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瑜 ]——(2007-4-17) / 已閱7111次
限制認定是對馳名商標制度的曲解
司法認定馳名商標受到越來越多的非議,為此最高法院知識產權庭的蔣庭長在兩會上還受到詰問,2007年4月6日的中國知識產權報刊登《司法認定馳名商標要“限速“》詳細指出了司法認定馳名商標存在的問題,其實這些問題在行政認定中同樣存在。全國具有認定權的法院有300來家,五六年來總共認定還不到200件,而國家工商局一家一年的認定量超過300來家法院五六年來認定的總量,單獨指責法院,只要求法院“限速”顯然沒有任何道理。
我國《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第二條給馳名商標下的定義是:指在市場上享有較高聲譽并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注冊商標,根據該定義,馳名商標只要滿足兩個條件:1、為相關公眾所熟知,2、享有較高聲譽,顯然馳名商標的要求并不高,稱得上馳名的商標在我們的生活中比比皆是。商標知名度越高越脆弱,越容易遭受侵害,“傍名牌”行為的目的是企圖使消費者將自己于知名商標混淆,這種行為對知名商標是嚴重侵害,還有一些“淡化”行為也將危害馳名商標,而且有的侵害或危害無法利用對普通商標的保護方式來制止,所以針對這些知名度較高的商標需要提供更高的保護。這種保護主要體現在跨類保護上,保護的方式是不予注冊和禁止使用。比如“長城”是葡萄酒的商標,在它還是普通商標時只能禁止其他人在葡萄酒類別上注冊或使用“長城”商標,一旦成為了馳名商標還可以禁止其他人在其他類別上注冊或使用“長城”商標。那么哪些商標可以享受更高的保護就有個資格認定的問題。我國現行的認定方式是按照世界通行的“個案認定,被動認定”方式,即使是非常知名的商標如果沒有受到任何侵害不需要進行認定,如果受到了侵害,那么專門針對這個侵害來評估該知名商標是不是必需認定為馳名商標來排除該侵害,如果被認定為馳名商標,認定僅僅針對該侵害行為有效,對其他商標和社會公眾而言毫無意義,這是馳名商標制度的基本要義。
但是為什么企業不惜重金申請馳名商標呢?因為各地方政府加大了對馳名商標的獎勵,幾百萬元的現金獎勵是企業申請馳名商標最原始的驅動力,能夠在產品上打上“中國馳名商標”似乎可以讓商標價值倍增,這是企業申請的第二個目的。政府的高額獎勵直接導致了馳名商標的異化,使馳名商標背離該制度本來面目,成為一個榮譽的符號。上面我們分析了馳名商標其實比比皆是,而傍名牌的行為不僅僅只針對那些已經被認定的馳名商標。其實知名度不是太高的商標更容易遭到傍名牌者的不法侵害,如果限制認定馳名商標將使大量的知名商標得不到應有的保護,這樣反而不利于制止和打擊各種對知名商標侵害的行為,背離馳名商標制度的初衷。所以所有的關于限制馳名商標認定的言論其實都是對馳名商標制度的曲解。
對馳名商標認定的混亂根源在于地方政府不正確的引導,要進行規范,首先要糾正異化,回歸馳名商標的本來面目,應當限制在產品和廣告宣傳中使用“中國馳名商標”字樣,以防止誤導消費者。建議地方政府取消高額的獎勵,沒有了其他因素的激勵,企業只會因為具體案件需要才申請認定,認定過程中就不存在權利尋租的空間,自然得到規范,只有健康發展才能讓馳名商標制度真正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作者:王律師,中國知識產權研究會高級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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