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趙希璇 ]——(2007-4-25) / 已閱30561次
無意思聯絡的共同侵權行為
-----共同侵權行為研究
一. 無意思聯絡共同侵權是共同侵權行為和無意思聯絡數人侵權行為的聯系所在
共同侵權行為的概念:共同侵權行為是指加害人為兩個或兩個以上共同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權益造成損害,加害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的侵權行為。單獨侵權行為中,加害人只有一個,因此過錯和責任的認定相對簡單。在共同侵權行為中,由于主體的復合性,即加害人是多數人,對共同過錯的認定就比較復雜,需要從行為,結果,因果關系等多方面加以綜合考察,在單獨侵權行為當中,只存在一種法律關系,即加害人與受害人之間的關系,而在共同侵權行為中實際上存在著內外兩種法律關系,就外部而言加害人與受害人之間發生了一種法律關系,而與此同時,在加害人內部即加害人之間也因共同加害行為產生了一種法律關系。正是因為共同侵權行為存在著兩種法律關系,其糾紛的解決相對于單獨侵權行為所引發的糾紛的解決而言更復雜,更困難。正是基于此,許多國家的法律對后者區分了兩種訴訟:一種是由受害人向一個或多個共同侵權人提起的訴訟,稱為主訴;另一種是向受害人支付全部賠償費用的一個或幾個加害人,向其他共同侵權人提起的責任分擔之訴,稱為追償之訴。
所以,共同侵權行為的特征有四個:一是主體的復合性,即有兩人或兩人以上的加害人存在;二是行為的共同性,即數人之行為相互關聯。構成一個統一的致害原因;三是結果的單一性,即共同的加害行為所生之損害結果為一個統一而不可分割的整體;四是責任的連帶性,是指所有共同侵權行為人應依法承擔連帶責任。其中,行為的共同性是共同侵權行為最本質,最重要的特征。
有關共同侵權行為的幾種理論學說 共同侵權行為屬于一般侵權行為中的一種特殊形式,有關其界定,不僅理論上尚有爭論,而且立法上也表述的不夠清楚。從各國法律均規定共同性為共同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但究竟為“行為共同“抑或是”意思共同“各國法律均未規定,而各國學者們對共同性的理解又多有不同,有人主張主觀說,有人主張客觀說,有人采取折衷說,正是由于法律規定的不確定性和學者意見的大相徑庭,才導致了實務中法律適用的偏差。
客觀說否認共同侵權的構成需要加害人的意思聯絡,正如民法學家史尚寬所言:“民法上之共同侵權行為與刑法上之共犯不同,尚各自之行為,客觀上有關聯共同,即為足已。”
主觀說認為加害人間不僅需要行為之分擔,且須有意思之聯絡(即共同意思),至少限度,亦須有共同之認識始可,否則若偶然的數人行為結合時,即難認為共同侵權行為。我國民法學者王利民也認為共同侵權行為本質特征在于數個行為人對損害結果具有共同過錯,既包括共同故意,也包括共同過失。
折中說認為,判斷熟個加害行為是否具有共同性或者說是否構成共同侵權行為,應從主觀和客觀兩方面來分析,才能兼顧受害人利益和加害人負擔,進而實現侵權行為法平衡社會利益的主要功能。從主觀方面而言:(1)各加害人均有過錯,或為故意,或為過失,考慮數個加害人的主觀方面的因素但是不要求共同的故意或者意思聯絡;(2)過錯的內容應當是相同或者相似的,過錯的內容是指加害人的具體的心理狀態,如對他人之生命健康權試圖進行加害,或者對他人之生命權疏于應有之注意。從客觀方面而言:(1)各加害人的行為具有關聯性,構成一個統一的,不可分割的行為整體;(2)各加害人的行為均構成損害結果發生原因不可或卻的一部分。共同侵權行為在客觀方面的特征,將其與多因現象的侵權行為(如多因一果,多因多果)區別開來。于共同侵權行為,各共同加害人的行為具有關聯性,不可分割,共同構成一個統一的行為,這一行為是損害結果發生的唯一原因;相反,多因現象的侵權行為,各個加害人的行為都是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原因。
綜上所述,對共同侵權行為共同性要件的不同定位將直接決定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行為這一特殊的侵權行為的歸屬。
如果對共同侵權行為共同性要件采主觀說,那么,于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情形,各加害人并無侵權的意思聯絡,其各個行為僅是偶然結合在一起導致損害結果的發生,因此,去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與共同侵權行為判然有別,各個行為人將分別對損害結果承擔個別侵權責任而不是連帶責任,這將限縮共同侵權行為及連帶責任的適用從而減輕加害人的負擔。
如果對共同侵權行為的共同性要件采取客觀說,那么,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行為的個加害人雖對損害結果的發生并無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但因各個行為關聯共同,因此構成共同侵權,進而各個行為人應對損害結果承擔連帶責任,那么無疑將會對受害人提供更有力的保護與救濟。
