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周永坤 ]——(2007-4-30) / 已閱8116次
城管嚇死人的制度性反思
周永坤
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博士生導師
2007年4月24日傍晚,南京奧體中心附近的牡丹江街上某建筑工地門口,一名賣水果婦女看見城管執法車開過來,擔心占道經營受處罰,慌忙跨上三輪車,騎了就走,不料剛走出十幾米,一頭栽倒在地,猝然身亡。曹盧杰、任國勇:《賣水果婦女掉下三輪車猝亡》,《揚子晚報》2007年4月25日。
城管始于何年何月,它由誰首創似已不可考,但是城管近年成為社會批評的對象卻不容置疑。前次小販崔英杰案尚未最終結案,又有此次南京“城管嚇死人”事件,再次促使人們思考城管問題。
城管是我國社會轉型中的產物,它的產生與發展有相當復雜的原因。它的直接原因當有三:現代化過程中城市人口的膨脹,單位社會解體所帶來的社會失序,由于前兩者所造成的警力不足。 第一個原因不必多說,大家都看得見,第二個原因得說幾句。改革開放前的中國社會可以稱為“單位社會”,它的最大特點是“人是單位的一員”,每一個單位就是一個小社會,單位承擔著大部分的社會功能,包括對成員的管理職能與糾紛解決職能。作為一種社會管理形式,它是非常成功的。但是,但的最大問題是公民對單位及其領導的依附所帶來的人的依附性。改革開放以后,它在種種改革面前無法存在,逐漸解體。單位社會的解體使人成為真正意義上的“社會的人”,而這是公民社會的必要前提,因此這無疑是社會的一大進步。但是由于平等、法治的社會管理機制的滯后,不同程度的社會失序接踵而至。人口膨脹加上社會失序,增加了警力的需求,這本來很正常,需要增加警察。但是由于以下這兩個原因的介入,這一社會原因才導致了“城管”的產生。其一是經濟的考慮,由于警察的成本相對高,有些地方無能力或不愿意支付這一較高的成本,于是想出了城管,由他們行使相當一部分警察職能。二是為了權力的便捷行使。警察權的行使有較多的法律限制,而城管這一新的組織形式很少、在起初幾乎沒有法律限制,而它幾乎可以什么事都管,特別是帶有強制性的行為。說白了,城管的興起是權力為了規避法律而催生的一種組織。可以這樣理解,城管正是“單位人”思維在新社會中的形態化,人們試圖用單位的管理模式(非法治模式)來管理“自由人”的城市,他們將城市當成了他們原來管理的單位。
既然如此,城管的行為就帶有相當程度的非法性。最為代表性的行為有兩種,一是對公民的財產與身體所采取的種種“即時強制”措施,二是對公民財產的“罰沒行為”。這兩類行為都是最為嚴重的“侵害性”行政行為,當受到行政法上的嚴格規制。如果由警察來行使,很容易導致訴訟,并可能引起“眾怒”,對于權力來說,這就顯得很麻煩。而城管就可以規避之。這是城管繁榮背后的真正的原因。
因為城管對公民權利構成嚴重的侵犯,而在現制下又沒有合適的救濟途徑,因此可以說,城管與人民之間的關系具有相當的“自然狀態”意義,它導致民眾的反感甚至反抗是自然的。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我在上面的博文中說,崔英杰案其實是一個“悲劇”,一個制度性的悲劇。社會應當反思,在這一事件中,社會應當有什么責任,不要老是將犯罪分子魔鬼化。一個過分依仗暴力而較少規范的組織,它在民眾中必然產生恐懼,恐懼可能帶來過度反應:崔英杰是其代表;恐懼可能帶來心理上的重壓而產生不測,那個我至今不知姓名的45歲的女性是代表。我相信在這一悲劇中,城管隊員是無辜的,我估計(僅僅是估計)死者可能有某種沒有察知的疾病,由于過度驚嚇導致急性發病猝死;或者可能由于過度驚嚇倒地,繼而導致腦損傷而不幸身亡。
城管隊員與公民的對立狀態與情緒不是個別城市的現象,它帶有普遍性。但是可惜的是,我們缺乏反思能力,我們只知強化它,這表現在各地城管裝備的“現代化”上,有的地方甚至提出城管要帶槍。我奉勸不要這樣做。我們需要反思的是這一制度本身的合法性如何,或者如何對它加以法律規制,以保障公民的權利,而不是進一步使它暴力化。在一個法治的社會里,暴力只能由警察行使,而警察在法院的監視之下。
昨天,我看到美國的校園槍擊案竟然這樣落幕:他們將兇手趙承熙也列為悼念對象。表面上這一做法是如此的不合邏輯,其實,這正是進步社會的邏輯。一個健康的社會正是建立在社會的反思之上的,正是這一反思是社會合理化的動力。美國人從“殺人魔鬼”身上尚且能反思他們自己對于移民的行為,我們難道不應當從城管接二連三的制度性悲劇中反思點什么嗎?
來源于“平民法理”法律博客http://guyan.fyfz.cn/blog/guy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