,甚至以某種方式威脅法院。對此情況,法官會想盡一切辦法動員當事人撤訴,在法官的壓力下,當事人往往選擇撤訴。(2)被告出庭,但不承認自己有侵權行為,由于原告不能提供目擊證人,法院可能會去調派出所的出警記錄和所做筆錄,但派出所筆錄是各說各的,什么都證明不了。保守的法官一般會判原告敗訴。(3)法庭依證據優勢規則,判定被告承擔賠償責任,一般就是賠付醫藥費,但精神損失賠償是得不到支持的。對于侵害事實持續存在的,如被告占用公用部位的案件,法庭比較容易判定要被告排除妨礙。但事情至此并沒有結束,被告基本上不會自覺履行法院判決,原告申請強制執行,但或者由于沒有可執行標的或者原告提供不出被告的可執行財產,基本上都執行不下去,最終會不了了之。我們可以看到,當事人所尋求的最后的公力救濟途徑——司法救濟,其三種可能的結果,受害人同樣都得不到賠付,更不要說懲罰加害人了。司法救濟在處理民間糾紛上是無效的。
一般說來,公力救濟途徑至此已經結束。但在城市還有一個中國特色的信訪制度,受害人在尋求完所有公力救濟途徑或者某一個救濟手段后得不到救濟時還可以信訪,特別是上訪。但受害人通常也得不到實際的救濟,除非是那種時間、精力、錢財都非常充裕而且韌性很強的當事人才有可能獲得的。尋求公力救濟的過程中,當事人需要花費精力和錢財就不必說了,單是走完這些程序也需要一兩年、甚至三四年的時間,有多少當事人能耗得起,大部分都忍氣吞聲不了了之。
實證分析至此,我們的結論是城市社區公力救濟手段是有的,但在處理突沖性民間糾紛方面基本上是無效的,所以從居民的角度來看是匱乏的。這種局面,不僅使受害人權利得不到恢復,導致沖突可能加劇,而且還在事實上鼓勵了加害人的行為。城市社區內確實有一些人深諳目前公力救濟的處理之道,就故意經常性地有控制地侵害(如在沒其他人時候打你幾拳但又不打傷你)沒有私力救濟能力的人(如老年人、體弱者等)或者基于理性不愿實行私力救濟的人,因為他深知自己的行為不會受到懲罰,打了你也白打。顯然,這與構建和諧社會的要求是不相符的,也不是一個文明社會所能夠容忍的。
如何解決城市公力救濟匱乏的問題?筆者認為至少有幾個方面需要加以考慮:一是重構司法制度,實現司法獨立,實現審判與執行的分離,以國家強制力確保判決的執行,樹立起司法權威。在短期內,上述理想目標不能實現的情況下,要提高法官素質,使案件的受理、審判、執行方面都朝著實現社會正義方面努力。二是對現有的行政救濟辦法進行修正。在公安機關的救濟方面,要對警察的權力、職責做出一個恰當的定位,明確賦予警察對侵害人的詢問、調查、訓誡、處罰的權力,以及“110”出警取證的責任,對警察的不作為行為也要予以處罰。三是除了加強司法和行政救濟手段之外,還有一個補充的路徑,就是在私力救濟和公務救濟之外發展社會型救濟,加強人民調解工作是其中的一個途徑。長寧區出現了“李琴調解工作室”等準專業化組織,我區石門二路街道也將建立專業化的人民調解工作室,以適應矛盾的對抗性越來越強的狀況,加強對復雜、疑難糾紛的化解力度。
2005年4月22日 一稿
2006年10月22日 二稿
李克垣于上海
E-mail:likeyuan@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