如果立法者想平衡社會利益,那么對共同侵權行為要件采取折中說當為自然之理。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行為則應當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大多數情況下,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行為就是共同侵權行為。
三種學說各具其理,難分孰是孰非。如此看來,欲求問題之根本解決,只有待立法機關對“共同”的含義作出明確解釋或最高司法機關發揮其司法造法之功能,類型化示范性之判決進而對法律條文之適用作出解釋。但是,現代民法關于共同侵權行為類型的規定還是一致的,歸納起來有以下五種類型:第一,基于共同意思聯絡的一致行為,例如合謀傷害等;第二,基于違反共同注意義務的過失,例如共同作業人疏忽大意造成事故;第三,基于共同關聯行為和分別的過錯(故意或過失),例如兩車想撞致車上乘客受傷;第四,基于分別過錯的結合,例如某重病患者因數家醫院無理拒絕收治而延誤致死,數家報紙同時報道一項不真實消息致使他人名譽損害;第五,共同危險行為,亦稱準共同侵權,是指在相同時間和地點從相同行為的數人中不能夠確知誰為加害人時,基于推定確定,但加害人可以通過證明自己沒有過失或其過失不具有共同性而主張免責。
籠統的說,共同侵權行為可以劃分為1,有意思聯絡的共同侵權行為和2,無意思聯絡的共同侵權行為,而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行為可以分為2,無意思聯絡的數人共同侵權行為和3,無意思聯絡的單獨侵權行為。如圖所示:
1.有意思聯絡的共同侵權行為 2.無意思聯絡的共同侵權行為 3.無意思聯絡的單獨侵權行為
第2部分即為兩者的結合點,也正是共同侵權行為和無意思聯絡數人侵權行為的聯系所在。
二,區別加害行為直接結合和間接結合的方法和意義
我國《民法通則》第133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指出:“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人,為共同侵權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教唆,幫助無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人,為侵權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薄敖趟,幫助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實施侵權行為的為共同侵權人,應當承擔主要民事責任!边@一司法解釋補充了立法上的疏漏,使我國關于共同侵權行為的規定更加的科學,完善,同時也使我國關于共同侵權行為的規定更加科學,完善。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制度在我國不僅是法學理論和司法判例的產物,而且為法律所規定,但當時法院處理此類案件所依據的也僅僅是理論而非法律。傳統的共同侵權觀拘泥于共同意思聯絡的觀點,否認基于過失的共同侵權行為,這種觀點已落后于時代的發展。現代侵權法的發展主要集中在非故意侵權領域,尤其是事故致損領域,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多數國家均突破傳統的共同意思要件的束縛,建立了共同的過失規則,從而使現代共同侵權范圍得以擴張,包括了傳統的共同侵權和多因一果等多數加害人致損的情形。2004年5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兩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致人損害,或者雖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其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結果的,構成共同侵權,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130條規定承擔連帶責任。兩人以上沒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但其分別實施的數個行為間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后果的,應當根據過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根據這條司法解釋的規定,無意思聯絡的數個侵權行為直接結合則構成共同侵權,而無意思聯絡的數個侵權行為間接結合則不構成共同侵權。相應的所應負的責任形式也有所區別,構成共同侵權則負連帶責任,不構成共同侵權則負各自責任。結合以下的案例來進一步說明:
案例一:1999年8月6日9時10分,被告杜吉寶無證駕駛閩d-50070農用車,撞到坐在集美區灌口鎮東輝小學邊休息的原告莊恩岳及其停放在旁邊的兩輪摩托車,造成原告右側盆骨閉孔雙骨折,右關節活動動能喪失29。6%,經傷殘評定為十級。此事故經集美交警大隊派員現場調查取證,于1999年8月10日作出第9908329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1)杜吉寶無證駕車,遇情況采取措施不當,違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25條,第7條第2款,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9條,應負本事故全部責任。(2)莊恩岳不負本事故責任。”本起交通事故的肇事車輛d—50070農用車系被告魏生友所有,1999年8月6日魏生友將車停在杜吉寶看管的工地時,將車鑰匙放在車上。該起交通事故造成原告莊恩岳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21732。06元,其中包括摩托車施救費100元,摩托車維修及材料3265元,醫療費3316。20元,繼續治療費7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750元,誤工費3233。61元,殘疾生活補助費9870元,護理費922。25元及交通費200元。被告杜吉寶于事故發生后分幾次共支付原告4500元。
被告魏生友辯稱,其停車后車鑰匙放在車上,杜吉寶未經其同意上車開出6-7米時,其上車制止杜吉寶開車,杜吉寶要剎車時卻踩到油門,致使事故發生,本起交通事故應由杜吉寶負主要責任。
被告杜吉寶辯稱,魏生友于事故當時是在車上教其開車,并不是在制止其開車,魏生友對此事故應負一定的責任。
結合上述立法例及學理之分析。我們可知,共同侵權行為,首先是侵權行為,其構成應當符合某一特定侵權行為之構成要件。如本案中兩被告共同侵害原告身體完整權,已具備了行為的違法性(違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條例》),損害(原告身體健康受到了侵害),因果關系,過錯(違反了對原告的安全注意義務)這四個要件。但作為共同侵害他人身體的侵權行為,除了上述四個要件之外,還有一些特別的構成要件,才能構成“共同”,也才能讓加害人承擔連帶責任。共同侵權行為的特別構成要件包括:主體的復數性,行為(或意思)的共同性,結果的統一性,責任的連帶性。
本案中,被告杜吉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25條‘機動車駕駛員必須經過車輛管理機關考試合格,領取駕駛證,方準駕駛車輛“的規定,無證駕車,遇情況采取措施不當,以致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身體損害。因此,作為致害莊恩岳的直接負責人,被告杜吉寶對此次事故的發生有重大過失。被告魏生友做為農用車的所有人和駕駛員,將車停在杜吉寶看管的工地上,將車鑰匙放在車上,在事故發生時對其車輛管理不善,致使杜吉寶有機會駕駛車輛,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之一,對此次事故的發生存在一定的過錯。因此,在本案中兩被告雖然沒有共同侵權的意思聯絡,但是由于被告杜吉寶的過失行為與被告魏生友的過失行為的結合,而共同侵害了同一受害人莊恩岳的人身完整權,導致倆原告的損失,故對兩被告的加害行為的共同性應當認定成立。根據交警部門的責任認定書,被害人莊恩岳不負事故責任,故本案中也不存在混合過錯的問題。根據〈民法通則〉第130條”兩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的規定,兩被告的行為構成共同侵權行為,應對原告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案例二:甲縣建筑勘察設計室修建職工聯建防,并吸收單位外其他人員參加聯建,由乙物資站負責該樓的下水管道安裝。該樓房底樓為商業門市營業用房,二樓以上為住宿房,內裝飾采取各聯建戶在不改變原結構的情況下自行辦理的餓方式進行,門市房極其以上樓層共用一個排水系統。樓房竣工后,符丙購買該樓底樓門市房作倉庫使用,其上共用一個排水系統的各樓住戶也先后對各自的餓房屋進行了裝修。后符丙發現其門市屋頂及門面漏水,侵濕了部分倉內貨物導致損失,并支出轉移商品搬運費,管道維修費,有關部門勘驗鑒定費若干。
經鑒定,物資站安裝的下水道符合國家標準。但有證據證明,在滲漏發生后,物資站安裝的下水道符合國家標準。但有證據證明,在滲漏發生后,物資站在維修堵塞管道時,曾將堵塞的橫主管出口處下降了2厘米,這表明原安裝時橫主管道的出口高于了進口部位,違反了安裝規則,是造成堵塞的主要原因。另在維修時拾出的堵塞物中,找到散開的5米鋼卷尺一個。可確認,同一排水系統的樓上各住戶裝修房屋,含有水泥沙漿的污水從下水管道排放,遇逆坡管道處淤結,結塊成為堵塞物;下水道安裝或各戶裝修都有將鋼卷尺掉入管道的可能性,不易排出,與結塊的水泥沙漿一起,堵塞了管道,使排放的污水反從2樓廁所等污水進口溢出,再滲到底樓門市,故造成了損害。
后符丙訴至法院,要求乙物資站和及其樓上各住戶賠償其商品損失,層面和卷簾損失以及處理事故所花費的費用若干。法院最終判決由乙物資站賠償了原告大部分損失,其他損失有其他被告分攤。
本案的損害發生的原因之一,從因果關系上屬于:“多因一果”的類型。被告乙物資站安裝的排水管橫主管不符安裝規范,是造成管道堵塞的主要原因:其他被告裝修房屋時排放的水泥沙漿等具有凝固性的圬物隨污水排入下水道遇不規范橫主管淤積,是堵塞發生的必要條件。其中,乙物資站安裝的橫主管不符合規定是發生堵塞的主要原因,主要原因在因果關系中的原因大于其他原因,僅此就可以決定其責任要大于其他的被告,況且不排除其在施工中將鋼卷尺遺留在管道中,從而確定其負擔主要責任。
其他被告只是依其有裝修行為推定排放造成了堵塞的泥沙,而單獨一戶排放難以造成堵塞,雖也不排除各自施工中將使用的鋼卷尺掉入下水道,但畢竟每戶在其中所起的作用很小,故每戶在本案中的原因力大大小于乙物資站,因此他們承擔的責任也要明顯小于乙物資站。據此,本案中各個被告各自責任的大小,完全可依其行為對結果的原因力來予以確定。
