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光 ]——(2007-4-24) / 已閱15171次
淺議憲法的效力及其實現和保障
陳光
(北京市延慶縣人民檢察院,北京 102100)
摘要:憲法的效力是指憲法的法律強制性和約束力。憲法有無效力以及效力的實現程度反映了國家強制力的實現程度,憲法效力關乎國家安危和社會穩定。書面憲法制定后必須切實貫徹執行,必須實實在在地調整各種現實社會關系,即必須具有實際效力,否則,再好的憲法也等于一紙空文。憲法效力的實現與憲法效力的保障是憲法實施的關鍵內容,它關系到國家的政治安定和全面發展,在憲政建設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關鍵詞:憲法 效力 實現 保障
國家的任何法律都應具有法律效力。有學者認為,憲法規范和法律規范都是法規范的表現形式,但基于憲法規范的特性、基本功能和地位,決定了其不是法律規范,也不是特殊的法律規范。但學術界通常認為,憲法規范是法律規范的一種,由于憲法規范的后果因素特別是消極后果即制裁因素與法律規范相比較為特殊,據此又認為,憲法規范是一類特殊的法律規范。如法國現行憲法(第五共和國憲法)篇首語稱憲法為“憲法性法律”,這種表述表明憲法是法律之一種。既然憲法規范是法律規范的一種,憲法作為特定國家法律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作為國家的根本法,當然具有法律效力。
憲法的效力,是指憲法的法律強制性和約束力,是憲法作為國家根本法對整個國家生活和社會生活進行調整所具有的最高法律效力。具體而言,它是指憲法在屬時、屬地、屬人、屬事四維度中的國家強制作用力。憲法效力問題,是憲政實踐和理論的核心問題之一,也是立憲和行憲所面臨的首要問題。
一、憲法效力的意義
憲法效力的意義在于:(一)憲法具有法律效力是建立憲政的基本前提,而樹立憲法的最高權威則是憲政的集中表現。權力的誘惑和人性的弱點,無時無刻不在沖擊著憲政的基本精神。如果憲法在國家和社會管理過程中真正具有最高法律效力,那么,公共權力的限制、公民權利的實現也就有了堅實的保障,而憲政也就能最終建立起來。(二)憲法的效力是憲法規范與社會現實相統一的表現。憲法效力是憲法的普適性價值落實到社會實際的橋梁,是紙上的憲法轉化為實際規范的中介。憲法規范與社會現實處于動態平衡之中,一方面社會現實的發展要求憲法規范與之相適應,另一方面憲法規范又要規范社會現實,校正“越軌”行為。因此,憲法效力既體現了憲法的適應性,又體現了憲法的權威性。(三)民主政治建設和法治國家建設都最終依賴于憲法效力。(四)法律效力的實質是國家強制作用力的實現,憲法是國家根本大法,其效力自然是國家強制作用力的根本實現形式。因此,憲法有無效力以及其效力的實現程度反映了國家強制力的實現程度,憲法效力關乎國家安危和社會穩定。對憲法效力的研究也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研究憲法效力的目的是更好地、更充分地實現憲法的效力。
二、憲法效力的特點
憲法效力具有以下特點:(一)最高權威性。在成文憲法的國家中,憲法的法律效力高于一般的法律,在國家法律體系中處于最高的法律地位。在世界上許多國家的憲法中,都規定了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基本法、最高法或最高法規等,并用專門的條文或專章規定憲法的最高法律效力的性質。如俄羅斯聯邦憲法(1993年)第15條第一款規定:“俄羅斯聯邦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直接的作用,適用俄羅斯聯邦全境。”(二)穩定性。“一部有效的憲法可以引發人們對政治進程的穩定寄以期望的規則體系。穩定可行的憲法是社會穩定的制度和法律前提。”憲法的穩定性是通過憲法效力的穩定性來實現的,它意味著一部生效的憲法在一段時間內無論在形式上還是事實上都保持著同等的效力,它表明了一部憲法有效規制社會生活的連續狀態。(三)全面性。憲法是民主制國家的根本法,它調整的對象非常廣泛,其效力及于國家和社會生活各方面最基本的社會關系,它在本國社會關系的各個領域都全面有效。
三、憲法效力的層次
憲法的效力可分為抽象效力和實際效力兩個層次。憲法的抽象效力是指憲法內容的妥當性,即規范上的效力,它涉及個人與社會、自由與平等之間的協調以及在此基礎上實現公共福利和私法民主主義原理的程度。憲法的實際效力是指憲法的實效性、實施手段乃至法治秩序的發展階段。憲法具備了抽象效力,并不等同于它同時也自然而然地具備了實際效力。換言之,憲法條款本身是否有效,長沒長出能夠“啃硬骨頭的牙齒”,還有待于社會實踐來證明。列寧關于“憲法就是一張寫著人民權利的紙”的名言,實際上包含了兩層意思,“第一,憲法的根本任務在于確定和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第二,憲法所賦予人民的基本權利,僅僅是寫在‘紙’上的權利,更為重要的是采取有效的措施,使這種紙上的權利變成現實的權利。”這就要求書面憲法制定后必須切實貫徹執行,必須實實在在地調整各種現實社會關系,否則,再好的憲法也等于一紙空文。這就涉及到憲法的實施及保障的問題,也就是憲法效力的實現及憲法效力的保障的問題。
四、憲法效力實現的根據
