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雨林 ]——(2006-11-15) / 已閱15368次
現階段,網民言論現在正處于匿名性與虛擬性交織的狀態,這使得發言者不考慮承擔社會責任的問題。其存在這樣幾種不理智的特性:情緒化、粗俗化、偏激性、群體盲從性。大部分網民很少質疑信息的真實性,也沒有進行成熟的思辨,僅憑主觀的沖動對信息發表意見,帶有很嚴重的感情色彩,易導致真相的掩蓋、言論的失實。
從法學角度講,當人處于沒有社會約束力的匿名狀態下容易做出宣泄原始本能沖動的行為。那么,以一種非理性的觀點來評價、理性或非理性的事件,或者說以一種本身就缺乏監督的機制來監督社會、他人,這本身就存在謬誤。
權利和義務永遠是統一的,而目前網民言論所呈現的狀況是權利本位的無限擴張和義務本位的缺失。網絡言論自由權在各種“網絡通緝令”事件被濫用就是很好的例子。所以在推行網絡自律的同時,有必要由外部力量介入,讓網民在發表言論時考慮到發言應該承擔的責任,令其客觀的對信息進行思辨,尊重事實、尊重他人權利。
事實上,大部分網友對博客實名制存在誤讀,認為實名就是注冊、寫作、評論都實名了,從而將導致話語權的喪失。如果博客寫作、評論要實名,那顯然是行不通的,將會抑制博客的發展和限制民意的表達。而擬實施的博客實名制很大程度上只是博客登記的實名,可能采取注冊實名、寫作與評論匿名的規定,沒有必要存在擔憂。
博客實名制的目的是為了減少網絡違法現象、增加侵權救濟途徑,并不是限制言論自由權。
四、又一難題——個人信息保護法律的真空
目前,由于我國沒有出臺《個人信息保護法》。這種情況下,如何更好的保護個人信息成為了面臨的難題。個人信息保護主要體現在對隱私權的保護,還包含某些個人數據信息,如:手機號、住址、醫藥檔案、職業情況等等。
博客實名制的出發點之一就是為了更好的保護個人信息,對博客用戶泄露他人個人信息的行為起到告誡與警示作用。而同時它又對博客用戶自身的個人信息保護提出了挑戰:如何保證博客用戶個人信息不被濫用?
關于博客登記身份信息內容包括博客用戶的姓名和網名、證件信息(身份證、護照等)、郵箱、電話等個人聯系方式。
如何規范博客服務提供商的行為,維護博客用戶的個人隱私成為立法技術上又一難題。應當強制規定提供商不能為了商業利益而泄露用戶的個人信息,對于被侵權人提出獲得侵權人個人信息的要求負有嚴格審查義務。其他保障措施還包括網絡安全技術保障、網頁公示限制保障和防止爬蟲抓取保障等。
五、實際價值——遭受侵權后尋求救濟的保護傘
今年的4月19日,博客網曾發起和訊、新浪、搜狐等19家博客網站共同簽署了中國首份《博客自律公約》,呼吁博客服務提供商和博客作者的自律。然而公約的出臺卻立即遭到外界的質疑,多數觀點認為沒有任何法律效力和懲罰措施的公約基本上是廢紙一張。
通過這次事件,我們不難發現:如果沒有法律進行保障,所謂的網絡自律體系基本框架在幾年、十幾年,甚至幾十年都無法構筑起來。自下而上的自律體系的形成也需要相應的法律來保駕護航。
必須承認,我國現有的法律能夠覆蓋博客甚至網絡出現的問題。但需要面對的問題是:當某人的權益遭受侵害后,他雖然可以從現有法律中找到相關規定,可若要這些規定系統地對權益加以保護,不是它們所能勝任的,而且在審判實踐中可操作性也不強。
博客中較常見的民事侵權案件大部分為:著作權糾紛、名譽權糾紛。侵犯著作權、名譽權的事情大量發生,因為過高救濟成本或根本無法尋求救濟,罕有案件訴之法庭。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規則,誰訴求權利誰負責舉證。而網絡舉證十分困難,加之博客的匿名性令被侵權人無法得知侵權人的真實身份,根本無法尋求救濟。且我國法律對網絡服務商采取的是過錯責任原則,其僅在明知或應知侵權事實時才承擔侵權責任,并需要被侵權人向服務商提出確有證據的警告。這樣一來,在無法找到侵權人的情況下向服務商主張權利很難得到支持。被侵權人的救濟權無法實現,法律就成了一張空頭支票。
博客實名制的實行將有利于被侵權人快速查找侵權人身份,為其在第一時間內阻止侵權結果的擴大,挽回損失、消除影響提供了保障。
從長遠看,博客實名制不僅不會限制言論自由、侵犯隱私,相反還有利于網民相關權利的行使與保護,令其不受其他博客的惡意侵犯。若博客用戶遵守法律,誰也無法干涉其使用博客的權利。
六、尷尬之境——博客實名制出臺后可能遭遇的困境
筆者認為,近期推行博客實名制的時機還不成熟。即使博客實名制能夠盡快出臺,如果要強制執行,存在一定的難度。
首先,從博客實名制法規的出臺來看:第一,必須配套相關的法律或行政法規以使其合法化;第二,必須制訂統一、規范的博客《注冊制度協議》;第三,必須制訂《用戶個人信息保護協議》,明確用戶個人信息的歸屬、保護、責任承擔等問題。
其次,從身份登記角度來看:第一,需要嚴密的技術識別系統,這是實名制能否實行的關鍵;第二,博客網站的服務商可能會因商業利益不認真執行身份登記;第三,對于使用他人真實身份證注冊的用戶,存在無法核查的可能性。
最后,必須建立合適、恰當的《身份尋查規則》與尋查申請審核制度,在保障被侵權人的利益同時也要防止侵權人的個人信息遭受惡意侵害。
從現階段來看,博客實名制的出臺很可能面臨因“執行難度大,最后不了了之”的尷尬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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