本案各被告的行為是在不同時間發生的,且均是各自獨立實施的,他們在主觀上并無意思聯絡。從這樣的事實來看,似各被告均為單獨侵權。但是僅有各被告的單獨行為,是不會發生本案的損害結果的。本案損害結果是各被告的行為因客觀,偶然的原因結合在一起才發生的是一種共同損害。從這個意義上說,屬于多因現象的侵權行為。該種侵權行為的法律效果與共同侵權有所不同,各行為之間不負連帶責任,而只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任。本案判決各被告人各負其責,未判連帶責任,就是由這種多因一果侵權行為的性質來決定的。
從法理上來分析: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行為是指數人在行為前無共同的意思聯絡,也無共同的過失,但數人的行為導致同一受害人某種損害。其法律特征在于:1。各行為人的行為偶然結合會造成對受害人的同一損害。由于數人在主觀上無意思聯絡,只是因為偶然因素指使無意思聯絡人的各行為偶然結合而造成同一損害后果。使各行為人的行為結合在一起的因素,不是主觀因素,而是行為人所不能預見和認識的客觀的,外來的,偶然的情況。2。各行為人無意思聯絡。無意思聯絡數人侵權與一般共同侵權行為的區別在于主觀方面,即無意思聯絡的共同侵權行為之間,主觀上無意思聯絡。所謂意思聯絡是指事先通謀,即各行為人事先具有統一的致他人損害的故意。在無意思聯絡的共同侵權中,行為人不僅沒有共同故意,也沒有共同過失。所謂共同過失是指各行為人對自己和他人的行為和后果應有預見和認識,但因為疏忽大意或懈怠而沒有認識。無意思聯絡的共同行為人通常并沒有任何身份關系和其他聯系,彼此之間甚至根本不認識,因而不可能認識到他人的行為性質和后果,尤其是各行為人不能預見到自己的行為會和他人的行為結合,并造成對受害人的損害。若各行為人能夠預見和認識到自己的行為必然會與他人的行為結合,并造成對受害人的同一損害,則構成一般共同侵權。3。由于各行為人之間無共同過錯,因此不能使行為人共同負連帶責任,而應根據各行為人的過錯程度確定各自應承擔的責任。從侵權法的“自己行為責任”的基本原則出發,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結果發生以后,由于偶然因素致使無意思聯絡的數個行為造成同一損害,不能要求其中一人承擔全部責任或連帶責任,即不能按一般共同侵權的規則處理,而應是由各行為人對各自的行為造成的后果負責。民法對一般共同侵權行為人規定連帶責任,是因為數個侵權行為之間具有共同過錯,主觀上的共同過錯使數個侵權人的行為結合成為一個整體,因而各行為人應負連帶責任,而僅因為自己的行為與他人的行為偶然的結合就使其負連帶責任未免過于苛刻,且與侵權法的基本規則相悖。
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與一般共同侵權在承擔責任上是不同的。當然,無意思聯絡的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的后果負責,是以各人的損害部分能單獨確定為前提的。所以當數個加害人對自己的損害部分不能確定時,即無意思聯絡的行為人無法只對自己的行為后果負責時,只有用共同侵權的規則來解決,既各行為人負連帶責任。這種情況往往是由于數人無共同故意也無共同過失,但其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發生一損害后果,其加害行為具有關聯性,構成一個統一的,不可分割的行為整體,各加害人的行為均構成損害后果發生原因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是損害結果發生的唯一原因,即一因一果,數侵權人主觀過錯狀態區分的意義在于認定其連帶責任的內部份額。而數個加害人的加害行為間接結合發生一損害結果屬于多因一果,各個加害人的行為都是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原因,應當根據過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結合案例和理論及司法解釋可知,直接結合的共同侵權(即無意思聯絡的共同侵權)的表面特征為時空的同一性,其構成要件為:1、各行為人有積極的加害;2、它的損害結果是不可分的;3、各行為人的行為和損害結果都有直接因果關系。案例一中被告杜吉寶的過失行為與被告魏生友的過失行為的直接結合,而共同侵害了同一受害人莊恩岳的人身完整權,導致原告的損失,故對兩被告的加害行為的共同性應當認定成立即兩方侵權人的侵權行為直接結合成一個原因,從而產生一個損害結果,該行為的結合無疑符合直接結合的共同侵權的構成要件,故被告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從民法理論我們知道承擔連帶責任人可以在連帶責任數額內,依據其過錯大小,就其各自已承擔的份額作適當的分割。分割協議對其內部產生法律約束力,對外的第三人而言并無法律約束力即對外仍應承擔連帶責任。而案例二中損害結果是各被告的行為因客觀,偶然的原因結合在一起才發生的是一種共同損害,各行為之間不負連帶責任,而只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任。
總共2頁 1 [2]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