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德嘉 ]——(2007-1-6) / 已閱35087次
盧梭與洛克雖同處一個時代,并且都是自然法學的代表人物,但他們對社會契約的論述卻有著很大的不同。兩者思想的不同點,概括起來有以下幾個方面:首先,社會契約的理論基礎不同,洛克的社會契約論是建立在他的自然學說之上的,由于自然狀態的缺陷人們需要通過契約進入政治社會,更好的保障人們的自由平等權利;盧梭的社會契約是建立在擺脫‘奴隸的偏見’也就是封建制度的禁錮之上的,他希望通過社會契約把大眾的力量匯合起來,形成一種新的力量,保護大眾每個人的人身和財產,使人們更加的自由。其次,洛克只強調人民需要把自己的部分自然權利讓渡給國家,國家的權力不能超過人民讓渡給它的權力范圍。而盧梭則認為每個結合者必須將其所有權利轉讓給整個的集體,這種轉讓是全部的奉獻,每個人將自己完全置于公意之下。 因此,國家必須給予一切締約者以同樣的民主權利,國家應體現全體人民的共同意志。
3、論國家與政府的權力范圍
前文已經探討了通過社會契約,人們放棄了一部分權利給國家,委托國家替他們行使這部分權利,人們由此進入政治社會,國家政府由此而來。但是,還有三個問題沒有解決:1、人民放棄了何種權利給國家?2、國家的權利由誰行使呢?3、國家的立法權范圍是怎樣的呢?
由前文所述,人們為了克服自然狀態的先天不足,更好的保護自己的人身與財產權利,他們必須放棄一部分自然權利,才能進入政治的社會。那么,人們放棄了哪些自然權利呢?第一,他放棄了自己在自然狀態中的那種完全憑自己本性做任何事情的權利,也就是自然法規定下的完全自由權利。在政治社會中,人們的自由必須被國家所制定的法律所約束,人們的行為必須受到限制。第二,人們將處罰破壞自然法的罪犯的權利交付給政府代為行使,因為國家的審判更為公正并且國家擁有更大的強力去處罰罪犯。
洛克認為,為了實行法制,防止專制獨裁的統治,更好的保護公民的財產,必須在國家各機構間形成權力的制約與平衡,必須將各種權力分屬不同的機構去掌握。在這樣的思想基礎上,他將國家主權分為三個部分:立法權,行政權和外交權。立法權決定了國家的形式,是制定和公布法律的權力,它必須由民選的立法機關來掌握,立法權是不得轉讓的;行政權是對內執行法律的權力;對外權是決定戰爭與和平,聯合與結盟以及進行外事活動的權力。行政權與外交權相互聯系緊密,都應交給國王或行政機關掌握。這三種權力不是平行關系,立法權居于最高的地位,行政權和對外權從屬于立法權。
政府手中的權力是從人民那里讓渡而來的,這樣,政府與人民之間就形成了一種信托的關系。這就是洛克的“權力信托”理論。他說:“政府權力是每個人交給社會的他在自然狀態中所有的權力,由社會交給他自己設置的統治者,附以明確的或默許的委托,即規定這種權力應用來為他們謀福利和保護他們的財產。” 由于這種信托關系,政府的權力就不可能超出人民所授予它的自然權力的范圍。立法機關屬于國家的最高權力機關,但它必須在一定范圍內行使。首先,立法機關必須以正式公布的既定的法律來進行統治,這種法律必須對任何人來說都是平等的。其次,這些法律除了為人民謀福利這一最終目的之外,不能再有其他目的。并且,國家在未經人民允許的情況下,不得取去任何人的任何財產。
政府既然是人民通過社會契約產生的,人民也就有權解散政府重新組建新的政府。并且,正如《獨立宣言》中所說“過去的一切經驗也都說明,任何苦難,只要是尚能忍受,人類都寧愿容忍,而無意為了本身的權益便廢除他們久已習慣了的政府。” 因此,人民的這種權力并不會導致社會因政府的頻繁更替而引發的混亂和無政府狀態。因此,當政府或立法機關嚴重瀆職或背棄人民的托付而企圖侵犯人民的生命財產時,人民就有權行使這種更替政府的權力。
4、自由與法律
啟蒙時期的自然法學的一個重要內容就是防止政府對自由的破壞,博登海默說:“因此,古典自然法學的重點便轉向了法律中那些能夠使法律制度起到保護個人權利作用的因素。法學理論在這一階段強調的是自由。” 洛克在探討自由時十分強調法律的作用,他認為自由一定要受到法律的約束,這種約束有兩種:1、在自然狀態中,人們的行為要受到自然法的約束而不能為所欲為;2、進入政治社會,人們必須受到法律的約束。洛克認為,自由應以法律為前提,在法律范圍內的自由應該是充分的,并且是人人都平等地享有的。法律是自由的保障,而不是限制,因為法律就是人民自由意志的體現,法律是自由的前提。洛克指出:“法律的目的不是廢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護和擴大自由。” 法律與自由的統一是人類理性的體現。人們是生而自由的,也是生而具有理性的。理性使人類了解了自然法并以此制定現實中的法,同時理性也使人們知道對自己的自由意志聽從到什么程度。如果,人們拋開法律一味的追求所謂無限制的自由,那只會使人類社會變得混亂和野蠻。
