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小兵 ]——(2007-3-12) / 已閱16443次
債權催收公告能否中斷訴訟時效
李小兵
內容提要:訴訟時效因法定事由而中斷,主張權利作為法定事由的一種,如何取得、保留主張權利的證據是實踐中的一個十分困惑的問題,爭議因此而產生。債公清收公告能否作為主張權利的一種方式,關鍵是看是否適用法律的特別規定。
關于訴訟時效
法律對民事權利的保護,表現為當權利受到不法侵犯時,權利人可以依訴訟程序,請求法院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以恢復受到侵犯的民事權利。但是,如果權利人不行使權利達到法定期間,則法律對其權利就不再加以保護,亦即不再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因此,訴訟時效是權利人向法院請求保護其受到侵犯的民事權利的法定期間。如甲欠乙一筆錢,到期不還,乙不聞不問,這種狀況持續一定期間后,乙就不能通過起訴而強制甲返還該款項。訴訟時效問題本身并不復雜,但由于訴訟時效屆滿后,銀行貸款變成了自然債,借款人的還款義務取得法院強制執行的豁免,銀行貸款喪失了法律保護,而且銀行相關信貸人員可能為此受到內部處罰,因此在借款合同訴訟中訴訟時效便成為一個經常爭議的問題。關于訴訟時效的爭議,主要是圍繞訴訟時效是圍繞借款訴訟時效是否屆滿而展開,而訴訟時效是否屆滿與訴訟時效中斷問題密切相關。
關于訴訟時效中斷
訴訟時效的中斷指在訴訟時效進行期間,因權利人行使權利的行為,使已經進行的時效期間全部歸于無效,待法定事由消除后,時效期間又重新開始計算。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根據該規定,可以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有以下三種:1、提起訴訟,指權利人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提出請求,申請給予法律上的保護。信貸業務實踐中,借款期限屆滿后,借款人沒有足額償還貸款本息時,銀行通常會通過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方式來引起訴訟時效的中斷,而較少使用仲裁這種方式;2、當事人一方提出請求,即權利人向對方主張權利、提出履行義務的要求。信貸業務實踐中,借款期限屆滿后,借款人未足額償還借款本息時,銀行通常會向借款人發出貸款本息催收通知書,此種行為即屬于主張權利性質的行為,從銀行發出貸款本息催收通知書之日起,訴訟時效中斷;此外,銀行從借款人賬戶扣收貸款的行為,亦屬于主張權利的行為。不論扣收多少金額,均從扣收之日起引起訴訟時效的中斷。3、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信貸業務實踐中,借款期限屆滿后,借款人未足額償還借款本息的情況下,借款人向銀行提交還款計劃的行為即屬于此種性質,從借款人向銀行提交還款計劃之日起,訴訟時效中斷。
關于訴訟時效中斷爭議
上述三種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存在較多爭議的是第二種方式,即主張權利。訴訟時效因主張權利而中斷,但如何取得、保留主張權利的證據則是實踐中的一個十分困惑的問題,爭議便由此而產生。由于目前我國法律關于訴訟時效的期限過短,法律對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過于粗疏,銀行在實踐中可以用來保全訴訟時效的手段十分有限,制約了商業銀行保全訴訟時效工作的開展。在信貸業務實踐中,借款期限屆滿,借款人沒有按期償還借款時,貸款人即銀行為了確保不致因訴訟時效的屆滿而喪失勝訴權,常通過對借款人和擔保人進行催收的方式向借款人和擔保人主張權利,即銀行向借款人和擔保人發出催收通知單,借款人和擔保人簽收后交給銀行作為銀行主張權利的證據。但是,在實踐中經常會遇到借款人或擔保人為逃廢銀行債權而拒絕簽收的情形。在此情況下,有的銀行便通過掛號信或特快專遞的形式向借款人或擔保人寄發催收通知單,將郵局出具的有關收據作為銀行催收的證據;有的銀行則采取向借款人拍發電報的方式催收;有的銀行則采取在報紙上發布催收公告的方式進行催收。上述方式的證據效力在司法實踐中有爭議,在訴訟中銀行和企業雙方爭議也較大。
催收公告能否中斷訴訟時效
關于催收公告,我們先從公告送達說起。所謂公告送達,指法院以登報、張貼公告的方式送達訴訟文書的方法。由于公告送達通過在相對人住所地公告的方式,推定相對人獲知公示內容,與直接通知相對人具有較大差別,出于保護相對人利益的考慮,公告送達一般只適用于法院送達司法文書,而是否適用當事人之間的意思通知(如此處的催收公告),則基于法律特別規定。如臺灣地區民法第97條規定:“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以‘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我國大陸地區法律對此沒有規定,只最高法院的兩個司法解釋對金融資產公司收購與處置不良貸款過程中采取公告通知方式主張權利做出了特別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即“十二條”)第10條規定:“原債權銀行在全國或者省級有影響力的報紙上發布的債權轉讓公告或通知中,有催收債務內容的,該公告或通知可以作為訴訟時效中斷證據。”《最高人民法院對〈關于貫徹執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條”司法解釋有關問題的函〉的答復》中規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全國或省級有影響力的報紙上發布的有催收內容的債權轉讓公告或通知所構成的訴訟時效中斷,可以溯及至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原債權銀行債權之日;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對已承接的債權,可以在上述報紙上發布催收公告的方式取得訴訟時效中斷(主張權利)的證據。”可見,只有國有銀行向金融資產公司轉讓債權時發布的催收公告或通知、金融資產公司接收國有銀行債權時發布的催收公告或通知以及金融資產公司對已承接的債權向債務人發布的催收公告或通知,可以中斷訴訟時效,除此以外,采取公告方式主張權利不能產生中斷訴訟時效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