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雨林 ]——(2007-4-4) / 已閱11384次
作者:中國電子商務協會政策法律委員會 張雨林
本文載《信息網絡安全》2007年03期
摘 要:網站作為網絡內容提供者在上載紙媒作品時不可避免的涉及到是否侵犯著作權的問題,本文從紙媒作品的定義入手,結合《信息網絡傳播權條例》深入分析了網站上載紙媒作品涉及的著作權問題。
關鍵詞:網站;上載;紙媒作品;著作權;
一、紙媒作品的概念及網站上載作品的情況分析
網絡開辟了一個全新的傳播空間,但網絡傳播對紙介傳播造成了很大的沖擊。目前,網站基本是“無償”使用紙介媒體內容,這種現象大量存在并十分嚴重。《著作權法》中的作品包括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其形式有: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美術、建筑作品;攝影作品;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計算機軟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本文中所稱的紙媒作品指已經被報紙、期刊、雜志等紙介媒體發表或刊載的文字、攝影、美術作品或其他作品,即已在紙介媒體發表的作品。通俗的講,就是能夠通過印刷技術呈現在紙面上的作品。對于涉及《著作權法》中其他形式作品的上載或網絡傳播問題文章不作討論。
網站對紙介媒體內容的使用是指網站將已在紙介媒體發表的作品上載到互聯網,供網民接觸、閱讀、欣賞、修改、復制等的行為。這里上載是指紙到網的上載,即將原載在紙介媒體上的作品進行數字化復制后上傳到網站,其客觀表現有兩種:1.對原作品的直接使用。2.對原作品進行簡單的修改或編輯后使用。網站對紙媒作品使用的本質是對紙媒作品的轉載、摘編。盡管目前網站基本是“無償”使用紙媒作品,但對各類網站進行比較,可以發現它們之間的“無償”使用有著極大的差別。
按照網站規模,可將其分為大的門戶網站和小網站。門戶網站因資金雄厚、技術高新,其信息流量與影響不可估量。當其上載紙媒作品時,很大程度上也給紙介媒體和作品做了宣傳。很多紙媒通過這種“網絡廣告”實現其媒體影響,也就是說網站用大量點擊率所帶來的廣告價值換取了紙介媒體對其上載作品行為的默許。而小網站的上載行為實質上是利用紙媒作品的內容來提高自身的訪問量,這種上載是無法實現價值對等的。按照《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網站分為經營性和非經營性。經營性網站使用與其營利有直接聯系的紙媒作品時,其上載作品不得侵犯作者因著作權產生的財產權利益,應當按有關規定獲得著作權人或專有使用權人的許可并支付報酬。或者其上載行為和營利沒有直接聯系,但是因為其大量上載紙媒作品供公眾使用,這提高了該網站的點擊率和瀏覽量,對網站知名度的提高有很大的作用,從而引發了其潛在的消費市場或者直接通過網絡廣告的點擊獲得高額的廣告費。即經營性網站對作品的上載行為和潛在市場間存在著間接利益關系的,應當向著作權人支付一定的報酬。而非經營性網站一般向上網用戶無償提供具有公開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務。如果非經營性網站從上載紙媒作品中獲得了間接利益,那么其應當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只是在網絡環境下,非經營性網站獲得的間接利益的確是很困難的,可以嘗試從作品的點擊率、對其知名度提升或網絡廣告收益等方面考慮。現階段,有的網站的備案是非經營性,卻從事著營利活動,對于這種網站,應該將其視為經營性網站進行約束。如果使用作品的非經營性網站屬于政府網站或純學術性網站,不存在任何商業目的、潛在的市場或價值,沒有任何營利行為,那么對其上載行為應根據實際情況謹慎處理。
二、我國著作權法體系對紙媒作品的法律保護
(一)信息網絡傳播權
信息網絡傳播權是隨著互聯網的發展而產生,從其產生之日起就不可避免的與互聯網的特點相結合,具有與其他權利不同的特性,它是著作權人在網絡環境中對自己的作品享有的向公眾傳播的權利,是著作權人享有的專有權。自1996年起,世界知識產權組織通過的兩項公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WCT)與《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與唱片條約》(WPPT)中賦予了作者、表演者、錄音制作者將其作品、表演、錄音制品通過網絡進行傳播的權利。此后,網絡傳播權出現在版權的權利體系中。我國《著作權法》于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二項規定了著作權人享有信息網絡傳播權。該條款賦予了著作權人利用網絡傳播作品的權利和授予他人利用網絡傳播作品并獲得報酬的權利。《信息網絡傳播權條例》進一步對著作權人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作出了肯定與保護。我國著作權法體系中的網絡傳播是指上載式傳播,對于上載前的儲存(即為網絡傳播而進行的復制)法律并不禁止,《著作權法》未對臨時復制作出規定,剛實施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條例》對臨時復制也未作規定。
(二)授權許可制度
