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宇先 ]——(2007-1-1) / 已閱27895次
解讀《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制作刑事裁判文書技術規范要求的意見〉》
李宇先
1999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51次會議通過了《法院刑事訴訟文書樣式》(樣本)(以下簡稱《樣式》),規定《樣式》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此后,自2000年1月11日起還施行了《最高人民法院〈國家賠償案件文書樣式〉(試行)》。最高人民法院還作出了《關于印制〈法院刑事訴訟文書樣式〉(樣本)的說明》(以下簡稱《說明》),規定了一些技術規范。各地人民法院刑事訴訟文書由此開始走向規范化道路。但是在貫徹《樣式》的過程,由于《樣式》的說明引用的技術標準是過時的,還有一些不完全之處,各地在刑事裁判文書的技術規范不統一。因此,為了規范湖南省法院系統刑事裁判文書的技術規范,提高刑事裁判文書的質量,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制定了《關于制作刑事裁判文書技術規范要求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以補缺拾遺。
一、關于《意見》制定的依據
由于《意見》主要是從技術規范的角度規范刑事裁判文書,是形式規范,不是內容規范,因此,《意見》制定的主要依據是有關國家標準和《樣式》。包括:1984年2月27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定計量單位》和1996年6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出版物上數字用法的規定》、《標點符號用法》,按照1999年7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刑事訴訟文書樣式》要求及2000年1月1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國家賠償案件文書樣式(試行)》,并結合人民法院刑事訴訟文書的特點而制定的。
二、關于文字字體
《意見》對文字字體的要求只有一條,是按照《樣式》的技術規范制定的,與《樣式》沒有不同之處,在此主要是保證《意見》體例上的完整。這一規定,主要是為保證刑事裁判文書字體的美觀。由于計算機技術的普及,刑事裁判文書已經全部使用計算機打印,而計算中的字體有很多種,過去一些法院對于刑事裁判文書的字體沒有要求,五花八門,既不統一,也不美觀。這一規定使得刑事裁判文書字體得以規范。它要求法院名稱使用2號宋體字,居行中;文書名稱用1號宋體字,居行中;案號以及正文用3號仿宋體字,案號居行右,正文兩端對齊,首行縮進2字符,體現了裁判文書字體的美觀。
三、關于標點符號的用法
1996年6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GB/T 15834-1995《標點符號用法》是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新聞出版署對1951年9月原中央人民政府出版總署公布的《標點符號用法》重新修訂后發布的,是關于標點符號的規范性文件,刑事裁判文書作為法律文件,在涉及標點符號用法時,應當使用《標點符號用法》。但是,《說明》關于標點符號的說明,規定“一律用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1990年3月修訂發布的《標點符號用法》”,顯然這一規定在當時就是引用的過時的規定。因此,《意見》決定適用1996年6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GB/T 15834-1995《標點符號用法》。但是由于人民法院刑事裁判文書有它自身的特點,因此,刑事裁判文書的技術規范又不能完全按照《標點符號用法》的規定辦理。例如:很多刑事裁判文書在訴訟參與人稱謂與訴訟參與人之間用冒號,這種用法不符合刑事裁判文書制作的基本要求。因此,《意見》規定了一些特殊的標點符號用法,除此之外,都必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GB/T 15834-1995《標點符號用法》的規定執行。
四、關于數字的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GB/T 15835-1995《出版物上數字用法的規定》是國家技術監督局于1995年12月13日頒布并于1996年6月1日起實施的。而《說明》關于數字的說明是“根據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國家出版局、國家標準局、國家計量局、國務院辦公廳秘書局、中宣部新聞局、出版局公布的《關于出版物上數字用法的試行規定》的規定”,而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國家出版局、國家標準局、國家計量局、國務院辦公廳秘書局、中宣部新聞局、出版局公布的《關于出版物上數字用法的試行規定》是1987年1月1日頒布的,在《說明》出臺時已經被《出版物上數字用法的規定》所取代,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對《樣式》的說明中關于數字的技術規范實際上依據的是已經被廢止的規范性文件,有必要對此予以更正使用。刑事裁判文書作為法律文書,在涉及數字用法時,應當使用《出版物上數字的用法》。同時由于人民法院刑事裁判文書又不等同于出版物,有它自身的特點,因此,刑事裁判文書的技術規范又不能完全按照《出版物上數字用法的規定》規定辦理。例如:對于法律條款項、裁判結果的序號、裁判文書中判處的刑罰、裁判文書尾部的時間和引述原審裁判文書的時間等就必須使用漢字數字,之所以如此,就是擔心這些關鍵之處由于使用阿拉伯數字不細心容易造成錯誤而影響法律文書的權威性。《意見》規定了一些特殊的數字用法,除此之外,都必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GB/T 15835-1995《出版物上數字用法的規定》執行。
