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雨林 ]——(2006-12-1) / 已閱9177次
披上“馬甲”不能忘卻責任
張雨林
2006年的中國網民,受到了世界前所未有的關注。海外媒體給在網絡發泄暴力情緒的部分中國網民冠以“網絡暴民”稱號。網絡的觸角已經延伸到現實生活中,變成了一場群體的道德討伐。網民的某些不當言論不僅違反了道德標準,甚至逾越了法律底線。網絡言論中,不乏一些人,以非理性、非道德的觀點來譴責、批評非理性、非道德的事件。當我們以網絡輿論這種自身就缺乏監督的機制來監督政府、社會、他人的行為時,是否應當考慮此種監督的有效性與公正性?
強調權利但不能淡化責任
我們必須承認某些網絡言論的觀點是客觀、公正的,這使得民意能夠借助網絡傳播迅速成為強勢輿論,對事件的發展、問題的解決、社會的進步起到積極的作用;但亦不可否認某些情緒化、偏激性的觀點不僅阻礙了問題的解決,而且在某種程度上給國家、司法、社會造成了負面影響。
如果不對網民言論加以引導、監督,那些隱藏在正面輿論內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必會被忽視,甚至被漠視。當法律成為一張空頭支票,其權威性必將遭受質疑。這將直接對法制體系的完善、法治社會的建設造成沖擊;且若形成情緒型輿論或負面輿論,其社會危害性更無法預測。這種社會危害性并不僅僅局限于事件本身,還很可能讓普通民眾對政府失去信心從而引發信任危機或增加民眾激進情緒,使社會公信力的成本代價增大。
目前,網絡言論處于匿名性與虛擬性交織的狀態,發言者不考慮承擔社會責任的問題;部分網民很少質疑信息的真實性,也沒有進行成熟的思辨,僅憑主觀臆斷對信息發表意見,帶有很嚴重的感情色彩,易導致真相的掩蓋、言論的失實。
言論自由是《憲法》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但言論自由是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前提下的自由。網絡言論自由應以不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為底線。
在不應限制網絡言論自由的“高帽”下,法律規制步入困窘之地。我們必須明確:強調權利的同時不能淡化責任。言論自由不是絕對的、純粹的自由,需要對它加以限制,以防止因權利濫用對國家、社會或者他人造成侵害。而且,我國網絡道德規范框架尚處于雛形之中,自下而上的自律體系的形成也需要法律來保駕護航。
網絡機制有待健全
在網絡匿名狀態下,個體的一切活動和行為都不被標識,匿名表達的“馬甲”,使得有些人有恃無恐。當個體融入群體后,“法不責眾”的錯誤觀念又讓其認為自己的放縱行為不會受到懲罰。在法律約束力低下與懲罰機制缺失的狀態下,有些人任意“天馬行空”。現階段,實施網絡實名制尚不具備客觀條件。我們可以通過消除法律對網絡信息監管的盲區,完善法律條款,對網絡言論進行有效的監督、管理。現行法律中某些條款為原則性,缺少懲罰性措施,可以考慮在實體性法律中增加相關規范:擴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涵蓋范圍,令其能覆蓋到“網絡情緒型輿論”;對《刑法》的某些條款進行擴展,規范網絡傳播危害信息、虛假信息的行為。加大侮辱罪及誹謗罪的處罰力度,懲罰及預防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不法行為;在《民法》體系中,將隱私權從名譽權的保護中分離出來,作為獨立的人格權加以直接保護。
在傳統媒體中,缺乏民眾表達意見和情緒的空間。網絡言論表達了人們對社會不公平、丑惡現象的譴責、批判、不滿,它的正面作用必須肯定。只是有些人對事物的判斷牽扯進個人私利,令它變成宣泄的工具。網絡言論需通過網絡平臺才可以表達、傳播;所以,規范網絡服務商行為成為必然選擇。我們應當在法律上明確網絡服務商的實體責任,如:應在顯著位置提示網絡用戶在遵守各項法律法規的前提下發言的義務;其對含有明顯違法內容、侵權內容的言論立即停止傳播并及時刪除,同時保存有關記錄的義務;提供侵權人的真實信息與相關證據的義務。現行法律對網絡服務商的侵權責任采取的是“避風港原則”,而且如何證明網絡服務商沒有及時履行刪除義務是一大難題,這不利于被侵權人尋求救濟。
網絡中,個體的力量十分微薄。當個體權利遭受不當言論侵害作出反應時,侵權人早已消失在虛擬世界中,或者個體直接面對強勢群體。如果由相關的全國性行業協會設立網上違法、侵權案件協查機構,或許更利于弱勢狀態下的個體尋求救濟。同時,可以采取必要的言論引導措施,如:大力開展與網絡言論相關的普法教育、道德教育活動,提高網民素質;發揮資深媒體的導向作用等。
值得一提的是:限制言論自由不同于管制言論自由,這兩者不可混為一談。限制與管制的一字之差,體現的卻是憲政國家與專政政府的本質不同,是民主與專制的天壤之別。
網絡,本寄托著民意表達、輿論監督的重任與希冀,現在卻成為道德與法律難以抵達的荒蕪地帶。在網民高呼言論自由權口號、高舉道德標準大旗的背后,是網絡言論權利本位的無限擴張和義務本位的階段性缺失。而這一問題解決的根本之道是推進民主進程和提高全民法律意識。
本文載人民日報社《人民論壇》 2006年第2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