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治朝 ]——(2006-11-22) / 已閱13687次
淺議涉法上訪之綜合治理
王治朝
近年來,隨著政治經濟體制改革的進一步深化,隱藏在社會中的深層矛盾被激化,加之法律和制度的不健全,導致了在解決社會矛盾中客觀存在空白,直接導致了各種形式的上訪、群訪、告急訪多發。如三農問題、企業改制問題、下崗失業問題、貧困人口問題,司法不公問題、反腐敗問題、干群關系問題等,我們所要探討的涉法上訪是上訪中的一種特殊類別,主要是指上訪人對執法機關和司法機關處理案件不服,提出的申訴和控告又未能如愿,繼而通過非法定程序向上級有關部門或機關投訴或者請愿的活動。主要成因表現為:對司法機關或工作人員不信任,想通過上訪的方式加壓;上訴人通過訴訟所得利益與自己的期望值差距懸殊,或敗訴后不滿;對因種種原因造成的執行不及時或執行不能不能接受,企圖通過上訪解決;有關部門或工作人員處理方式方法不得當使上訪升級;歷史原因形成的“攔轎喊冤”和指望“青天大老爺”解決的思想在一定范圍內存在,一有問題就越級上訪;黨委、政府、人大等多元化監督體制為上訪人創造了條件。就目前涉法上訪的總體分析來說,法院判決、裁定和執行方面是引發當前各種社會矛盾的焦點。
我們必須清醒地認識到,解決涉法上訪問題是一項艱巨長期的系統工程,一蹴而就和聽之任之的思想都是極端有害的。涉法上訪問題雖然因政法工作引起,但絕對不能孤立地看問題。涉法問題能否得到很好地解決,還必須得到黨委、政府及相關部門和廣大人民群眾的理解與支持。筆者認為,研究探索綜合治理是解決涉法上訪問題的關鍵,也是提高司法權威的必由之路。
一、治理涉法上訪需要綜合運用多種舉措。
黨的十六大報告提出要“正確運用經濟、行政和法律手段,妥善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特別是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矛盾,保持安定團結的局面”。正確理解其內涵,就是要我們認識到社會文化的多元化要求社會矛盾與糾紛解決手段的多樣化,治理涉法上訪也需要綜合運用多種手段。
1、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思路和架構來解決社會矛盾與糾紛。多年來,在全國范圍內實行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對盜竊、搶奪、搶劫等違法犯罪活動起到了有效的遏制和預防作用,基于此認識,我們提出涉法上訪問題綜合治理的思路,借鑒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成功經驗,在時機成熟時,可以成立相應的機構針對不同的上訪案件,實行靈活多樣的多部門聯動、合署辦公、溝通協調、并案解決等方式方法,將問題解決在萌芽、解決在基層。
2、加大對信訪工作的立法力度,規范信訪行為和工作程序,暢通信訪渠道。2005年施行的《信訪條例》從政府提供便利條件、公布信訪通訊信息和信訪接待日制度等三方面規定來促進信訪渠道的暢通,實行四個舉措規范信訪行為,對信訪工作起到了很大的規范引導作用。應當繼續加強這方面的立法,宣傳鼓勵群眾運用法律手段和訴訟渠道來來解決矛盾糾紛。
3、創新工作方式方法,開辟處理涉法上訪案件的綠色通道。近年來,很多地區針對重大疑難的涉法案件,通過定期召開公檢法及有關行政執法部門的多方聯席會議,建立有效的協調機制等方式,創新和完善了“聯合調查、聯合聽證、共同答復”解決涉法上訪機制,開辟了處理涉法上訪案件的綠色通道,取得了明顯的成績。另一方面,也要堅決糾正怕賠和不愿賠的錯誤思想,堅持實事求是,對經過復查認定是錯案的,堅決依法糾正,依法及時賠償,減少社會的負面影響。
4.加強職能部門的聯系溝通和協調,通過公開審查等形式,提高涉法上訪案件的息訴率。政法部門要牢固樹立打擊犯罪、保護群眾利益上堅持懲治與保護并重,刑事與民事并重,實體與程序并重意識。各職能部門要經常性地聯系溝通,在處理涉法上訪問題時,注重協調溝通,切實解決群眾上訪問題,同時不斷加強法律的監督力度,嚴格辦案流程和辦案時限,提高辦案質量,另一方面是堅持公開審查制度,增強辦案公正性和透明度,通過息訴從根本上解決問題。