因著作權是權利人對其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享有的專有權,作品一經完成即享受著作權的保護,無需經過任何申請。我國著作權法體系對于著作權人權益保護采取了授權許可制度,授權許可指非著作權人使用、傳播作品必須經過著作權人的授權,得到著作權人的許可,否則構成侵權。所以網站對紙媒作品的轉載、摘編的問題比較復雜,因為紙媒作品被轉載、摘編時涉及到向公眾傳播權的問題,這不可避免的涉及到該行為是否經過著作權人授權。《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二條的規定是典型的授權許可,這也表明我國著作權保護體系中對網站上載作品的行為進行了嚴格的約束,從加大了對著作權人的保護力度。從授權許可的角度來看,網站在上載和傳播紙媒作品時必須經過著作權人的同意,無論其是文字作品、攝影作品還是美術作品,否則就侵犯了著作權人的權利。但為促進整個社會科學、文化、藝術的繁榮與發展,法律在以專有權形式保護著作權人利益的同時,也對這種權利進行了合理的約束與制約,從而實現社會利益與權利人利益衡平。
現今,有的網站在紙媒聲明不得轉載的前提下,未經權利人許可而轉載作品,聲稱因其的轉載行為擴大了紙媒與作者的知名度,可以構成免責事由。網站這種行為漠視了授權許可制度與著作權人的網絡傳播權,其理由無法改變侵權的事實。
三、我國著作權法體系賦予網站上載紙媒作品的權利及限制
(一)網站上載紙媒作品的權利
在我國著作權法的體系中,涉及紙媒作品“權利限制”的有以下兩種:1、合理使用。合理使用指非著作權人基于合理的理由,以合理的方式使用作品而不需要取得著作權人的同意,并可以不向其支付報酬。合理使用應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和出處,并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2、法定許可。法定許可是指根據法律的直接規定,以特定的方式使用他人已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人許可,但應當向其支付報酬的制度。
關于涉及紙媒作品的合理使用,我國《著作權法》中有明確規定,其情形有三種:1.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2.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于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3.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即對于已經在紙介媒體發表的涉及時事性的新聞或文章及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的轉載、摘編是屬于合理使用范疇的。這一點在《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六條中也得到了體現,這就意味著網站在上載關于涉及時事性的新聞或文章及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時,如著作權人沒有聲明不得傳播,該上載行為不構成侵權。值得肯定的是:《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填補了我國著作權法體系中關于作品在網絡環境下合理使用的空白。因為《著作權法》及相關法規都沒有明確規定網絡環境下合理使用作品的情況;且在網絡環境下,作品傳播的特殊性導致傳統的合理使用規則很難適用于網絡,該條例的出臺將使認定網站的上載行為是否屬于合理使用成為可能。
我國現行《著作權法》對法定許可的規定有五種情形:1.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2.報刊轉載的法定許可。3. 錄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制為錄音制品的音樂作品制作錄音制品。4.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他人已發表的作品。5.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已經出版的錄音制品。其中對涉及紙媒作品的法定許可作出了很多規定,但這些條款都沒有涉及網絡環境下傳播作品的情形。后因考慮互聯網絡發展迅速、為平衡社會公眾利益等相關因素,《最高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第3條規定:“已在報刊上刊登或者網絡上傳播的作品,除著作權人聲明或者報刊、期刊社、網絡服務提供者受著作權人委托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以外,在網絡進行轉載、摘編并支付報酬、注明出處的,不構成侵權。但轉載、摘編作品超過有關報刊轉載作品范圍的,應當認定為侵權。”