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叢彥國 ]——(2007-3-30) / 已閱13365次
憲法價值沖突的解析
本文作者:叢彥國
對憲法價值沖突進行進一步的分析,就可以發現憲法價值沖突在類型上,存在著真實沖突與虛擬沖突、抽象沖突與具體沖突、二元沖突與多元沖突的劃分。同時,憲法價值沖突還存在于憲法實踐各個環節的內部和相互之間。對此,均有必要加以逐一的闡釋。
一、憲法價值沖突的類型
為了更好地研究憲法價值沖突問題,有必要分析憲法價值沖突的類型,對憲法價值沖突的類型進行合理的劃分,不僅有助于認識憲法價值沖突的本質,而且有助于展現其豐富的外延。筆者本著堅持學術意義與實踐意義的原則,對憲法價值沖突的類型進行如下劃分:
(一)真實沖突與虛擬沖突
以憲法價值沖突是否真實客觀地存在,可以將憲法價值沖突分為真實沖突與虛擬沖突兩種類型。人們認識的憲法價值沖突可能是客觀存在的,可能是主觀虛擬產生的。那種客觀存在的,不是因人們的誤解而產生的憲法價值沖突,可以稱之為憲法價值的真實沖突;那種不是客觀存在的,只是人們主觀上認為存在而實際上并不存在的憲法價值沖突,可以稱之為憲法價值的虛擬沖突。例如,假設某人不是十分了我國憲法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就可能認為這一制度與我國的單一制國家結構形式存在沖突,但是,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在實踐上,都證明了民族區域制度不但不與單一制的國家結構形式相沖突,而且它還有著巨大的優越性,這就是典型的憲法價值的虛擬沖突。[1]
人們只有認識了憲法價值沖突,才有可能努力地去克服它或解決它。不管是憲法價值的真實沖突還是憲法價值的虛擬沖突,在憲法價值主體看來,他們都是真實的。因此,人們所尋找的價值沖突的解決原則、解決措施應是對他們都可適用,而又有益于憲法價值主體的。如果能夠尋找到這樣的原則和措施,那么就沒有必要花費過大的精力去徹底分清憲法價值沖突的真實性或虛擬性。實際上,也不可能完全徹底地分清憲法價值沖突的真實性與虛擬性,這是由憲法現象的復雜性和人類認識的局限性所決定的。
(二)抽象沖突與具體沖突
從事物的一般與特殊、抽象與具體的角度,可以將憲法價值沖突分為抽象沖突與具體沖突兩種類型。憲法價值沖突可能是從抽象意義上講的、一般而恒久的沖突。如人們一般抽象地說的憲法上的平等與自由、正義與秩序、秩序與民主等的沖突。在并不置身于特定的歷史條件下、并不表現為現實矛盾的時候,這些沖突的存在僅僅是純理念的形式,稱之為抽象的憲法價值沖突。憲法價值沖突也可能是從實在意義上講的、具體而特定的沖突,可以稱之為具體的憲法價值沖突。例如,在制定國家安全方面的憲法性文件時要堅持科學立法的原則,合理地解決好首要的立法目的是自由還是秩序的問題;[2]又如,在具體的憲法案件中,憲法適用者應該如何面對一方言論自由與另一方人格尊嚴的沖突,等等。這些憲法價值沖突在現實社會中直接地表現出來,這就是典型的具體的憲法價值沖突。
筆者認為,抽象的憲法價值沖突更多的意義在于理論研究,而在具體的憲法案件中應該堅持個案分析的原則,而不應該只是抽象地談論幾個憲法價值誰輕誰重。具體的憲法價值沖突是抽象的憲法價值沖突的現實化。具體的憲法價值沖突的解決側重于實證,而抽象的憲法價值沖突的解決側重于理性。抽象沖突的解決原理、原則對于具體沖突的解決具有指導意義,具體沖突的解決既是抽象沖突解決原理、原則的實踐,又是對它的豐富和充實。
(三)二元沖突與多元沖突
以相互沖突的憲法價值的數量可以將憲法價值沖突分為二元沖突與多元沖突兩種類型。
二元沖突是指兩個憲法價值之間相互沖突。例如自由與秩序、秩序與正義、自由與平等的沖突等。二元價值沖突在形式上又包括兩類:一是排他沖突,指二個憲法價值只能取其一的沖突形式;二是位列沖突,指兩個憲法價值中一個屬于首要或主要地位,而另一個屬于從屬或次要地位的沖突形式。位列沖突與排他沖突并不是截然分離的,而是可以互相轉化的。實際上,在位列沖突中只要找到了首要或主要的憲法價值時,位列沖突就會轉化為排他沖突,因為首要、主要價值是唯一的、排他的、獨占的;在排他沖突中,如果要求排列沖突價值的主次、首從,排他沖突也就轉化成了位列沖突。
多元沖突是指兩個以上憲法價值的相互沖突。多個憲法價值相互交織構成的憲法價值沖突情況遠比二元憲法價值沖突復雜。例如個人利益、社會利益、國家利益三者之間的憲法價值沖突,人民主權、憲政秩序、社會發展、社會正義四者之間的憲法價值沖突。多元的憲法價值沖突實際上是由若干個二元的憲法價值沖突構成的,人們完全可以把一個多元憲法價值沖突轉化為若干個二元憲法價值沖突來進行分析和研究,從而更好地找出解決憲法價值沖突的辦法。
