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飛 ]——(2007-4-17) / 已閱13419次
熵與環境權
[摘要]環境權的產生,是在全球性環境問題的背景下產生和出現的。環境權的提出,是環境倫理發展的結果,是人類世界觀系統化的結果。作者引入熱力學中的熵的概念,借以論證環境權的性質,并總結了關于環境權問題理論界的幾種觀點,最終說明環境權是一種系統權,其本質是系統權利和要素權利的平衡,是一種義務性權利。
[關鍵字]環境法,環境權,熵
[作者情況] 李飛 山西省晉中市榆次區政法委員會 030600 lolchina@163.com
“我們不要過分陶醉于我們對自然的勝利,對于每一次這樣的勝利,自然都報復了我們”①----恩格斯①
引論:環境問題與環境權
自從人類開始有意識地在自然界定居生活以來,以人類居住地為中心的環境退化即宣告開始。所謂環境問題是指“因自然變化或人類活動而引起的環境破壞和環境質量變化,以及由此給人類的生存和發展帶來的不利影響”②。環境問題作為人與自然界對抗的產物,自人類產生的那一天就開始出現,可以說,環境問題的產生“可以說明是必然的”。在原始社會時期,由于人類剛剛從森林中走出,人類對于自然的影響和干預還極為微弱,人類對于自然的活動也僅僅以動物性的活動為主,在此階段,人類對于自然的作用還尚未超出自然的調節能力,也當然不會產生諸如今天的嚴重的問題,但火的使用,使人類第一次掌握了一種自然資源,由此,人與自然的關系邁進了一個新的階段,甚至可以說:“人類掌握了對火的使用……是環境變化的罪魁禍首”③。經過兩次社會大變革,人類進入了農牧社會時期,此時,人類已經結廬而居,開始開墾荒地,殺伐森林,放養牲畜,對于環境的態度也由消極的適應轉化為有限的開發,隨著社會生產力的進一步提高,人口持續增加,生產工具的不斷革新,逐步產生了小范圍的環境問題,過度開墾導致森林破壞,草原退化,水土流失,同時隨著城市的出現,環境污染出現了萌芽。但此時由于人口數量,城市規模還非常有限,對于小范圍內的環境問題,人類可以通過遷徙來解決問題,故而沒有得到人類的重視。伴隨著蒸汽機的發明,人類由農耕文明開始向工業文明過渡,機器生產代替了手工織造,生產力水平快速提高,科學技術的大發展,使人類對自然的影響向更深層次發展;人類開始對自然進行掠奪式的開發,大規模的墾伐,化學工業的出現,使自然環境受到嚴重破壞;世界范圍內的城市化和工業化,讓環境污染迅速超過了自然系統的自凈速度,環境問題上升為局部性問題,八大公害事件正是其最集中的體現。由于局部地區環境的惡化,自然環境進入了全球性全面惡化階段,全球氣候變暖,臭氧層破壞,酸雨,厄爾尼諾現象等一系列全球性環境問題的出現,使得環境問題超越了專家學者的視閾,超越了一國的邊界,成為全世界每一個人不得不關注的嚴重問題。
而環境權,就是在環境全球惡化的背景下產生和發展起來的一項新的權利。對于環境權,蔡守秋教授認為“是環境法律關系主體就其賴以生存發展的環境所享有的基本權利和承擔的義務”也有學者認為,“環境權的性質是人權,是一種自得權,是以自負義務的履行為實現手段的保有或維護適應人類生存繁衍的自然環境的人類權利”④
關于究竟什么是環境權,環境權到底是一種怎么樣的權利,環境權是不是一項獨立的權利,在此姑且不論,但我想從另外一個角度,談談我對環境權問題的一些看法。
一、 熵與環境系統
1. 什么是熵
熵(Entropy,希臘文中字義為發展演化)是德國物理學家克勞修斯(R.clsuslus)1854年首先提出的一個熱力學狀態函數。克勞修斯將熵這個概念引入熱力學,用來闡明熱力學第二定律。1877年,奧地利物理學家玻耳茲曼提出了玻耳茲曼關系式,建立了熵與系統微觀性質的聯系,賦予了熵統計學的意義。玻爾茲曼(Boltzmann.L)從分子運動論的角度對熵的含義進行了擴展,認為熵是分子運動混亂程度(無序度)大小的一種測度,是系統無序程度的描述。玻爾茲曼同時給出了熵的計算公式:熵(S)與系統無序度Ω間有如下關系:
S= KlnΩ
在該公式中中K即玻爾茲曼常數,ln為自然對數。⑤
由此看來,在一個系統中熵的大小與系統無序度成正比關系,也就是說,系統熵越大則無序度越大;系統無序度越小,則系統的熵值越小。
