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艷新 ]——(2006-12-12) / 已閱13659次
3與4:也說法定節假日加班費
李艷新
元旦將至,辛苦勞作了一年的勞動者們又在想著如果度過2007年的第一天。元旦是國務院規定的法定節假日,如果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這一天加班工作,應當與勞動者協商并支付加班費。但加班費到底是多少呢?
勞動法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在法定休假日期間應依法支付工資”、“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這一規定非常明確,法定節假日加班取得的工資報酬不低于正常工作日的300%。從目前各企業的做法來看,節假日不上班的情況下一般都未扣發勞動者工資,即將法定節假日作為帶薪假日來對待。也就是說,加班費應不低于正常工作日報酬的200%。
原勞動部頒布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中規定,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工資。這一規定對勞動法的規定進行了細化,符合勞動法的精神。但隨后頒布的“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卻規定,安排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應另外支付給勞動者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或日工資標準300%的工資。也就是說,法定節假日加班,可以獲得最低400%的工資。隨后,民間即展開了“三倍”、“四倍”的爭論。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中就作出了與“補充規定”中一致的規定,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中有關規定的表述雖然與勞動法相同,但廣東省政府官員的解釋卻延續了“補充規定”的做法,認為應理解為“4倍”。
事實上,從立法法的角度上來講,勞動法的等級顯然高于原勞動部發布的任何規定,我國的法律解釋法定機關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勞動部、地方政府或學界專家都不是合法的法律解釋機構,其規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前提是不能與上位法相沖突。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勞動法的具體含義作出合法解釋或對該法作出修改前,應依照該法辦理,即節假日加班獲得的、用人單位支付的工資報酬不低于300%即可,包括按照正常工資支付的報酬,以及另外支付的200%的加班費。
因此,依照立法法,勞動部和有關地方的“規定”在維護勞動者利益的同時,也已經、正在或將要損害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這種抽象行政行為行為加重了企業負擔,從行政法角度來講也違反了“依法行政”的原則。
盡管勞動者的權益需要保護,但這種權益必須是“合法”的;我們也贊成規范企業的行為,但不能以損害企業的合法權益作為代價。
國浩律師集團北京事務所 李艷新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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