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蔡青榮 ]——(2001-2-4) / 已閱7328次
應提高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
蔡青榮
近年來,交通事故頻發,這固然與交通運輸的迅猛發展有關,但人的因素是主要的。影響駕駛人員安全意識的原因除了交通管理不力之外,刑法規定的交通肇事罪的處刑過輕恐怕也是一個重要原因。
對犯罪的人適用刑罰的目的是為了預防犯罪,一方面對犯罪者本人進行懲戒以防止其再次犯罪,另一方面是對社會上所有的人予以警戒。如果對某種犯罪的處刑較之其危害性來講明顯偏輕,刑罰就起不到應有的警戒、預防作用。按照刑法第133條,構成交通肇事罪的,一般是在三年以下處刑,如此低的刑罰不足以引起駕駛人員的重視。況且在實踐中大多連三年以下也不判,因為按刑法規定,三年以下是可以判處緩刑的,而且大多數受害者親屬為了獲得較多的賠償而放棄對肇事者的刑事追究。駕駛人員的安全意識的大小,在某種程度上是與其將要負的責任尤其是刑事責任成正比的。從以上分析來看,由于刑罰的偏低和實踐中處理的實際情況,決定了駕駛員對交通安全的警惕性普遍較低,故意違章的較多。因此,適當提高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對增強駕駛人員的責任心,減少不必要的人為事故的發生是有好處的。
提高交通肇事罪的量刑幅度不僅必要,而且合理。從犯罪的主觀方面看,過失比故意要輕,但在過失中,過失的程度也有輕重之分,交通肇事罪的過失要比其他過失犯罪重。雖然肇事者在主觀上對重大后果持否定態度,但在預見到違章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情況下仍然不以為然,繼續冒險,這實際上是對他人生命的不負責任,把他人生命當兒戲,其主觀惡性程度比某些間接故意殺人輕不了多少。刑罰應與犯罪的主觀惡性程度相適應的,一般的交通肇事罪最高僅判三年顯然過輕。
適當提高交通肇事罪法定刑,從社會對刑罰的心理評價及承受力方面分析,是可行的。人們對大多數過失犯罪是能夠諒解和容忍的,刑法規定對過失犯罪普遍處罰較輕也正是考慮到這一點。但是,對那些故意違章、嚴重違章而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則超過了人們對一般過失犯罪的心理容忍程度。按現行量刑標準對此種犯罪進行處罰,其社會效果,一方面是公眾認為罰不及罪,另一方面肇事者權衡自己的罪過和所受的處罰后,往往也認為是占了便宜。對善良的肇事者來說,判的輕可能會更增加對受害者的歉疚,而對人性惡的肇事者來說,則會暗中自喜,不但不去吸取教訓,反而覺得無所謂,在這類人身上根本起不到刑罰的改造效果。
筆者認為,應把一般交通肇事罪的刑期由現在的三年以下提高到五年以下。對于故意嚴重違反交通管理法規的交通肇事罪以及肇事后逃逸的,由三年到七年提高到五年到十年,同時擴大適用的條件,不能僅限于逃逸、酒后駕車、無證駕車等惡劣情節,對于嚴重超速等故意違章的同樣適用。對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因其對受害者的死亡持放任態度,而且客觀上有自己先前行為帶來的搶救義務而故意不履行這種義務因而造成受害者死亡,性質類似于間接故意殺人,應把刑期提高到十年以上至無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