同時還提出了所謂熵增原理:隔離系統中一切自發過程都是向著熵值增加的方向進行,達到平衡時熵值最大。⑥也就是說,孤立系統總是向著熵值增大,即有序度差的方向發展。對于任何一個開放的系統來說,它與環境系統間都存在著能量和物質的交換。因此,“其熵的變化不僅要考慮系統內部的熵增加,同時還要考慮系統與外界的熵流通。”⑦ 因此對于任何一個系統,其熵值S由兩部分組成即:S= 外熵變+內熵變 外熵變是指系統與外界交換物質和能量所引起的熵變,也稱為熵流;內熵變為系統內部的不可逆過程引起的熵變,也稱熵產生。
2. 熵與環境問題
根據熱力學第一定律的表述,能量既不會消滅,也不會被創造,能量只能從一種狀態轉化為另一種狀態,由一種形式轉化為另一種形式。整個世界的能量是守衡的,換句話說, “太陽底下是沒有新鮮的東西” 。單純的認為能量的守衡而不考慮能量在轉化中的損耗,只會導致人們片面的認為自然資源是能被永恒利用的,正因為能量的總量是不變的。但是在現實中卻往往與之相反,人類對資源的利用只能導致總量的減少而不會保持不變。這是因為在能量的轉化過程中, 能量會產生不可避免的損失,即當從“‘有效的’或‘自由的’能量”變成“‘無效的’或‘封閉的’能量”,我們會因此“得到一定的懲罰”⑧我們損失了能在將來用于做某種功的一定能量,而這個懲罰,就是熵。例如,在燃燒的過程中,在我們獲得的熱量并不完全相當于燃料本身的能量,這是因為燃料本身的能量一部分轉化成了氣體,一部分轉化為熱量,還有一部分轉化為了其他的形式。雖然燃燒過程中能量并沒有消失,但同一燃料再也無法來做同樣的功了。因此污染的本質,其實就是無效能量的增加,是熵的增加。而對于環境破壞來說,其實質是
二環境權理論
環境權理論的提出,與其所依賴的法律價值是密不可分的,從某種意義上說,正是由于法律價值的發展變化,才導致了環境權的產生。環境法律價值或者說環境倫理,其產生的根本原應在于(1)自然科學的新發展導致系統世界觀的形成。20世紀以來,隨著相對論,量子力學,系統整體實在理論,混沌理論,宇宙全息統一論的提出和發展,人類對世界的認識,已經由孤立的局部的關聯,向著整個宇宙系統聯系的方向發展。(2)全球性的環境危機給環境倫理的出現提供了現實的需要。關于環境倫理,或者說是價值觀,目前學術界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1)泛人道主義 泛人道主義的觀點認為惟有人類才有資格獲得道德地位,反對把權利概念擴展到動物,但肯定了把權利擴展到后代。這種理論,其實質是“人類中心主義論”對環境污染日益嚴重情況的一種反映,“保護環境與資源的本質是為了人類更好的生存”“以保證資源可以被更長久的利用”以最終實現經濟利益的最大化。 (2)動物權利論 動物權利論又叫感知主義,該理論的觀點是把道德范圍擴展到動物,但對道德地位的承認不得超出感知生命這一部分,即除花草樹木以外的人和動物才是道德的主體。(3)生機主義 生機主義的觀點認為“所有生物具有平等的內在的價值”即該觀點把所有生命看作是道德主題,包括人,動植物和一切有生命的物體。(4)生態中心主義 這種理論體現在環境法上,就是要求“法律承認自然的權利,確立自然的法律地位”
由于環境倫理的差異,基于環境倫理的環境權,也當然有幾種不同的觀點。在我國理論界主要有以下兩種不同的觀點。
1. 環境權是一項基本的,獨立的人權,環境權是可分的,包括公民環境權,國家環境權和法人環境權。此種觀點,是目前環境法學界的主要觀點,但反對此種觀點的學者認為“將公民環境權與國家環境權并駕齊驅本身就是一種典型的不完善”。并認為一方面該觀點從理論上無法解決一些環境現實問題,如“對瀕危動物的保護不是由公民的環境使用權發起的,仰賴這種使用權保護環境在生物多樣性方面就會出現盲區,同樣,臭氧層空洞,全球氣候變暖都不在環境使用權的關懷范圍之內。另一方面認為,某些學者倡導的環境權“公權私化”不但不能解決好環境問題,而且回導致環境惡化,因為“從歷史上看,在權利從粉張揚之后,人類遇到了嚴重的環境危機”
2. 環境權是整個人類對整個環境的權利,環境權是不可分的;環境權的實現不是靠主張權利來實現,而是“靠環境義務的履行來實現,靠義務主體對義務的主動履行來實現”不管是怎樣的國內外立法,“都應當致力解決環境義務的分擔和履行問題”
