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徐新 ]——(2001-12-28) / 已閱18966次
4.人事訴訟與自認
“人事訴訟”一詞在我國法律中并未使用。我國臺灣地區民事訴訟法規定,人事訴訟主要包括婚姻事件之程序、親子關系事件程序、禁治產事件程序、宣告死亡之事件程序等。對于前三個訴訟程序,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適用普通民事訴訟程序,對第四個則作了專門的規定。由于人事訴訟涉及公共利益,與社會上的公序良俗直接相關,各國法院一般采用干涉主義。因此,在人事訴訟中不適用自認規則。我國的自認制度在建立和完善過程中對此有必要作出限制。
5.法律推定與自認
臺灣學者陳瑋直先生認為,自認無補足法律要件或法律行為的力量,也不得推翻法律的強力推定。陳先生指出,近代民法學家均從理論上確認法律行為或法律要件欠缺時,均不得因當事人的自認使其補足而發生效力,凡法律基于維持善良風俗以及公共秩序所進行的默示強力推定,也不得因當事人的自認而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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