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瑜 ]——(2006-11-8) / 已閱7374次
從“老鄉村”商標侵權案看商標與商號沖突的解決
原告劉××訴稱:我于1996年開始經營濟南市中老鄉村餐館,并于1998年獲得“老鄉村”服務商標。被告設立的老鄉村酒店嚴重侵害了原告的商標專用權,給原告的經營帶來嚴重影響,請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權行為,消除影響。被告辯稱:我公司下屬的老鄉村酒店,于1997年7月10日經山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成立,我公司注冊時,原告的商標權根本不存在。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1997年申請注冊“老鄉村”服務商標,1998年獲得商標權,被告老鄉村酒店于1997年經山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成立,經營范圍為餐飲、煙酒零售。法院認為:原告申請注冊的“老鄉村”服務商標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時間為1998年10月7日,而被告設立的老鄉村酒店早在1997年7月10日便依法成立,且僅在企業名稱中使用“老鄉村”字號。認定原告的訴訟請求理由欠當,與法律、相關政策規定的精神相悖,依照《商標法》第五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駁回原告劉××的訴訟請求。
這個商標權與商號權的權利沖突案件涉及到對在先權利的保護問題。原告擁有商標權,被告也是合法登記的商號,被告注冊這個商號明顯沒有故意傍原告商標的意思,因為被告登記之時比原告取得商標權要早,這種情況實際上是非常的多,因為詞匯是有限的,而進一步細化到某個具體的行業,大家喜歡的詞匯就更少,但是偌大的中國同一個行業的企業數量巨大,在商號的使用上難免會有相同,如果大家距離遙遠,市場不構成沖突,可以相安無事,象“老鄉村”經營的是餐飲業同處一城,自然水火不容。但是在這個商標與商號沖突的案例中,法院并沒有支持原告,也就是商標權對于善意注冊的商號無權禁止使用。
法律需要平衡各方的利益關系,在保護特定權利的同時,應當尊重和保護他人在先的各種民事權利,所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解決商標與企業名稱中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六條規定“處理商標與企業名稱的混淆,應當適用維護公平競爭和保護在先合法權利人利益的原則”。在本案中 “老鄉村”字號的注冊早于“老鄉村”商標權的取得,“老鄉村”商號權相對于涉案的“老鄉村”商標權來說,應當是在先權利。因此,被上訴人合法的商號權應當受到法律保護,其有權依法使用自己的商號。而且被上訴人又不存在突出使用字號、隨便簡化使用自己的企業名稱等不正當使用行為,因此,判定被上訴人不構成商標侵權。
作者:王瑜律師,中國知識產權研究會高級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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