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金山 ]——(2006-10-31) / 已閱13719次
淺論基層檢察機關辦公室體制下“分類管理”的可行性
劉金山
從當前檢察機關“分類管理”改革的實踐看,“分類管理”作為一種檢察隊伍內部管理制度,試圖走一條以職位分類為主、品位分類為輔的分類模式,以扭轉檢察機關長久以來形成的行政一元化管理機制的傾向。從基層辦公室管理工作來看,“分類管理”無疑有利于拓寬我們的管理思路,提高行政事務管理效率,同時也給了基層辦公室工作人員較大的發展空間。下面就探討一下在基層檢察院辦公室體制的現實制約下,“分類管理”設想的可行性。
1999年,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工作五年發展規劃》首次正式提出了對檢察人員實行“分類管理”的設想,并通過競爭上崗、雙向選擇、嚴格的編制員額制等人事制度改革措施,為“分類管理”改革提供切入點。2002年2月,《檢察改革三年實施意見》再次將建立檢察人員分類管理制度作為改革的重要目標之一。從高檢院《檢察人員分類改革框架方案》中提出的設想來看,檢察人員分類改革的基本任務是,依據職位分類原理將檢察院的職能和相關工作細化分解,設置職位。根據各個職位的工作性質、責任輕重、難易程度和所需資格條件的不同,進行人員選拔、考核、培訓、升降、獎懲、確定工資待遇等管理活動。形象的說,就是因事設人,一個坑裝一個蘿卜。這種改革設想如果在今后能夠順利實施下來,對我們檢察機關的管理,必定影響深遠。
一、 “分類管理”設想對基層辦公室管理的影響。
在“分類管理”制度下,將為檢察系統內的行政后勤管理人員提供一個獨立的檢察行政官的發展序列,這將帶來兩個好處,一是有利于檢察內部行政管理工作的開展,二是給檢察行政人員提供了較好的發展空間。三是對從事業務工作的檢察官們的好處,這就不必多說了,改革分類管理本義就是為突出檢察官地位而進行的。
在現有的檢察系統行政一元化管理體制下,檢察人員套用行政級別,使行政人員與檢察業務人員均圍繞著“身份等級”即“品位”開展工作,科層制的等級結構使行政職務處在最顯要的地位上,形成了千軍萬馬都沖著“長”去的局面。這一方面使檢察業務人員失去了對業務工作的主導權,檢察官喪失了獨立性。另一方面,在行政職務的競爭中,辦公室的人員往往處于劣勢,畢竟檢察機關最看重的還是司法職業能力。現有的管理制度并沒有給辦公室工作人員提供必要的法律地位和發展空間,加上基層檢察院辦公室崗位職務的定位,發展空間狹窄。這就勢必要強迫辦公室工作人員去爭奪有限的“檢察官”法律職稱,擠占業務人員的位置,反過來影響辦案。當2002年《檢察官法》修訂后,對于非法律出身并且長期從事辦公室工作人員來說,謀求法律職務變得難上加難,發展空間喪失之后很難想像他們還能保持多大的工作積極性和主動性,反過來又影響到辦公室行政管理工作的開展。而通過“分類管理”改革,恰恰能為他們開辟一條新路,提供一條與檢察專業人員不同的發展序列。
二、基層檢察院辦公室體制下的“分類管理”
從辦公室工作的實踐來看,即使在辦公室管理工作內部,“分類管理”的思路也有很大的可操作性。在這個體制下,辦公室承擔著行政管理、秘書督辦、信息統計、檔案管理、行政裝備、等多種職責,有的還兼管法警工作。對應的上級檢察機關往往要分成四五個部門來承擔這些工作任務。在現有的辦公室體制下,基層檢察院辦公室承擔的任務重、崗位多、人員卻比較緊張,同時,辦公室工作對檢察院內最大的群體——專業法律人才沒有任何吸引力,在現在的管理體制下,基層缺乏發展空間的現實,使一些能夠勝任行政工作,如文秘檔案、信息統計、財務技術等方面的專業人才也沒有興趣加入進來。留人困難,出路也有限,這成為基層檢察院辦公室領導心中的一個死結。
“分類管理”思想的運用,卻能在一定程度上化解這個死結。在內部管理上,辦公室應注重將“崗位”向“職位”轉化,改變以往“品位”分類制下身份決定一切的做法。以往實行的“崗位責任制”已經將辦公室的各種工作分解到各個崗位上去,為這一轉變奠定了基礎。但“崗位”偏重的是工作激勵和責任追究,并沒有涉及到崗位的權限、難易、任職資格等方面的內容,很難形成權責一致的職位概念。其思路還是將人束縛在工作上,而完成工作所需要做的重大決定仍需要辦公室領導層決策。其實,辦公室負責的工作面大量廣,辦公室主任也非全能選手,對各種工作都能做到熟悉精通,更何況還有一些技術性較強,知識更新較快的工作,老經驗未必管用,因而辦公室領導在面對問題時所作的決定難免也會出現偏差。同時辦公室領導每天在瑣事上牽掣住大量精力,難免會影響到對工作的全面控制。“職位”分類的關鍵就在于“權責統一,各盡其能”。通過明確授權和責任,可以充分發揮職位上的工作人員的主動性和責任心。對每個職位的考核,由于基層辦公室“兼職”不可避免,辦公室主任也可以從瑣事中脫身,將精力集中到決策、領導、協調、控制工作進程等較為宏觀的方面,提高辦公室管理質量,更好的為檢察工作提供行政后勤管理服務。
在發展空間方面,“分類管理”下的司法行政官序列,可以使辦公室人員擺脫局限于檢察機關內部競爭的窘境,使之不必把自己的前途局限于走“檢察官”這條蜀道。既然是行政人員,完全可以長期從事辦公室行政管理路徑的廣闊空間。對檢察行政人員的管理,應當區別于檢察官序列。在現存條件下,因為當前檢察機關人事管理實行的也是雙重領導制。實行檢察職能與行政管理職能相分離,涉及到檢察體制的層次問題,一些關鍵的檢察理論問題還存在重大分歧,而且由于歷史、體制和觀念上的原因,對檢察機關的行政式管理方式還不可能在短期得到根本革新,實現檢察職能與行政管理職能相分離也就不可能一而就,必須按照積極穩妥、循序漸進原則,逐步推進此項改革的深入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