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武合講 ]——(2007-3-21) / 已閱12771次
種子糾紛群體訴訟實務初探
武合講 武敏
(山東貴和律師事務所 菏澤學院 山東菏澤 274000)
內容提要:種子糾紛群體訴訟屬于專業問題深奧、法律問題嚴肅、社會問題敏感和政治問題嚴重的重大疑難新型案件。面對該類案件,種子經營者幾乎“談案色變”。本文對處理該類案件的實務,進行了初步探討。
關鍵詞:種子糾紛;群體訴訟;當事人適格;明示授權;訴訟策略
種子糾紛群體訴訟,是指因種子質量問題引起的十人以上的原告共同訴訟的案件。該類案件是,種子質量鑒別難、事故原因確認難、損失數額確定難的疑難案件,受害者個體受損數額少但人數多既“少額多數”、個體弱勢和群體強勢、案件的審理關系到社會和諧穩定的重大案件,法學界、社會學界和種業界的理論研究匱乏、審理經驗不足、既懂法律又懂種子的訴訟人才稀少、成功案例不多的新型案件。作者總結辦案經驗,試對該類重大疑難新型案件的訴訟實務問題,擇要探討。
1. 嚴格審查當事人的身份,防止非本案當事人參與訴訟。
在種子糾紛群體性訴訟中,原告一方人數眾多,成份復雜。而當事人身份事關案件審理結果,必須查清;防止非本案當事人混入訴訟中分享訴訟利益。按有關司法解釋,原告提起種子糾紛群體訴訟,須提交以下證據:(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身份證明文件,不能提供原件的,應當提交經公證證明的復印件(被告應當對每個原告提供的身份證明文件予以辯認,對可疑者到戶籍管理機關或工商管理機關核實);(二)購買、使用種子以及因種子質量問題造成損失的證據材料。被告絕不應因原告人數眾多而忽視對其身份的審查,放棄對自身訴訟權利的維護。
2. 嚴格審查原告訴訟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的資格,防止別有用心的人借名訴訟。
種子質量問題造成的是“少額多數”損害。單個種子使用者損害數額“少”,考慮到訴訟成本昂貴和力量薄弱,一般不會輕易地對強大的種子公司提起訴訟。一旦將他們組織起來,將從“弱勢個體”變成“強勢群體”。 眾多原告糾合在一起同時起訴,既顯示人多勢眾,又給法院施加壓力,還可出于某種不純的動機或意圖利用司法制度。面對種子糾紛群體訴訟,司法機關將減免訴訟費用,律師會免費或風險代理,使得原告低成本甚至無本訴訟。在從眾心理和無本訴訟“搭便車”的投機心理支配下,種子糾紛群體訴訟就發生了。種子糾紛群體訴訟不同于其他民事訴訟,不僅不可能由當事人本人進行,而且離開了律師提供強有力的法律技術和組織活動,幾乎完全不可能啟動和運作。因此,訴訟代表人和代理律師往往是種子糾紛群體訴訟的始作俑者,發揮著關鍵性作用。訴訟時,被告應當審查代理律師的資格(《律師執業證》的有效性、律師代理函、授權委托書及代理權限)和訴訟代表人的資格(應當確系本案原告,與其他眾多原告確有共同的利害關系,具有訴訟行為能力和特別代表權)。審查訴訟代表人的方法是:查看原告向法院提交的訴訟代表人推選書;訴訟代表人推選書必須載明訴訟代表人經其所代表的原告“特別授權”即“代表原告參加開庭審理、變更或者放棄訴訟請求、與被告進行和解或者達成調解協議”的內容;必須有每個原告的簽名和手;原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有其蓋章。盡管原告人數眾多且居住地并不完全一致,要求每個原告必須在訴訟代表人推選書上簽名和捺手印有時非常困難,甚至無法達到準確,但也必須這樣做。只有這樣,才符合當事人處分主義,才可避免訴訟代表人或者代理人未經原告“特別授權”而強制行使原告的訴權;否則就容易使一些不具備訴訟條件的或者被人利用的種子糾紛群體訴訟輕易地進入審判階段。
3. 審查法院的管轄權,防止法院越權辦案。
種子糾紛群體訴訟案件,在國內外都屬于新型重大疑難案件。依據《民事訴訟法》和最高法院有關司法解釋之規定,此類案件應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相對來說,級別越高的法院,地方保護主義越少,抗拒群體訴訟勢能的能力越強;所以,當基層法院越權受理種子糾紛群體訴訟案件時,被告應當提出級別管轄異議。
4. 為削弱群體勢能,不能同意法院合并審理。
