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瑜 ]——(2007-2-28) / 已閱9807次
商標與商號沖突的解決機制
一、解決權利沖突的基本原則
基本原則關于權利沖突的解決,目前立法尚欠缺明確的規定,在此情形下,基本原則的應用就顯得尤為重要。審判實踐中,法院主要把握以下幾個原則:
1.誠實信用和公平競爭原則
誠實信用和公平競爭是民事活動的基本原則,按照上述原則在商業活動中,民事主體之間應當遵循公認的商業道德,誠實經營公平競爭。在處理權利沖突糾紛時,應當按照誠實信用和公平競爭原則,確定雙方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該原則在《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等國際條約中都有所體現,同時也是我國民法通則規定的民事活動應遵循的基本原則。
2.保護在先權利原則
保護在先權利是指權利人各自以誠實信用的方式合法取得權利,法律保護在先獲得權利的一方。在藍迪(撫順)國際化學有限公司訴江蘇愛特福藥物保健品有限公司商標侵權案中,原告于1996年注冊“好幫手”商標,被告自1993年起在商品上使用“84好幫手”名稱。法院認為在原告獲得商標授權以前,被告“84好幫手”已構成知名商品特有名稱,享有在先權利,被告有權繼續在商品上使用“84好幫手”名稱。
3.尊重約定原則
雙方就知識產權的使用有過約定的,應當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按照約定辦理,除非這種約定違反公序良俗,或影響正常的社會競爭秩序。
4.權利與義務平衡原則
由于特定歷史原因,一些知識產權權利的形成經歷了一個漫長的過程,形成了主體多元化和客體的多元化,也形成了比較穩定的法律關系。在上述背景下,一旦雙方當事人發生訴訟,法院必須充分地考慮特定的歷史原因,不能簡單地套用現有的知識產權法律和理論解決這類糾紛,合理平衡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
二、侵權的判斷著重考慮的因素
1.被告是否存在主觀惡意導致權利沖突發生的原因固然存在一些偶然的巧合,但較多情形下,仍是由于一方惡意搭便車,以牟取不正當利益所致。因此,審查被告的主觀過錯、主觀惡意對侵權判斷是十分必要的。
2.是否相同或相似,并造成混淆當事人所經營的商品與商品之間、服務與服務之間、商品與服務之間是否相同或類似,并造成混淆和誤認,亦是判斷侵權構成與否的重要因素。在判斷時,既要對爭議的主要部分進行對比,又要結合整體進行判斷。
3.標識應當具有一定的顯著性,如果是一般的經營者和普通的消費者都普遍認同的通用名稱,一方當事人就不享有獨占的權利,也不能排斥其他經營者的合法使用。
三、歸責原則以及賠償
在侵權責任的構成上,一般民事侵權行為以過錯責任原則為歸責原則,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認定一般不以過錯為要件。有無過錯并不影響侵權責任的認定,然而卻是衡量應承擔何種民事責任的重要因素。若被告并無過錯,一般判令被告停止侵權即可。在侵權責任的承擔方式上,相關法律都作了較明確的規定:侵權人一般應當承擔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侵犯人身權的,還應當承擔賠禮道歉的民事責任。
在賠償方面,我國遵循全面賠償原則,即賠償數額應當足以彌補因侵犯知識產權而給權利人造成的損失,包括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賠償數額可以通過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的獲利來計算,當損失難以確定時,可由法院根據權利的性質、使用許可費的數額、侵權行為的性質、期間、后果等因素綜合確定。
作者:王律師 ,中國知識產權研究會高級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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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釋:引用自上海市第二中級法院副院長 《知識產權權利沖突及解決機制》中國知識產權報 2007-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