近幾年來,網絡轉載、摘編紙媒作品或紙媒轉載網絡作品的現在日趨嚴重,引起的爭議、討論越來越廣,考慮到各方面的因素,《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草案)對法定許可進一步擴大了適用范圍,其第七條規定:“文字作品、美術作品、攝影作品在報刊或者信息網絡上發表后,除著作權人事先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外,可以在報刊或者信息網絡上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使用,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和出處,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該條款明確了網站上載作品的范圍限于文字作品、美術作品、攝影作品,其針對的就是網站對紙媒作品的上載。這就意味著網站在上載紙媒非涉及時事性的新聞或文章時,如著作權人沒有聲明不得傳播,其行為可以適用法定許可。該條款同時也賦予了紙媒轉載、摘編網絡作品的權利。但可能考慮到該條款內容與《解釋》的規定相重合且未涉及其他形式作品的網絡傳播問題或者其他某些因素,現行的《條例》只規定了兩種法定許可情形:1.通過信息網絡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或者國家教育規劃。2.通過信息網絡向農村地區的公眾免費提供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與扶助貧困有關的作品和適應基本文化需求的作品。筆者認為,現行《條例》較之《草案》關于法定許可的規定略微保守,不能夠適應網絡轉載、摘編紙媒作品的愈演愈烈的現狀,在司法實踐中的可操作性不及《草案》七條。并且它對紙媒轉載網絡作品也并未作出規定,在一定程度上也導致在涉及紙媒轉載網絡作品的訴訟案件中,造成無明確法條可尋的局面。
(二)網站上載紙媒作品的限制與責任承擔
網站在上載紙媒作品時必須遵循以下幾項原則:1.遵守授權許可制度,不得提供作者事先聲明不許提供的作品。2.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權,必須指明作品的名稱和作者的姓名。3.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網站將信息通過采集、上載進行傳播時,其作用類似于現實生活中的出版單位。在美國及一些歐洲國家,網站被視為出版單位,承擔無過錯責任。因此,在我國法律沒有明確對網站及其侵權責任作出規定時,對于網站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本文傾向于將其比照出版單位的侵權責任歸責原則,即過錯責任原則,這對于網絡產業及相關產業的發展是具有重要意義的。《條例》中對網絡服務提供商提供服務規定了4種免除賠償責任的情形,采取的是過錯責任原則。只要網絡服務提供者盡到法律規定的義務,它在可能的侵權中就可以免責,這就是“安全港原則”的內容。但是《條例》中并未對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概念作出定義,值得探討,因為網絡服務提供商既包括內容服務提供商(ICP)也包括接入服務提供商(ISP),《條例》中未對網絡服務提供商進行劃分是考慮到國內一部分的內容服務提供商與接入服務提供商是“混業經營”,體現了公平原則。網站作為內容服務提供商(ICP)是屬于網絡服務提供商一部分,應當適用《條例》對網絡服務提供商歸責原則及責任承擔。
四、網站上載作品存在的侵權行為類型及救濟途徑
網站在上載紙媒作品時存在的侵犯著作權的行為有:1.網站未經許可,轉載、摘編紙媒作品,侵犯了權利人的網絡傳播權;2.網站在上載過程中,沒有標明作者、注明出處,侵犯了著作權人的署名權;3.網站在上載過程中,對作品內容進行了刪改或使作品受到篡改令傳播的信息具有誹謗內容,侵犯了著作權人的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及名譽權;4.網站上載作品是基于商業目的或存在潛在的間接利益,抑或直接將著作權人的作品用于商業用途,而未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侵犯了著作權人復制權、獲得報酬權等。
著作權人發現自己的作品被網站轉載、摘編構成侵權時有“警告權”,要求網站及時刪除侵權內容。著作權人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有權受理這類訴訟的法院一般包括:侵權人住所地法院;有關網絡服務器、計算機終端設備所在地法院;當上述地點難以確定時,還可以向發現侵權內容的計算機終端設備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在決定這類案件的賠償金額時,通常按照著作權人所受到的直接經濟損失和所失去的預期利益來確定,也可以按照侵權行為獲得的利益來確定。《互聯網著作權行政保護辦法》、《解釋》及《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都可以成為訴訟時的法律依據。在對網站上載紙媒作品的侵權之訴中,需要注意的問題是:網站主體資格的確定。網站本身只是網站所有者基于某種目的建立的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的電子平臺,確定網站所擁有的權利或承擔的責任,應當從其所有者入手。現今,我國對經營性網站實行許可制度,對非經營性網站實行備案制度,很容易確定網站所有者身份,這就利于著作權人保護其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