二、 熵與環境權
在熵理論中,熵的概念的提出者克勞修斯從熱力學研究的角度出發將熵定義為:
ds=
其中T是絕對溫度,dQ為系統在其所經歷的過程中吸收的熱量。⑨借鑒熵的計算公式到法學領域,筆者認為,法學中的“熵”存在下列關系:
ds=
下面就這一關系分別論述:
人類社會是自然系統的一部分,由于一開始在對于自然的態度上是以人類中心主義為主要理論,因此此時的人類活動都是在不考慮自然環境的基礎上進行的,這樣必然導致作為要素的人類權利的無限擴大;同時相對于自然環境來說,自人類開始產生的那一天起,自然的“權利”就開始不斷萎縮。根據上面的關系,自然權利的減少和人類權利的遞增,必然導致整個系統熵值的增大,如此以來,環境問題便產生了。關于環境自我調節能力的考慮,其實質其實是一種負熵的增加。由于整個地球在運動過程中與外部宇宙環境(主要是太陽)發生著物質和能量的交換,因而對于輸入地球環境系統的能量,從熵理論看來,其實是一種負熵,即增加了系統的有序性而降低了無序性。由于S=S內+S外,人類活動導致整個地球內熵值的增加,而由于負熵的進入,對于系統總熵值減慢了其增加的速度,因而產生了系統的自我調節能力,所以換句話說,環境問題的產生,是系統內部熵的增加速度大于負熵進入系統的速度。
對于動物權利論的觀點,從系統的觀點看來,動物權利論的本質是通過對動物個體生存的報務來保護各種動物在系統內的地位不受干涉,以維持在系統中的平衡而不至于退出系統,遭到滅絕。所以,對于單個的動物來講,其并不享有所謂“環境權”而對于由該單個生物組成的整個種群來看,則有在系統中維持平衡的權利。
對于單個的人來說,個體權利是整個社會權利的組成部分,由于個體總是要求其權利的不斷增加,所以為了維持整個系統熵的平衡,就需要社會權利的增加,或者說是權力的增加。因此,國家權利也要迎合個人權利的需要,要不斷的變化發展,以維持系統熵以最小值出現。但如果無限增大社會權利而減小個體權利,縱然可以使得系統熵增加的速度減小,但又必然使整個系統向封閉的方向發展,最終導致系統的死亡和崩潰。因此,個體權利與社會權利必須相互對應,協調發展在平衡中求得進步,因而對于把環境權劃分為個人環境權,國家環境權,法人環境權,是具有相當的意義。
從可持續發展的角度看,要素權利不僅包含著當代要素之間的平衡,而且也包含著縱向代際之間的平衡,由于本代的無序發展必然導致系統熵的增加,而紅帶對于前代所產生的熵,必然會付出比以前更多的功來鑒賞,而這樣又導致更多熵的產生,最終使得整個系統熵的更大尺度的增加。
從環境權的屬性來看,環境權必然是一種義務性為主的權利,這是因為從內容上看,環境權最具體的表現就是保證有足夠的飲水,純凈的空氣等,以實現健康生存。而從權利的實現來看,無非是使熵值增加速度減緩,最終實現與負熵進入速度的平衡,這一方面需要社會權利的適度增加,另一方面又需要個體權利的適度減少,而權利的減少則意味著義務的增加,因而從系統的觀點來看,環境權是一種義務為主的權利,所以對影響環境的所有主題普遍設定義務,并要他們履行義務是實現環境權,也是實現對環境有效保護的唯一出路。
經過上述分析,我們的出如下結論:
環境權是一種系統權,既包括整個系統的權利,又包含系統各要素的權利,其權利實質在于維護各要素在系統中的平衡,使得系統熵以最小的值出現,以保證整個系統的可持續發展。
參考資料:
① 1.恩格斯著《自然辯證法》《馬克思恩格斯全集》20卷 人民出版社P519
② 呂忠梅著,《環境資源法學》 中國法制出版社
③ 汪勁著,《中國環境法原理》北京大學出版社 P3
④ 人大復印資料《經濟法學 勞動法學》2004年2月 田其云等 《我國環境資源法學研究新進展》P77
⑤ 韓淵豐著,區域地理理論與方法[M].陜西師范大學出版社 第三節
⑥ 物理化學------天津大學版”第四版教材
⑦ 同⑤
⑧ 《熵:一種新的世界觀》(上海譯文出版社1987年版)。呂明、袁舟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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