二、憲法價值沖突的環節
憲法價值沖突可能在憲法實踐各個環節的內部和各個環節相互之間出現。研究憲法價值沖突出現的環節,有助于我們更好地認識憲法價值沖突的情形并制定憲法價值沖突的解決措施和方案。
(一)憲法實踐各個環節內部的價值沖突
1、憲法制定、修改環節的價值沖突
由于憲法在一國法律體系中的重要性,其制定、修改程序要嚴于普通法律。在具體制定程序的設計上,各國憲法的規定不盡相同,從而形成了行使制憲權的不同方式。許多國家制定憲法,都要成立專門的憲法制定機構,如成立憲法起草委員會,召開制憲會議或者立憲會議。憲法通過程序也比較嚴格、復雜,一般都要求有占立法機關或制憲會議全體成員的三分之二以上或四分之三以上的人數通過,憲法才能生效。還有的國家規定憲法需要由公民討論或公民投票以后才能正式生效。在立法機關通過的表決方式上,各國也規定不一,有的舉手表決,有的起立表決,有的點名表決,有的投票表決。[3]
憲法制定、修改環節中的價值沖突是經常性的憲法價值沖突之一。在憲法制定、修改上的許多爭論與矛盾都可以歸因于憲法價值沖突,具有不同憲法價值認識與追求的法案起草者或者可以影響法案起草者的人們在憲法的制定、修改過程中,他們會有著不同的憲法制定、修改主張,這些不同的主張之間也就包含著相關的憲法價值沖突。例如,在中國憲法史上僅有的一部資產階級共和國憲法性質的文件——《中華民國臨時約法》就是在多種政治勢力、利益集團的激烈斗爭中制定的,它突出地反映了當時三種政治勢力——革命派、立憲派和以袁世凱為代表的反動派之間,又斗爭又妥協的力量對比關系。[4]這些政治勢力、利益集團有著各自不同的價值觀念和價值追求,因此,《中華民國臨時約法》的制定過程必然存在著多種憲法價值沖突。
2、憲法適用環節的價值沖突
憲法適用中的價值沖突,可能是憲法適用者,即一定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自己的價值觀念沖突。一個憲法案件,它所涉及的社會方面是廣泛的,它的影響也可能是多方面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時也會因自身的價值觀念沖突而不知所措。他們自身的價值觀念沖突如果得不到很好的解決,他們就可能面對多種裁決方案,猶豫不決。這樣就會影響憲法適用的效率和效益,甚至會導致錯案的發生。憲法適用中的價值沖突也可能是不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之間的價值沖突。一個憲法案件,如果是由多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共同辦理的,他們之間也可能產生價值認識上的分歧。
憲法適用中的價值沖突還包含著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與有關當事人之間的價值沖突。這種沖突也是經常發生的,在這種情況下,只能通過法定的程序來加以解決。在憲法適用主體在適用憲法的過程中,當事人和其他參與人都可以依法自由表達自己的價值認識。在憲法適用以后,當事人還可以通過憲法監督程序來繼續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使自己與原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之間的價值沖突得以解決。當然,即使當事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之間的沖突仍然不能解決,他們仍然可以在自己的思想中保留自己的價值認識,但在行為上還必須服從有效的憲法裁決。
3、憲法遵守環節的價值沖突
在憲法遵守過程中,也會產生憲法價值沖突。同一憲法遵守主體對于憲法價值的矛盾性把握,是憲法價值沖突在憲法遵守中的主要表現之一。而不同的憲法遵守主體對于憲法價值的不同理解和追求,也往往是導致他們相互之間憲法價值沖突的重要原因。憲法遵守中的價值沖突應當寄希望于憲法遵守者的法律意識、憲法意識的增強,自覺放棄一些不合理的憲法價值認識和追求,使自己的憲法價值認識與憲法制定所確定的價值準則保持一致。只有這樣憲法遵守者才有可能解決有關的憲法價值沖突,才不會由憲法遵守者演變為違憲行為者。