憲法效力實現的根據有四:(一)國家權力。凱爾森認為,法律效力的本原是由于存在著一種假定的最終的基礎規范,基礎規范并不是由造法機關用通常的法律程序創造的。考察現代社會的基礎規范可以看到,法律是從憲法中取得其效力的,憲法就是基礎規范。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之所以具有法律效力,是因為首先該法第452條規定:“本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其次,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于1997年3月14日發布第83號主席令, 代表國家賦予該法以法律效力。據此可知,法律效力的取得和喪失的根據是國家權力。國家通過正當程序行使國家權力賦予法律以法律效力。按憲法賦予法律以效力和賦予憲法本身以效力,其關系恰如孟德斯鳩關于制度和首腦的關系一樣,即在社會制度剛剛產生出來時,共和國的首腦們就締造了共和國的制度,而后來則是共和國的制度造成了共和國的首腦。憲法效力的獲得或喪失,憲法效力的實現都以國家權力為基礎,都以國家權力為后盾。(二)民眾意志。憲法效力的實現同憲法所體現的民眾意志密切相關。憲法效力的實現更多地依賴于憲法主體的自愿遵守和適用,對憲法的自愿遵守和適用要求憲法在最大程度上體現民眾意志即憲法的民主化。(三)知識和經驗。“憲法更多依據了經驗而不是任何一種抽象理論。” “立法、司法、行政三種權力或還有其它的權利不是人為創造的,國家按三權的劃分實行分權與其說是政治家的創造,不如說是政治家總結了歷史的經驗。”這種意義上的知識和經驗既包括古人的、今人的、別人的,也包括自然科學、社會科學的知識和經驗。馬克思說過,“社會不是以法律為基礎的,那是法學家們的幻想。相反地,法律應當以社會為基礎,法律應該是社會共同的、由一定的物質生產方式所產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現,而不是單個人的恣意橫行。現在我手里拿著的這本拿破侖法典并沒有創立現代的資產階級社會,相反地,產生于18世紀并在19世紀繼續發展的資產階級社會,只是在這本法典中找到了它的法律體現。”憲法之所以能被人們自覺遵守,因為其中凝結著具有真理性的知識和經驗,反映了絕大多數人的共同意志。人們對憲法的遵循并不單單因為違法要承擔法律責任,而在于從人類的知識和經驗中得出結論,不守法是錯誤的。同時,憲法的發展過程也是知識和經驗的產物。眾所周知,憲法在人類社會一開始是沒有的,而是歷經無數代人的無數實踐逐漸形成的,人們通過實踐,通過理性思考,得到了共識。(四)憲法的科學性與真實性。無論是憲法、憲政體制,還是憲政活動,都是客觀現實中政治實踐活動的產物。因此要實現憲法的效力,就必須有一部真實反映社會政治狀況和政治需要的憲法。但人類社會的發展日新月異,人們的思想觀念也在不斷地新陳代謝。而這諸多情況交互作用的結果,勢必又會產生新的需求。然而經驗告訴我們:只有受到人們尊重的憲法,才能具備尊嚴,才能產生作用;而只有反映和滿足現實社會人們需求的憲法,才能得到人們的尊重和遵守。因此,要實現憲法的效力,不但要求在制定憲法過程中必須真實、科學,而且在實施憲法過程中,必須隨著社會現實的變遷而不斷發展、完善,從而保證憲法與社會現實相一致,使憲法能在政治實踐中切實得到貫徹和落實。
五、憲法效力的保障
“世界上沒有一部憲法,它的效力只是來自自己的規定”。要發揮憲法的最高法律效力,必須要在實際生活中保證其貫徹執行,否則,憲法只能成為一紙空文。因此,加強對憲法效力的保障是十分重要的。
就憲法效力保障的基本基本方式來說,實際上,憲法的效力保障以及對國家權力進行限制的程度等課題的解決,都可以歸結到一項重要的制度發明,這就是違憲審查。違憲審查制度的主要功能是維護憲法秩序的統一性以及切實保障人權和公民的基本權利不受國家權力的侵犯。在我國,違憲審查制度還很不完善。違憲審查的專門機構和違憲審查的程序缺乏國家法律上的明確規定,使得我國的違憲審查制度難以發揮應有的作用。2003年5月14日三位法學博士滕彪、俞江、許志永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交的“關于審查《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的建議書”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也引發了社會各界對違憲審查的大討論,可以說具有激活中國違憲審查的重要意義,必將在中國憲法發展史上留下濃墨重彩的一筆。
應該肯定,我國憲法效力保障體制,為貫徹落實憲法、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和法治國家建設發揮了重要作用,但也還存在著許多不足。諸如缺乏專門的憲法效力保障機關、憲法監督的方式還較單一、違憲制裁措施的懲罰性不夠強,等等。因此,進一步加強和完善我國的憲法效力保障體制,樹立憲法的權威和尊嚴,仍然是一項緊迫的任務。
六、總結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憲法能否貫徹實施,能否在現實生活中發揮實際效力,關系到國家的政治安定和全面發展。因此,一個國家的憲法頒布以后,最為緊要的問題就是如何切實地、徹底地使憲法付諸實施,使之產生實際的效力。如果在實際生活中人們不遵守憲法,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執行憲法,那么再好的憲法也等于一紙空文。因此,如何實現憲法的效力、如何保障憲法的效力是世界各國憲政建設中極為重要的問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必須予以高度重視。在我國的法治國家建設和民主政治建設進程中,憲法效力問題關系法制改革全局,關乎我國社會主義憲政建設,是一個很值得深入研究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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