原告分別起訴的種子糾紛群體訴訟,屬于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的共同訴訟,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之規定,法院經當事人同意,才可以合并審理。在訴訟實踐中,被告不應同意法院合并審理,目的是為了減少原告的人數、削弱群體訴訟的勢能。
種子經營者應當充分認識到人數在群體訴訟中的作用:一是人數眾多會成為是否具有訴的利益的衡量因素。人數的因素本屬于法律以外的問題,當考慮是否存在訴的利益時,其就引入了法的世界。二是改變訴訟當事人雙方的訴訟能力和力量對比。在普通訴訟中,種子使用者一方在訴訟能力上處于明顯的弱勢,種子經營者在經濟實力、知識信息、專業技術和法律技術等各方面都具有一定優勢。在實踐中,筆者代理被告方參與的普通訴訟,由于要求原告方按照常規對每一個種子質量侵權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均使原告的訴訟無法進行,更無法獲得勝訴。而一旦種子使用者集合為群體訴訟,其“人數”就使訴訟格局發生根本性的改變;又因群體訴訟為一個訴,從而也阻止了被告方“各個擊破”的戰術。尤其在原告的主張超出了現行實體法規定的范圍時,關于人數顯得更為重要;多數人主張一定的共同利益這一事實,就能夠使法院對該利益作為實體法上存在的權利資格進行審查得到正當化;人數能為爭取實現權利帶來力量,也能導致正義的天平發生傾斜,使“敲詐”合法化。三是人數因素能夠影響到訴訟的結果。如果把訴訟理解為博弈過程,群體訴訟就是更大規模的博弈,并能夠直接改變博弈的結果。在群體訴訟中所涉及的問題往往并不能簡單的通過適用法律規則和程序解決,而必須考慮到訴訟乃至法律之外的諸多要素,是一種利益和價值的權衡。在這里多數人訴求的性質、合理性、緊迫性、糾紛解決的社會效果、潛在問題、是否會引起繼發問題以及對社會穩定、市場秩序、政策的影響等等,都是被告以及法院所必須考慮的。
5. 種子糾紛群體訴訟不簡單,不能同意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民事訴訟法》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序的規定。種子糾紛群體訴訟顯然不屬于簡單的民事案件,但有的法院仍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對此,被告應當提出異議。
6.賠償數額計算和舉證責任問題
最高法院有關司法解釋規定:“人民法院判決被告對人數眾多的原告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時,可以在判決主文中對賠償總額作出判決,并將每個原告的姓名、應獲得賠償金額等列表附于民事判決書后!边@就是說,應在種子糾紛群體訴訟中采用個別賠償方式,需要分別對每一個原告所受的損害舉證,在此基礎上確定群體訴訟的賠償數額。由于眾多原告所受到的損害并不完全一致,每個原告必須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其屬于適格的當事人。盡管在計算損害額時,可以委托農作物栽培方面的專家進行田間現場測定減產量,但各原告具體損害額的確定,損害總額的計算,仍是訴訟活動中最令人煩惱的問題。一些法院采用推算的方法推定實際損失數額,如果推算方法不科學,很容易導致較大的差異和實際的不公正。訴訟中,被告應當審查:各個原告的購種憑證(應與經營檔案核對)、種子包裝物、種子標簽、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以及實施田間管理的證據材料(防止原告只是購買人未非種子使用者以及虛報損失數額)。如:在代理某蔥種質量損害賠償糾紛案時,作者根據原告系黑龍江人沒有河北省某縣頒發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和《無公害大蔥生產技術規程DB13/T 459-2001》,說明原告不可能在河北省境內用購買170斤的蔥種育苗85畝之事實;法院采納該意見,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7. 正確引導輿論,防止其惡意炒作。