《秋菊打官司》攝制組在陜西寶雞進行紀實性攝影時,攝下了一位在場賣棉花糖的公民賈桂花的形象。賈氏本人自稱因“生理缺陷”(賈氏患過天花,臉上有麻子)從來“連照相都不愿”。影片公映后,賈氏形象公之于眾大約四秒鐘左右。有熟人嘲弄賈氏“成了明星”,“長得那樣還上電影”,這使賈氏極為痛苦。為此,賈氏經律師代理向人民法院訴訟,認為《秋菊打官司》劇組以盈利為目的侵犯了她的肖像權,要求影片攝制組向其公開賠禮道歉,剪除影片拷貝上賈氏的鏡頭,同時賠償賈氏精神損失費人民幣8000元。此案中,原告認為自己的肖像權在事實上受到了侵犯,而被告認為應保護自己的言論自由權。[5]在本案中,原被告雙方的矛盾與沖突實際上就是憲法遵守環節的價值沖突的表現。
(二)憲法實踐各個環節相互的價值沖突
1、憲法適用與憲法制定、修改的價值沖突
憲法適用的價值觀念不應當與憲法制定、修改的價值觀念產生沖突。因為在憲法制定、修改的價值觀念已經確定的情況下,憲法適用主體不應當有獨立于憲法制定、修改價值觀念之外的其他憲法價值觀念。否則就只能導致憲法適用的混亂,導致違憲行為的發生。憲法適用者應當將實現憲法、實現憲法價值作為自己的職責,視憲法價值為自己的職業生命。他們在憲法適用過程中的所作所為不過是實踐法定的價值準則而已。
雖然憲法適用者無權對憲法制定、修改的價值準則進行任何變更,否則就是違憲行為。但是,他們在適用憲法過程中卻有可能介入其主觀的因素,例如,“法院要處理憲法訴訟必然要對憲法進行解釋。”[6]在憲法適用環節上,憲法適用者的價值觀念會自覺和不自覺地對已經制定、修改的憲法的適用產生影響。在社會實際生活中,憲法價值不可能不受憲法適用者的影響。既然憲法適用者在對于憲法的理解和貫徹中有可能因自己的價值認識而影響憲法的價值,憲法適用者在有意或者無意之間就有可能出現其價值觀念與法定價值觀念之間的沖突。在這時,憲法適用者能否抑制自我而服從憲法,就是對其職業素質的考驗了。
2、憲法遵守與憲法適用的價值沖突
憲法遵守與憲法適用之間也會出現一定的價值沖突,這是必然的。因為,憲法遵守者與憲法適用者是從不同的角度來認識憲法與憲法價值的,因而在憲法價值的觀念上往往就會有所分歧。
憲法遵守與憲法適用的價值沖突的解決只能依靠憲法制定、修改所確定的價值準則來評價。在一般的情況下,憲法適用的價值觀念與憲法制定、修改的價值觀念是一致的,但由于種種原因,二者之間也會出現一些不一致,甚至相互矛盾的地方。所以不能說在憲法遵守的價值觀念與憲法適用的價值觀念產生沖突的時候,就一定是憲法遵守方面出現了問題。
3、憲法遵守與憲法制定、修改的價值沖突
在憲法遵守與憲法制定、修改之間,也會產生憲法價值沖突。這種沖突的產生有可能是由于憲法制定、修改的失誤,但是從嚴格的法治意義上講,只要憲法的價值設定沒有邪惡到不能被整個社會所接受,沒有邪惡到不能通過法內途徑予以解決的程度,憲法遵守者就應當無條件地服從在憲法制定、修改中所確定的價值準則。
然而,在更多的情況下是因為憲法遵守者對于憲法價值的誤解,從而導致了憲法遵守與憲法制定、修改的價值沖突。因此種情形而產生憲法價值沖突,也是非常普遍的,而且遠比憲法制定、修改中的失誤普遍。在這種情況下,憲法遵守者的價值認識毫無疑問地應當服從法定的價值準則
三、本章小結
本章分為兩個部分。這兩個部分分別從憲法價值沖突的類型與環節兩個方面來進一步分析與研究憲法價值沖突問題。第一部分是憲法價值沖突的類型,筆者從真實沖突與虛擬沖突、抽象沖突與具體沖突、二元沖突與多元沖突三個角度來分析憲法價值沖突的類型。第二部分是憲法價值沖突的環節,具體包括:憲法實踐各個環節內部的價值沖突,分為憲法制定、修改環節的價值沖突,憲法適用環節的價值沖突,憲法遵守環節的價值沖突三種情形;憲法實踐各個環節相互的價值沖突,分為憲法適用與憲法制定、修改的價值沖突,憲法遵守與憲法適用的價值沖突,憲法遵守與憲法制定、修改的價值沖突三種情形。
參考文獻:
[1] 許崇德.憲法.第2版.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129
[2] 李竹,吳慶榮.國家安全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132
[3] 姜士林等.憲法學辭書.當代世界出版社,1996:131
[4] 張晉藩,曾憲義.中國憲法史略.北京:北京出版社,1979:107
[5] 蘇力.法治及其本土資源.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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