二、建立和完善涉法上訪綜合治理長效機制。
信訪工作的有效開展體現在科學嚴謹的法律制度和公正嚴明的執法隊伍上。當前,諸如信訪部門的地位、信訪案件查處的力度、信訪接待人員的待遇、信訪工作的基層基礎建設、激勵與獎懲制度等等方面都不盡如人意,因此,集思廣益、建立并完善一套切實有效的信訪工作制度迫在眉睫:
(1)涉法上訪案件異地交換辦理。許多信訪案件的發生就源于地方利益、部門保護主義使得案件久拖不決、久受不查。建議在辦理涉法信訪案件時,采取對信訪案件由省級信訪部門統一調度并以省級名義,實現信訪案件在不同地區和部門之間交換辦理,來克服地方和部門因利益關系造成的壁壘。在辦案中,通過辦案人員的交流學習,提高解決涉法上訪工作能力,探索解決新途徑。
(2)建立網絡機制和大信訪格局。加大對信訪工作的科技投入,實現信訪部門同級黨委、政府各職能部門的微機聯網,整合各地區、各部門的資源,及時溝通信息,快速反應,逐步實現“網上控訪”。 爭取黨委、人大的領導及政府各部門的支持與配合,探索實行聯絡員制度,通過匯報會,聯席會、交流會等形式,及時分析涉法上訪的形勢和動態,排查熱點、難點問題和不穩定因素,研究制定解決方案。
(3) 注重調查研究,慎重確定“無理訪”。 上訪是我國憲法賦予公民的一項權利,然而在現實中卻經常遭受各種限制、剝奪與無理的阻礙,使上訪者被迫用其他非常手段,增加了社會的不穩定因素。從實踐來看,有些被確認為“無理訪”的案件,經過重新調查、取證和落實,又查出了不少問題。但對確實構成犯罪的無理纏訪,要依法給予必要的法律制裁,對以上訪為借口來滿足自己無理要求的,或者在正常信訪中沖擊國家機關正常秩序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的,應嚴格依照法律法規給予必要的行政和刑事處罰。
(4) 建立案件監督機制,防止推委扯皮和分流后的失控。分流機關要強化監督,建立健全案件監督機制,對交辦案件要定人員、定標準、定審理期限;對分流案件要“及時分流、及時督辦、及時催要結果”,上下協調,相互促進。通過制定涉法上訪案件辦理流程圖等方式,使各個辦案環節一目了然,嚴格規范辦案,并建立健全操作性強的考核評估及責任追究制度,防止分流后的推委扯皮和案件的失控。
(5)依法處理為原則,賠償補償有法有據。處理信訪案件同時就是一個宣傳法律和引導群眾理性上訪的過程。對于上訪人的賠償或補償應當以存在過錯和責任追究為前提,嚴格依法處理,決不能單純地為了息訪罷訪而進行賠償或補償,形成錯誤引導。
三、建立健全執法質量考評體系
執(司)法質量是關系涉法上訪數量的重要原因,通過涉法上訪,我們能發現很多執法環節的質量問題。應建立健全一整套嚴格有效的規范制度,追究那些因故意或過失行為而影響辦案質量的司法人員的責任,從源頭上堵塞有可能出現涉法上訪的誘因。
一、建立健全職責明確的信訪工作機制。要建立完善主要領導接待日制度和部門解決信訪問題制度,各專設的信訪部門是信訪工作的具體責任單位,一旦引發的信訪問題,就由應由其負責接待和解決。
二、建立健全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信訪事項的工作機制。政法部門要嚴格規范執法行為,努力提高法律素養和執法水平,切實做到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要追究、侵權要賠償;要落實信訪事項責任倒查和責任追究制度,凡因自身執法過錯導致信訪事項發生,或者在辦理信訪事項過程中違反規定,造成嚴重后果的,都要視情節依法依紀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三、進一步完善處理涉法上訪工作運行機制。負責處理涉法上訪案件的部門要依法律、按政策辦理涉法上訪事項,確保處理結果體現公平、正義,經得起法律和歷史的檢驗;要認真履行監督和查辦職責,主動進行督促、檢查、指導,及時提出整改工作的意見、建議;探索建立涉法事項回訪反饋制度,視情節主動向信訪人反饋信訪事項辦理進展情況;將信訪工作績效納入領導班子和干部考核體系,凡是涉法上訪問題合理投訴多的單位、個人,實行一票否決,取消其評先創優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