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瑜 ]——(2007-3-5) / 已閱22655次
如何打商業秘密侵權官司
一、侵犯商業秘密權的種類
商業秘密侵權行為的類型在《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和《刑法》第219條有相同的規定,體現在不當獲取、不當披露和不當使用、間接使用等,主要有以下一些方式。
(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所謂“盜竊”是指秘密竊取,包括直接偷竊商業秘密的文件、采用不為他人知悉的方式監聽、模擬、照相、復印等手段獲取他人的商業秘密。所謂“利誘”是指以給予某種利益為引誘獲取商業秘密的行為手段。所謂“脅迫”是指行為人采取給予他人現實的或是將來的、精神的或是肉體的威脅、強制,使他人不得不交出商業秘密的行為手段。其他不正當手段是指在以上三種列舉之外的采用非法的手段獲取商業秘密的行為手段,認定的關鍵在于手段的“不正當性”,“不正當手段”應以公認的商業道德和合乎常理的行為方式為標準,凡以違反商業道德、超越合理界限的方法獲取商業秘密的,均構成侵權。也可借鑒國外的立法,如美國《統一商業秘密法》在排除正當手段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不正當手段,其中正當手段包括獨立發現、以反向工程發現、在商業秘密所有人授予的使用許可項下發現、從公開使用或展出的產品中觀察得來、從公開的文獻中得到五種。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本項規定實際上是對第一種情形的必要補充。因為行為人在非法獲取商業秘密后,如果不經過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是難以獲得利益的。所謂“披露”是指通過口頭、書面或者其他方法,將商業秘密公之于眾,使不該知道的人獲知該秘密,從而使信息不再處于秘密的狀態。所謂“使用”,是指行為人處于不正當競爭或營利的目的,將商業秘密運用于生產、經營活動的行為。所謂允許他人使用,是指以不正當手段獲取商業秘密的人,允許他人使用其非法獲取的商業秘密的行為。這種侵權行為建立在第一種行為的基礎上,往往是不正當獲取行為的目的行為,至于行為的主觀動機則不影響侵權性質的認定,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一般以非法謀利為目的,而披露的動機常常是為報復他人、或以擠垮競爭對手為目的,性質更為惡劣一些。只要對不正當獲取的商業秘密加以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均為侵權行為。
(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的
根據司法實踐,可能通過合法手段獲知商業秘密的人主要有以下幾類人員:因業務需要而了解商業秘密的職工;為商業秘密的權利人提供某種服務的外部人員,如公司顧問、律師、會計師等;商業秘密權利人的合作伙伴,如貸款銀行、供貨商、代理商等;合法取得商業秘密使用權的受讓人;商業秘密的出售人;以商業秘密做為投資或入股的權利人的合資、合作伙伴等。違反信任關系的披露或使用,即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這種形式一般是違反合同附隨義務等內容的規定。
(四)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以侵犯商業秘密論
如果說前述的三種行為是一種直接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那么,本項所指的是間接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在侵犯商業秘密的犯罪中往往有第三人,侵犯商業秘密的犯罪常常要有下家單位才能使得侵權人順利達到目的,獲得非法收益。根據法律的這一規定,第三人同樣可以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的犯罪。第三人惡意獲取和使用,即第三人在明知或應知商業秘密系由非法手段得來,而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善意第三人按照目前的法律規定不直接承擔法律責任,判斷善意的要分析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屬于明知或應知商業秘密的來源為非法以外,還應有明確的時間標準,一旦商業秘密權利人將第二人非法竊取或違約披露等事實通知善意第三人,其善意即自行終止,商業秘密權利人發出的通知是劃分善意與惡意第三人的時間標準。
二、侵犯商業秘密的救濟途徑
從我國現行法上保護商業秘密法律規定相應的法律救濟途徑可分為民事途徑、行政途徑和刑事途徑。
(一)民事救濟途徑
民法上的救濟,即依據民法上的規定請求違反保密協議的當事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害商業秘密的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民法上的救濟的請求權基礎是合同或者侵權行為。違反《民法通則》第111條規定,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取補求措施,,當事人可以提起違約之訴;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規定,其他人以不正當的手段獲取,披露、使用權利人的商業秘密,即屬侵害他人的商業秘密,權利人可以提起侵權之訴。當兩者同時成立時,企業對于提起侵權之訴還是違約之訴有選擇權。
商業秘密權利人主張他人侵權時不僅要證明對方實施了獲取、披露或使用涉訟信息行為,而且要證明該信息來源于自己,如果直接證明信息來源于原告,從實踐和證據的角度來看都是非常困難的。為平衡雙方的利益關系,司法實踐中一般以推定的方式認定:由原告證明雙方信息相同以及被告接觸原告信息可能的事實,推定被告信息來源于原告,除非被告證明自己信息另有來源。這種推定一般被簡稱為“相同+接觸-合理來源”的認定方式。接觸,一般指接觸的可能,在有員工跳槽的條件下,只要員工有接觸的可能性即推定為信息來源于原告,而接觸的內容為原告訴請保護的秘密;合理來源包括公知信息、自行開發、反向工程所得、受讓以及不知他人獲取、披露非法而使用等,這些均構成被控侵權人的法定抗辯理由。
在提起民事訴訟時,企業要非常重視有關證據的采集和保護,打官司實際上就是打證據,企業先前訂立的保密協議、內部規章、員工手冊、行政機關的處理以及侵害方的侵權產品等都可以成為企業構建自己的證據鏈條的有力工具。最后,由于案件涉及到企業的商業秘密,如該秘密尚未擴散為公知信息,企業應當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20條的規定,依法申請不公開審理。
《勞動法》第99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第102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具備下列情況條件的,企業就可以依據《勞動法》的規定,向法院起訴追究侵權人的民事責任。
1.企業已同接觸商業秘密的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聘任合同》、合同中約定了保密事項;
2.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接觸商業秘密的人員;
3.接觸商業秘密的人員,在合同尚未到期或設有得到企業同意的情況下,擅自跳槽到用人單位;
4.接觸商業秘密的人員,違反了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
5.給企業造成了經濟損失。
這種方式只適用本公司雇員或者前雇員違反企業商業秘密的規章制度、勞動合同中的保密條款、保密合同或者競業禁止合同約定,給企業造成損失的,要求違反上述約定的雇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二)行政法上的救濟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5條規定,違反該法侵害商業秘密“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該規定為處理侵害商業秘密行為提供了法律依據,《關于侵犯商業秘密的若干規定》規定: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認定和處理。當企業認為其商業秘密受到侵害,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查處侵權行為,當企業商業秘密遭到侵害時,企業應當及時向工商部門檢舉,并提供相關的侵害證據,要求工商機關予以查處。企業因損害賠償問題也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出調解請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進行調解。
總共2頁 1 [2]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