由于職業特點,媒體對種子糾紛群體訴訟案件很敏感。媒體的惡意炒作,會對該類案件的處理造成輿論壓力和社會壓力;媒體的正確引導,會為正確處理該類案件創造條件。被告應當注意正確引導輿論,防止其對種子糾紛群體訴訟案件的惡意炒作。一般做法是:在法院判決前,不宜接受采訪;即使接受采訪,也應請專業媒體(如《農民日報》等)做正面的、客觀的、科學的報道。
8. 充分行使訴訟權利,打持久戰。
種子糾紛群體訴訟的原告人數眾多,不易持久作戰;當案件不能速戰速決時,容易產生分裂。原告在一審時占據地利、人和,一般都能勝訴。被告應當充分行使訴訟權利,在一審敗訴后,要堅持上訴、申請再審,與原告對抗到底。如一未審定棉種賠償糾紛案,從2000年打到2007年,被告終獲勝訴。
9. 發揮專業優勢,打技術戰。
原告盡管可以委托農業專家對種子質量以及損失原因進行鑒定,但其畢竟不是農業專家。因此,在種子糾紛群體訴訟中,被告應當充分發揮專業優勢,打技術戰。例,在郝某某等270戶瓜農提起的西瓜種質量損害賠償糾紛案中,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吳某某就是蔬菜栽培學副教授,其又聘請作者為代理人,聘請農學博士李某某為專家輔助人。面對由三位副教授組成的強大專業訴訟團體,原告雖有證明種子存在質量問題的鑒定報告,也只能撤訴。
10. 圍繞鑒定結論,打攻堅戰。
在種子糾紛群體訴訟中,證明種子質量存在問題以及因果關系或損失程度的關鍵證據,是鑒定結論。訴訟中,被告應當集中各種力量攻克鑒定結論。對鑒定結論審查的范圍包括:1)鑒定人資格;2)鑒定書內容和格式;3)鑒定程序;4)鑒定結論的判定標準;5)鑒定過程和結論的科學性;6)特別應當堅持的是要求鑒定人出庭接受質證,因為鑒定人的農業專家的法律知識和訴訟技巧,都難以應付法庭質證。如,在一起蔥種質量賠償案中,黑龍江省某農業局制作的現場鑒定書以田間出現“窩蔥”和“對蔥”為由認定種子存在純度問題;因在植物分類學蔥屬中不存在“窩蔥”和“對蔥”這兩個物種,鑒定人又不能解釋其科學性,法院不予采用。
11. 金蟬脫殼,代銷商自己告自己。
受具有種子經營許可證的種子經營者以書面委托代銷其種子的或者專門經營不再分裝的包裝種子的代銷商,一旦發生不可抗拒的種子質量糾紛,往往采取自己出錢為原告聘律師、繳納訴訟費,與原告通謀,讓原告起訴自己及其委托人和種子生產者。代銷商利用該戰術,既能轉嫁危機,又能撈到經濟、社會、政治等方面的好處。代銷商和原告沆瀣一氣時,會給其他種子經營者和種子生產者造成很大危險。所以,種子經營者在選定代銷商、簽發委托書時,一定要慎重。
12. 丟車保帥,某科協舍命?h委。
種子經營者選定的代銷商若可靠,在發生種子糾紛群體訴訟時,不妨采取先由代銷商承攬全部責任并應付訴訟,使種子經營者和種子生產者擺脫訴訟困境的“丟車保帥”戰術。由于代銷商的責任能力較小,無論法院判決還是執行,都不會造成太大損失。待訴訟過后,再由種子經營者和種子生產者補償代銷商的損失。例,1998年,某某縣委號召農民種蔬菜,下文要求縣科協負責引種和技術指導,結果引種的“人參果”幾乎全部絕產。受損農民集體上訪,得到了上級領導的批示;致某某縣委很被動。此時,縣科協主任王某某主動請纓,由其出錢為農民聘律師向法院起訴自己。該案歷時兩年多,原告敗訴。
13. 在責難逃時,應避重就輕。
種子質量問題造成種子使用者損失,責任形式從輕到重有民事、行政和刑事三種;在種子經營者必須承擔責任時,應當避重就輕。例:2006年,某種業公司在河北省銷售的11萬kg精品掖單22號玉米種子出現質量問題,造成玉米減產。某種業公司及其代銷商采取支持受害人訴諸法院,追究經營者的民事責任。又例,2006年,另一種業公司通過某縣科協推廣的5.5萬kg農大0638玉米雜交種出現質量問題,玉米減產,種子經營者不積極處理,造成農民圍攻縣委。縣委籌資200萬元補償了農民的損失后,將該案移交司法機關,追究了種子經營者及其代銷商的刑事責任。
作者簡介:武合講 山東貴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菏澤學院教師 辦公地址:山東省菏澤市牡丹南路15號 郵編:274000 電話:0530-5501515傳真:0530-5500505 手機:13605306590 E-mail:whj148@yahoo.com.cn http://www.ny148.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