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瑜 ]——(2006-11-6) / 已閱8119次
惡意將商標搶注為域名的解決途徑
王瑜
域名搶注爭議的解決途徑,實踐中主要有兩個,一是“行政途徑”,一是司法途徑。蔣××于2002年3月1日注冊了philipscis.com域名,被告荷蘭皇家飛利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于2002年7月19日向WIPO仲裁與調解中心提出申請,認為蔣××注冊該域名侵害了飛利浦公司的PHILIPS商標權,請求將該域名轉歸飛利浦公司所有。2002年9月19日,WIPO仲裁與調解中心作出裁決將爭議域名轉移給飛利浦公司,飛利浦走的就是行政途徑,這種方式目前了解的人不是太多,所以更多域名侵犯商標權案走的司法途徑。
2004年12月,玉林市××網吧業主鄧某,將廣西玉柴機器集團公司的“玉柴”文字商標在互聯網上注冊為中文域名。廣西玉柴機器集團公司發現后,即以鄧某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向玉林市中級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決鄧某撤銷注冊的“玉柴”域名,停止對其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并賠償損失。該公司的訴訟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法院判決鄧某注銷其注冊的“玉柴”域名,并賠償損失。走司法途徑還是比較多一些。
美國寶潔公司指控北京國網公司非善意注冊寶潔的馳名商標護舒寶為域名,侵犯其商標專用權,構成不正當競爭,法院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認定國網以馳名商標為域名而不實際使用,屬非善意注冊,構成不正當競爭,判決國網敗訴,立即停止使用Whisper.com.cn的域名,同時判決國網賠償寶潔公司經濟損失2萬元。在這個案子中我們看到了馳名商標的字樣,法院認定用馳名商標注冊為域名,構成不正當競爭,域名與商標糾紛案件在前幾年非常的多,很多馳名商標被搶注為域名,為此二○○一年七月十七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域名糾紛案件,對符合以下各項條件的,應當認定被告注冊、使用域名等行為構成侵權或者不正當競爭:……(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構成對原告馳名商標的復制、模仿、翻譯或音譯;或者與原告的注冊商標、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關公眾的誤認;”這個司法解釋還有另外一個重大的突破,就是規定法院在審理域名侵犯商標案件中可以通過司法的形式認定馳名商標,打破了馳名商標一直由國家工商局認定的壟斷,從此在我國形成了行政和司法認定馳名商標的兩個途徑,一時間通過域名侵權案件來認定為馳名商標成為申請馳名商標的捷徑,甚至有的公司故意制造域名侵權案件,通過訴訟方式達到認定自己為馳名商標的目的。
作者:王瑜律師,中國知識產權研究會高級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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