五、關于計量單位的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定計量單位》是根據國務院令頒布的,對計量單位進行了統一規范,其目的在于“為貫徹對外實行開放政策,對內搞活經濟的方針,適應我國國民經濟、文化教育事業的發展,以及推進科學技術進步和擴大國際經濟、文化交流的需要。”而《說明》中沒有對計量單位進行說明,因而造成一些刑事裁判文書在使用計量單位時沒有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定計量單位》,而是法定計量單位與我國舊式計量單位混用,違法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定計量單位》的規定。因此,刑事裁判文書作為法律文書,在涉及計量單位時,應當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定計量單位》。《意見》對計量單位規定只能使用公制計量單位而不能使用市制計量單位,同時根據刑事裁判文書本身的特點,規定只書寫計量單位名,不書寫單位符號。例如:“米”,不寫成“m”。《意見》規定了一些特殊的計量單位用法,除此之外,都必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定計量單位》的規定執行。
六、關于印刷的標準
在對刑事裁判文書的印刷標準統一規定之前,各地法院的刑事裁判文書印刷標準不一致,印刷、版式、裝訂各不相同,既不美觀,也與檔案管理規定不符,也與國際標準相悖。因此,《意見》分別對印刷、版式、裝訂提出了特殊的具體要求。除此之外 ,其余印刷標準,都必須依照《樣式》的規定執行。
七、關于其他規定
《意見》第3條中關于“民族區域自治地方”的規定,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來寫。一些刑事裁判文書在涉及到民族區域自治地方時,不寫全稱,而只是寫簡稱。例如:將“云南省孟連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縣”寫成“云南孟連縣”,這是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的。刑事裁判文書作為法律文書,在涉及到民族區域自治地方時應當寫全稱,以體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
《意見》第3條中關于“案由”的規定,應當按刑事拘留的案由和逮捕的案由來寫。一些刑事裁判文書則寫成因XXXX罪被拘留或者逮捕。例如:將“2004年1月25日因故意殺人一案被刑事拘留,2004年3月4日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被逮捕。”寫成“2004年1月25日因故意殺人罪被刑事拘留,2004年3月4日因故意傷害罪被逮捕。”這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關于“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的無罪推定論的規定。
《意見》第3條中關于“看守所”的規定,應當按照看守所的確切名稱來寫。一些刑事裁判文書則錯誤地將它寫成XXX公安局看守所。例如:將“長沙市第一看守所”寫成“長沙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
《意見》第5條中“引用法律、司法解釋名稱”的規定,應當將發文機關寫進書名號中。一些刑事裁判文書則將發文機關寫在書名號外。例如: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寫“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附: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關于制作刑事裁判文書技術規范要求的意見
為規范全省法院刑事裁判文書格式,提高刑事裁判文書質量,根據1984年2月27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定計量單位》和1996年6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出版物上數字用法的規定》、《標點符號用法》,按照1999年7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刑事訴訟文書樣式》要求及2000年1月1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國家賠償案件文書樣式(試行)》要求,結合法院刑事訴訟文書的特點,制定本意見。
一、文書字體
1、依照《法院刑事訴訟文書樣式》中對文書字體的規定,法院名稱用字,一般應當用2號宋體字;文書名稱用字,一般應當用1號宋體字;案號和正文一般應當用3號仿宋體字。
二、標點符號的用法
2、訴訟參與人稱謂與訴訟參與人姓名或者名稱聯在一起,成為一個分句,中間不用標點符號,也不用空格,句后用逗號。
示例:
被告人張三,
3、訴訟參加人基本情況的表述,同一層意思的,各項之間用逗號隔開,數層意思的,各層之間用句號隔開,并可視內容多少另起行續寫。民族區域自治地方應當寫全稱。
示例: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張三,男,1960年2月12日出生于湖南省XX縣,漢族,高中文化,無職業,住湖南省XX市XX區XX18棟103室。1980年11月7日因犯搶劫罪被XXX市XX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1990年12月15日因犯盜竊罪被XX市XX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1992年7月2日刑滿釋放。2002年11月26日因故意殺人一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因涉嫌犯故意殺人罪被逮捕。現押XXX看守所。
4、“判決如下”、“裁定如下”等提示裁判結果的詞語后,應當使用冒號,裁判結果的各項漢字數字之后用頓號,分別列舉的各項之間一般用分號,最后一行應當使用句號。
示例:
判決如下:
一、維持X X市中級人民法院(2002) X中刑一初字第56號刑事判決的定罪部分;
二、撤銷X X市中級人民法院(2002)X中刑一初字第 56號刑事判決的量刑部分;
三、上訴人張三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5、引用法律、司法解釋名稱,應當用書名號標示,并將制定的機關名稱與法律、司法解釋的名稱一同放入書名號內。書名號的形式為雙書名號“《》”和單書名號“<>”,書名號里邊還要用書名號時,外面一層用雙書名號,里邊一層用單書名號。
示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6、“XXX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X X X辯稱”、“自訴人XXX訴稱”、“經審理查明”、“經復核查明”、“本院認為”等詞語后面,凡所提示的下文只有一層意思的用逗號,有數層意思的用冒號。
7、除上述規定外,其他標點符號的用法,依照我國國家標準《標點符號用法》的規定執行。
三、數字的用法
8、下列情況,應當使用漢字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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