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瑜 ]——(2006-11-6) / 已閱6471次
域名與商標雷同如何解決
域名與商標巧合雷同是指域名注冊人并無惡意的“搶注”,而由于域名的唯一性和“先申請先注冊原則”,不可避免地與商標權人發生權利沖突。域名與一般商標的巧合雷同并非所有的域名注冊人都是對商標權人的侵權,如果該域名不會使公眾對域名注冊人和商標權人產生混淆,則不構成侵權,如石家莊××公司訴北京××有限公司一案就是極好的例子。原告于1997年3月申請注冊了“PDA”商標用于電腦產品上,而被告于1998年10月注冊了pda.com.cn的域名,其網站上主要介紹和銷售其他廠家的掌上電腦產品。原告發現后,認為被告侵犯了其商標專用權,并構成不正當競爭,遂訴至法院;而被告辯稱PDA是掌上電腦的通用名稱,自己注冊該域名只是為了在網上銷售該產品,根本不知道這是原告的商標。法院最后認為,PDA作為掌上電腦的通用名稱,不能特指原告的產品,且原告的商標不屬于有一定影響力和知名度的商標,因此可以排除公眾會誤認網站與商標所有人存在特定關系的可能,因此法院認定被告將“PDA”注冊為域名不構成商標侵權,駁回原告的所有訴訟請求。
一位法學專家說,不能將以他人商標注冊為域名的行為不分青紅皂白都認定為侵權,也不能簡單地從商標法出發,認為此類行為不構成侵權。而應當綜合考慮民法通則、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最高法院司法解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等,具體情況具體判斷。
作者:王瑜律師,中國知識產權研究會高級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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