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光 ]——(2007-4-24) / 已閱28341次
淺議物權法“三大基本原則”之間的關系
陳光
(北京市延慶縣人民檢察院,北京 102100)
物權法是大陸法系民法中的概念。德國民法創造出物權這個概念,此后產生了物權法。在當今世界,服務于商品經濟的內在要求,物權法必然要以保障財物的安全利用和自由流轉為宗旨。物權法的基本原則貫穿在整個物權法制度和規范之中,體現物權立法的基本理念和精神,是從總體上規定物權法基本走向、保障物權法主要任務得以實現的關鍵。物權法各基本原則作為物權法的“骨架”和有機組成部分,它們之間的相互關系必然對整個物權法的內容、功能產生深遠的影響,因而它們之間的關系如何是一個很值得研究的課題。
通說認為,物權法基本原則包括物權法定原則、一物一權原則、公示公信原則。筆者認為,三者之間的關系主要體現在其作為物權法基本原則這一統一的整體,在確保物權法立法宗旨和社會功能的實現中的互相呼應、互相補充、內在一致上,體現在規定物權法符合經濟要求中的各負其責、分工協作上。因而研究三者之間的關系不能脫離物權法的本質要求及“三大原則”的內涵和法理意義,而應從該三個基本原則的立法基礎方面入手,分析三者在立法基礎上的聯系,從而從原理上把握其在整個物權法體系上的相互關系。
一、 物權法定原則的立法基礎
物權法定原則的必要性在于物權自身的本質特征和社會經濟有序發展的要求。物權是支配型財產權,它的種類、內容、變動等與他人、社會和國家都有直接關系,只有通過物權法定,才能使物權歸屬明確化,使物權變動公開化,從而既保障了物權人的利益,也保障了社會其他成員和整個社會的利益,并使財產秩序透明化,從而保障交易的安全與便捷,有利于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和商品經濟的發展。
二、 一物一權原則的立法基礎
一物一權原則以確保物權支配內容的實現為其存在基礎。物權是對物的直接支配權,為使這種對物的直接支配在事實上得以圓滿實現,在法律上國家必須使其支配的客體的范圍在客觀上得以確定,并使其支配的外部范圍明確化。一物一權使得物的權屬確定明晰,簡化了物權關系,抑制了紛爭的發生,從法律上規范了對物的利用,從而降低交易成本及交易風險,保障交易安全。
三、 公示公信原則的立法基礎
物權是對世權,其變動涉及的范圍大,不公示不足以明確物權的歸屬,不利于保護權利人。對那些不伴有外部表征的物權變動來說,若不公示,對利害關系人尤為不利,因此,物權變動的公示不僅涉及到物權人自身的安全,也是維護第三人利益的需要。而公信則賦予公示以法律效力,使相對人的信賴利益得到保障,從而堅定了交易當事人對交易成功的信心,使交易安全得到保障,同時也降低了交易成本,在客觀上刺激了經濟活動,促進了社會經濟的發展。
四、 結論
由上述分析可見,物權法“三大基本原則”在立法基礎上是相通的,三者在立法上有共同的目的,都是要保障商品經濟中財物的安全利用和交易安全、便捷。在此框架下,三者相互呼應,分工協作,共同保障物權法主要任務的實現。
物權法定原則使物權類型、內容明確化、法定化,從而規范了一物一權的內容及公示公信的內容、公示的方法,同時物權法定原則也為一物一權、公示公信在實踐中的有效實施奠定了基礎。如果物權的種類、內容沒有由國家法律明確規定,則一物一權、公示公信的權利內容會陷于不確定中,如此則一物一權之“權”者為何、公示公信之示“誰”信“誰”,都成為未定之數,一物一權、公示公信則實際成為空談,物權關系即變得混亂無章。正是物權法定才使一物一權、公示公信在操作上成為可能;正是物權法定才使一物一權有了法律上的根源,使公示公信的內容趨于統一,使物權便于公示,并使公示公信的效力得到了保障。
一物一權原則保證了財物權屬的明晰化,從根源上減少了紛爭發生的可能,使物權法定的效力得以落實,同時確保了公示公信的可靠,并使物權便于公示,規范了財物使用、流轉秩序。若一物上有若干相沖突的權利,或者一權及于數物,則物權法定之法定功能弱化,從而失去了其原本意義及效力,公示也會陷于不穩定中,遑論公信。
公示公信原則使物權法定、一物一權在財物流轉中得以充分貫徹,使二者的效力、影響深及于財物流轉中,使二者充分發揮其對商品經濟活躍的交易行為的穩定作用。公示公信的內容即物權法定所“法定”的內容,并以一物一權為基礎,確保了物權法定、一物一權效力的實現。由于公示公信往往體現在財物交易過程中,因而在交易中物權的公示公信使物權法定、一物一權始終處于社會的監督之下,從而對物權法定、一物一權起到動態調節作用,使之不致在運行中背離其初衷。
三者相輔相成,共同保障對財物的安全利用、安全交易,確保交易快速便捷,從而有效保障物權法功能的實現,促進社會經濟的有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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