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召利 ]——(2007-6-5) / 已閱32009次
對于房地產項目公司股權轉讓來說,區別于一般公司股權轉讓合同的特別條款有:
(1)鑒于條款
該條款主要表述目標公司的情況;股權轉讓方的主體資格、持有目標公司的股權和轉讓該股權的意愿;股權受讓方的主體資格、受讓該股權的意愿;目標房地產項目的情況,包括:項目概況:座落地點、項目性質、四至、占地面積、有關規劃指標等,土地現狀:項目轉讓時土地使用權性質、取得方式及使用期限,項目現狀:項目報批現狀包括規劃參數并列明取得的批文,項目動拆遷、開發現狀(如停建、緩建),項目涉及的土地或工程的權利限制情況等,以便為下一步合同內容的闡述奠定一個事實基礎。
(2)聲明與保證條款
該條款目的是為了防范風險、救濟違約和處理法律糾紛。該條款主要表述和保證當事人雙方主體適格、誠信履約以及意思表示真實。尤其是有關價格的條款,股權轉讓的價格與轉讓方出資額、目標公司的凈資產、房地產項目的開發有重大關系。轉讓股權的價格包括轉讓股權所包含的各種股東權利和義務,但不包括出讓方隱瞞的債務或者應當披露的事實。這是判斷當事人是否誠信履行披露義務的基礎。
(3)過渡期條款
股權轉讓合同簽訂后,從簽訂之日到股權交割日之間有一段過渡期。過渡期條款主要規定當事人雙方在過渡期間的權利義務,如轉讓方妥善經營和管理目標公司,不得有減損目標公司資產或其他利益的行為,轉讓方簽訂新的重大合同或有重大投資應征求受讓方同意,受讓方先期進入目標公司參加公司經營管理等事項。該條款的主要目的是為了促進股權交付工作的順利進行,以及維護受讓方在過渡期間的利益。
除了上述條款之外,房地產項目公司股權轉讓合同中還包括當事人條款、股權轉讓標的及交付條款、價格條款、保密條款、違約責任條款、不可抗力條款、爭議解決方式條款等,因與一般股權轉讓合同相關條款共性較多,在此不再贅述。
(三)合同履行階段
股權轉讓合同簽訂并生效后,并不會自然發生股權轉讓的法律效果。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與股權轉讓的生效是有區別的。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是指對合同當事人產生法律約束力的問題,股權轉讓的生效是指股權何時發生轉移的問題,即受讓方何時取得股東身份的問題,兩者不能混為一談。股權轉讓合同無效或不生效,股權轉讓也不生效。即使在股權轉讓合同生效后,也尚需當事人的適當履行,股權轉讓才能實現。
不過,在嚴格準備了前述的風險防范工作后,合同順利履行自然就是水到渠成的了。在股權轉讓合同的履行方面,轉讓方的主要義務是向受讓方轉移股權,受讓方的主要義務是按照約定向轉讓方支付轉讓款。股權轉讓合同的標的為股權,轉讓方的交付義務實際上只是體現為對公司的一種通知義務,即轉讓方將股權轉讓的事實及要求公司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的意思正式以書面方式通知公司的行為。根據我國《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將股權轉讓結果記載于股東名冊是公司的義務。與股權轉讓有關的公司章程修改、變更工商登記等事項,也應由公司辦理。公司未及時履行義務的,受讓人可以起訴公司,公司應承擔相應的責任。股權轉讓合同生效,房地產項目公司將新股記載于公司股東名冊,并到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后,股權轉讓生效,并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
至此,房地產項目轉讓正式完成,但是股權受讓方仍應當以房地產項目公司名義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行為。
致謝:江蘇金鼎英杰律師事務所車捷主任對本文助益甚多,在此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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