三、自然法學反思與對中國傳統的一點想法
自然法學的歷史與現實意義
第一、啟蒙時期的自然法學通過天賦人權的理論為資本主義的未來描繪了一幅美好的圖景,他們也用自然法的啟示告訴資產階級的革命者:封建主義的法律體系也要受到一個價值的審判——那就是來自人類理性的審判。啟蒙時期的法學家們通過自己的努力,將法學從中世紀神學與經院哲學的桎梏中解脫出來,并且以人類理性的名義告訴人們:現實的法律盡管受到政府強力的支持,但它也要受到一個更高的價值體系的評判,即自然法的評判。自然法學所建立的自然法理論為資產階級革命提供了理論武器,也將個人從中世紀的壓制與束縛中解脫了出來。
第二、啟蒙時期的自然法學家們強調公平與正義的價值學說,為實在法提供了倫理上的的評判標準。他們對法律的某些倫理的要素和原則進行了闡述,從而為現代文明的法律秩序奠定了基礎。
第三、自然法學家們認為法律是自由的保障,是抵制專制主義的堡壘。他們強調個人理性,強調平等與自由的權利,并在這樣的強調中使權威的專制危險灰飛煙滅。
自然法學的反思
自然法學家們希望通過一種建立在虛構的社會形態基礎上的理論來作為評判現實法律良善的標準。這種希望用虛擬的構想來作為一種評判標準的想法顯然在實踐中有很大的實施難度。比如,我們無法做到對自然法、自然權利等抽象概念形成統一的認識,因此也就無法形成公認的評判標準。但是,我們也必須承認自然法學家們所提出的平等自由原則、天賦人權原則的確也是全人類所必須遵守的法則,他們成了評判今天的現實法律的標準。
自然法學單純強調人的理性作用忽視的歷史的方法,他們的理論與思想完全建立在一種反歷史的假設之上。他們的理論基礎因缺乏歷史現實的支持而成為了空中樓閣,他們通過對“自然狀態”的假設推導出的自然權利理論皆因其的虛擬性而生動搖。雖然,自然法學所設立的一種價值標準有著其先天的不足和實施的困難,但這并不影響他所帶來的偉大影響。因為我們的社會中正需要這樣一種價值標準作為衡量現行法律的準繩。愛因斯坦說過,我們生活在曲線的宇宙里,這里沒有任何的直線、平面、直角、垂直線,但不能因此而放棄測量。自然法學所提出的價值標準正是這樣一種尺度、直線、平面。
對中國傳統的思考
中國自戊戌以來,不斷移譯西方政治法律之著作,旨在借鑒西方先進的治國安邦的經驗,提高國力,從而抵御外辱。其中最先引進的思想正是自然法學的天賦人權理論,從嚴公復翻譯《法意》,《民約論》而來至今已百有余年。然而,中國自古之統治就是只知有禮制而不知
法的存在。其實,中華帝國的統治與維系全靠習慣與倫理的作用,中國幅員遼闊,人民眾多,在一個交通極不便利的年代,皇帝的政令與法令根本不可能通行全國。這時的統治就只能是通過社會倫理輿論的約束與上層社會對普通百姓產生一種遵守禮制的榜樣作用。 這也就是中國為何重視禮教的原因,也是這一點,導致了中國人法治意識的淡薄。另外,中國自古有權力而無權利。嚴復當年在翻譯西著時,曾為nature rights一詞的中文意煞費苦心,因為中國經典中的“權”字只有權力意義上的解釋而沒有權利這一概念,最后只能以一個模糊的“天賦人權”作為它的中文譯意。這種尷尬是由中國幾千年之久的王權專制所造成的,中國人長期在“君臣父子”的封建倫理綱常的壓迫下根本就未意識到自身所具有的天賦的權利。自然法學的傳入中國,正是為古老的中國人代來了平等、自由、人權、法治等新鮮的血液,中國近代的權利斗爭自此而始。
參考文獻:
《社會契約論》盧梭 商務印書館2003年版
《政府論》洛克 商務印書館1964年版
《西方社會的法律價值》彼得.斯坦/約翰.香德 著 中國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
《西方法律思想簡史》[愛爾蘭]J.M. 凱利/著 王笑紅譯 法律出版社2002年5月版
《西方法律思想史》劉全德主編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
《法理學—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 博登海默著 鄧正來譯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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