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賴興平 ]——(2007-4-9) / 已閱8122次
當前建筑領域包工頭行賄現象分析
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當前各行各業的基礎建設投資規模也正突飛猛進地增長,建筑行業成為拉動經濟指數上長的"熱點"行業。然而,伴隨著高樓大廈拔地而起,經濟犯罪的數量也在明顯地增長。從2003年以來五華縣人民檢察院查處的商業賄賂犯罪案件來看,因建筑工程而引發的職務犯罪案件就有19件19人,約占商業賄賂案件總數的44%,分析這些人的犯罪軌跡,絕大部分是收受了包工頭的財物而利用職務之便為包工頭大開綠燈,最終走上犯罪的。因此,要打擊此類犯罪,我們不能只把眼光放在受賄人上,也應該把行賄人作為關注的對象,從這個角度來講,對當前建筑領域包工頭行賄現象進行分析和研究,從源頭上預防和遏制建筑領域內的經濟犯罪非常必要。
一、當前建筑領域包工頭行賄特點
1、行賄目的性、貪利性明確。很多包工頭在建筑工程發包過程中通過行賄的方式得到了工程;在工程施工過程中為了使工程款及時到位,又采取經常性的行賄方式獲取工程款;在工程決算過程中為了加大工程預算款,也采取行賄的辦法爭取更多的不當利益,甚至一些包工頭為了蒙混過關,買通建設單位負責工程質量的監督人員,有意降低工程質量,可以說包工頭行賄行為貫穿在整個工程中,而他們的目的就是為了在工程中獲得更多的利益。
2、行賄手段隱蔽,形式多樣。為了逃避法律制裁,包工頭不斷變換手法,有的“一對一”秘密交易,有的采取“夫辦事妻收賄”的形式,有的借逢年過節,領導干部婚喪嫁娶、子女上學之機,送超出正常額度的禮金,甚至有的以 “贊助”、“付回扣”、“請客吃飯”,“搓麻將”等“合法”、“正當”的名義行賄賂之實。
3、行賄數額越來越大。從五華檢察院查處的受賄案件來看,建筑領域行賄涉及的金額數額越來越大,少則幾千,幾萬甚至幾十萬,逐年呈上升趨勢。如去年查處某鎮中學校長湯某一案,其在任職期間,收受承建該校基建工程項目的包工頭等人送的賄賂就達26.8萬多元。
4、行賄行為長效化。大多數包工頭已經不再是為一時、一事之利而行賄,而是謀求與一些領導干部建立長期穩定的權錢交易關系,通過細水長流的人情往來,將這些領導干部牢牢地控制住,為以后辦事打基礎,可謂該出手時就出手。
5、行賄環節多,常引發窩案、串案。在建筑工程中,一項基建項目從批準立項、動工到竣工,工期環節多,牽涉面很廣,包工頭為承建工程,需打通各個關節,特別是一些技術水平差資質不高的包工頭,為了層層闖關,往往多頭送禮,多環節行賄。因此檢察機關在查處建筑工程賄賂案件時,常常一挖一串,一抓一幫。
二、當前建筑行業包工頭行賄多發的原因
1、法制觀念淡薄,是產生包工頭行賄的根源。很多包工頭的文化程度不高,做為社會上的大老板往往受拜金主義、享樂主義的影響,認為“金錢是萬能的”,他們無視國家法律法規,把追逐私利看成是滿足某種物質生活及精神生活的手段。甚至有些包工頭認為送錢給一些單位負責人是一種“行規”,你承包了工程,就必須給予這些單位負責人一些好處。
2、建筑工程的高額利潤,是驅使包工頭鋌而走險的動力。由于建筑業投入資金巨大,有著廣闊的利潤空間,大量的工程隊一哄而起,在建筑行業形成了“賣方市場”,競爭相當激烈,因此,在高額的回報面前,一些包工頭為了承接工程,不惜鋌而走險大肆進行行賄,專用“糖彈”攻擊那些手中握有權力的意志薄弱者。
3、權力過分集中及運行中的蛻變,為包工頭行賄創造了條件。由于現行管理體制的弊端,使一個單位的權力都集中于一把手的身上,加之缺乏有效的監督機制,使“一把手”手中的權力得不到有效的制約,時常個別身居要職的領導干部利用權力影響,干預建筑市場,他們通過打電話、批條子,幫助包工頭承攬工程,因此一些包工頭為了獲取工程,只要將錢集中用在一把手身上,而沒必要另謀其它途徑。
4、相關部門監督無力,為包工頭行賄提供了便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筑工程必須公開招標,相關部門進行監督。而實際上有些負責招標的有關人員與包工頭相互勾結,違反招標規定,有意泄露標的數額,進行暗箱操作。同時有些包工頭利用金錢賄賂負責招標的人員和建設單位主管領導,達到中標目的,造成招標會未開之前,此項工程已經"名花有主",招標只是流于形式。
