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瑜 ]——(2006-11-6) / 已閱7676次
從“星巴克”案看商標與商號的解決
王瑜
糾纏兩年多的美國星巴克(Starbucks)訴上海星巴克侵權案件基本塵埃落定。2005年最后一天,上海市第二中級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美國Starbucks的服務類‘STAR-BUCKS’及‘星巴克’為馳名商標,上海星巴克咖啡館有限公司(下稱上海星巴克)構成對美國Star-bucks的侵權,需賠償美方50萬元人民幣,并更改企業名稱。上海星巴克為滬上一家民營企業,1999年10月注冊,并在2000年1月開出第一家門店,之后美國Starbucks打入上海,由于中文‘星巴克’已經被注冊,只以‘Starbucks’英文品牌出現,2003年年底,美國Star-bucks狀告上海星巴克商標侵權。上海市第二中級法院判決認為,美國Starbucks的服務類‘STAR-BUCKS’以及‘星巴克’為馳名商標,美國Star-bucks對‘星巴克’文字在先使用,上海星巴克將‘星巴克’文字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進行登記并在其分支機構上海星巴克分公司的企業名稱中使用的行為,侵犯了美國Starbucks享有的服務類‘STARBUCKS’以及‘星巴克’馳名商標專用權,構成對美國Starbucks的不正當競爭。判決書要求上海星巴克停止侵犯美國Starbucks享有的‘STARBUCKS’以及‘星巴克’馳名商標專用權,并變更企業名稱,變更后的企業名稱中不得包含‘星巴克’文字,同時賠償原告美國Starbucks50萬元人民幣。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下列行為屬于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給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一)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的字號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星巴克”是馳名商標,盡管進入中國比上海的“星巴克”成立時間晚,但是“星巴克”早已經是世界馳名商標,上海“星巴克”的行為屬于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的文字作為企業的字號在相同的商品上突出使用,故而敗訴。
作者:王瑜律師,中國知識產權研究會高級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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