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向建軍 ]——(2001-11-26) / 已閱10972次
在執行程序中作出實體權利的裁判結論應開庭審理
在進入執行程序后,依據新發現的事實,新的證據依法作出實體裁判的案件日益增多,原生效的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因發生注冊不實、抽逃資金、歇業、分離、死亡等法律事實,造成生效法律文書無法執行時,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定直接責任人或受益者為被執行人;當被執行主體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時,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定與被執行人具有權利、義務的關聯性的獨立民事主體與該被執行主體共為被執行主體;執行程序中案外人對執行的標的提出異議的,經審查認為案外人的異議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駁回其異議,繼續執行。諸如以上被執行主體的變更、被執行主體的追加、第三人執行異議的處理等情況,筆者認為都是對當事人實體權益的改變,所涉及的是當事人的實體權利,由此所作出的裁定是實體權利的裁判結論。
進入執行程序后,由執行機構作出實體權力裁判的法律規定很多,一是有關被執行主體變更的法律規定,如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遺產償還債務。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七十一條的規定,第二百七十四條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的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第八十一條的規定,等等,都是有關被執行主體變更的法律規定。二是有關被執行主體追加的法律規定,如《規定》第七十六條:“被執行人為無法人資格的私營獨資企業,無能力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執行該獨資企業業主的其他財產”《規定》第七十七條至七十九條都是有關被執行主體變更的法律規定。三是有關被執行主體變更或追加的法律規定,如《規定》第八十條規定被執行人無財產清償債務,如果其開辦單位對其開辦時投入的注冊資金不實或抽逃注冊資金,可以裁定變更或追加其開辦單位被執行人,在注冊資金不實或抽逃注冊資金的范圍內,對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規定》第八十一條也是有關被執行主體變更或追加這方面的規定。四是有關裁定駁回第三人異議的法律規定,如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的規定、《規定》第七十一條第三款規定等等。在進入執行程序后作出實體權力的裁判,審查決定權由執行機構行使,法律已作了明確規定,如《規定》第八十三條,但沒有規定執行機構的具體操作程序,對此類的裁定法律未規定是否可以申請復議和上訴,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執行機構裁判變更或追加被執行主體時,主要是根據當事人舉證或執行員調查取得的證據,有少數法院的做法是執行員合議后,就作出變更和或者追加被執行主體實體權利的裁判,且不得申請復議,不得上訴。大多法院采用復議的方式來處理執行變更或者追加被執行主體的情況,經復議發現裁定確有錯誤的,可按裁判監督程序處理,申請復議理由不成立的,則通知駁回,案外人對執行標的異議的處理,執行人員根據第三人提供的證據,經合議后就作出關于實體權利的裁判,且不允許上訴,不得申請復議,如此作法不能從根本上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利,不能保證司法公正。
在執行程序中作出實體權利的裁判應開庭審理的法律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第六十六條規定: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由當事人互相質證。第六十三條和第六十六條位于第六章,不是寫在審判程序中(審判程序為第十二章至第十九章),所以第六十三條和第六十六條對執行程序同樣使用,從廣義上講,執行程序也屬審判程序,需要對新的證據審查,同樣應開庭審理。筆者認為,只有開庭審理,讓當事人充分的行使抗辯權利,給新的被執行人充分說理的機會,才能確保證據的真實、客觀、合法、有效。在進入執行程序后,作出實體權利的裁判的案件涉及的法律關系較為復雜,分類多,大多是裁判的文書生效進入執行程序新發現的事實,新的證據,這些證據未經過一審、二審的開庭質證,證據來源主要是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或執行員依法調查的證據。怎樣審查這些證據,只有一個途徑,就是開庭審理。開庭對證據進行認證,相互質證,才能保證做到證據確鑿,使作出的實體權利的裁判正確。
在執行程序中作出實體權利的裁判,建議完善立法,允許當事人上訴。因沒有規定上訴權,少了一個審判環節,缺乏有效監督,不能從根本上保證當事人的合法權利,易使當事人誤解,認為法院偏袒,產生抵觸情緒,卻增加了當事人與法院之間的對立情緒,易引起矛盾激化,不利于社會穩定,如果執行機構做出實體權利的裁判,不開庭,也不允許上訴,當事人會認為法院“暗箱操作”,開庭審理增加了執行工作的透明度,允許當事人上訴,保障了當事人充分行使訴訟權利。置執行程序于當事人和群眾的監督之下,置于法院內部的監督之下,有利于法院執行人員秉公執法、依法辦案,保證案件質量,維護司法公正。
在執行程序中作出實體權利的裁判開庭審理,已具備條件,隨著“執行難”的呼聲越來越強,各地法院為解決“執行難”完善了執行機構成立了執行局,筆者認為可在執行局設“裁判庭”專門審理執行程序中有關當事人實體權利的情況,凡進入執行程序后發現新的證據需要變更或追加被執行人時,需要做出實體權利的裁判時,法院可依職權或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開庭作出實體權利的裁判結論。
開庭審理此類案件可參照民事訴論法有關開庭審理的有關規定,按照開庭前的準備、法庭調查、法庭辯論,評議裁決四個階段進行。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區人民法院 向建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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