5、立法寬松,執法不嚴,為包工頭行賄開辟了空間。一方面,與盜竊、詐騙等一般財產犯罪相比,行賄立法過于寬松,對行賄犯罪分子的處罰體現不出法律的威懾力,另一方面,刑法規定如果行賄人并不是謀取不正當利益,不構成行賄罪,同時,在執法工作實踐中,由于賄賂案件取證難,為取得行賄方提供的證據,往往事前做好工作并講明不追究行賄的責任。這就在一定程度上放縱了行賄人,結果一些包工頭依然有恃無恐的行賄。
三、預防建筑領域包工頭行賄的主要對策
1、完善權力監督制約機制,防治權力蛻變和濫用。當前領導干部特別是“一把手”權力過分集中,“自由度”空間大,少數人利用手中權力搞權錢交易,是引發出行受賄犯罪重要因素,因此,對領導干部要加強權力的監督,避免由“一把手”隨意決策、個人說了算。對此,一方面,要抵制權力過分集中,將易于發生賄賂現象的權力分解成由若干人,若干部門,或若干層次共同掌管與行使,改變那種在人、財、物上“一支筆”,“一人說了算”的權力結構;另一方面,建立嚴格的權力行為責任制,規定權力的運行范圍,使這些人有章可循,增強權力運行透明度,防止權力的蛻變和濫用,
2、規范工程制度建設,鏟除發生經濟犯罪的可能因素。要切實加強投資工程的建設程序和資金管理,從工程項目的確定、工程方案的編制、工程手續的辦理,到工程及設備材料的招標發包,都要規范制度。一是評估制度。對建筑工程造價的評估一定要準確合理,在保證工程質量的同時合理降低工程的利潤空間,讓包工頭覺得如果通過行賄方式中標后得不償失,減少行賄現象的產生。二是監察制度。建設項目管理者、監理和質監部門工作人員要盡職盡責,防止包工頭在工程建設中變更方案或增加投資,在施工過程中粗制濫造、偷工減料、以次充好。三是財務制度。實行財務公開制度,對工程承發包、大宗材料采購等實行公開招投標,杜絕私下交易,實行陽光下操作,公開監督,提高透明度,從而從制度上鏟除發生經濟犯罪的可能因素,不給行賄的包工頭留下空間和縫隙。
3、建立和完善包工頭廉政檔案及行賄“黑名單”,實行工程項目廉政準入制度。建設部門要建立和完善包工頭廉政檔案,對包工頭在工程建設中的廉政情況記錄在案,提高在工程建設中沒有發生廉政方面問題的包工頭的信譽度,并把信譽度作為招標的參考,促使一些包工頭不得不考慮行賄的后果。同時檢察機關依照查處的年份和行賄人的單位、性質進行分類,形成建筑領域的“行賄人資料庫”,將部分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行賄者劃入“黑名單”,使工程招標單位可以向所在地建設部門或者檢察機關查詢投標、中標的包工頭的信譽度以及有無行賄記錄。甚至在必要時對通過送禮行賄等到不正當手段攬取工程項目的包工頭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準參加有關項目的招投標活動,以從源頭上凈化工程建設市場環境。
4、加大打擊犯罪的力度,注意保護包工頭合法權益。行賄犯罪是受賄犯罪的根源和起因,受賄犯罪導致國家、集體直接經濟利益的損失。因此,在建筑領域檢察機關必須要“兩手抓”,在嚴厲查處有關人員利用招投標、原材料采購、工程款發放等環節受賄的同時,也要突出打擊那些利用行賄等手段進行不當競標或者提高工程造價的包工頭,堅決清除建筑市場內行賄受賄的犯罪分子。另外,在重力打擊的同時,檢察機關還應注意保護和維護包工頭的合法權益,對于一些攔截工程款,利用職權向包工頭索賄的主管人員要堅決打擊,決不手軟,對于一些有“自首”和“檢舉揭發受賄罪”情節的包工頭,應當適用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二款“行賄人在追訴前能主動交代行賄事實的,應當減輕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的規定。
5、 對包工頭、部門“一把手”及招投標從業人員加大法制宣傳和教育力度。預防職務犯罪工作要常抓不懈,警鐘長鳴,檢察機關要結合辦案和其他有效方式,大力開展法制宣傳工作,發揮社會化大預防網絡,群防群治,形成嚴密的監督網絡,建立起預防違法犯罪的長效機制。一方面通過對典型案例的分析、報道,使一些包工頭明白“法網恢恢,疏而不漏”的道理,誰犯罪都要承擔法律責任,并且對一些行賄情節較輕的包工頭及時進行警示談話教育,并責成其寫一份廉潔承諾書,確保以后不再違法違紀。另一方面結合個案預防、系統預防對一些部門“一把手”及招投標從業人員進行法制教育、廉政教育和警示教育,尤其是“一把手”的法制教育,增強他們的法制意識和德政意識,增強依法辦事的自覺性,遏制行賄受賄腐敗行為。(廣東省五華縣人民檢察院:賴興平 魏京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