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馬寧 ]——(2007-6-11) / 已閱7969次
淺談直郵行業客戶信息的法律保護
馬寧
當前,商業秘密這個概念已經不是一個高深莫測的名詞,但很多企業對其的認識還停留在很初級的層級,比如在交易合同里拷貝一個格式條款,強迫員工簽訂一份很霸道的保密協議,或者糾紛發生后不周密的組織一場訴訟,筆者碰到過很多本可以采用更科學的方式為自己贏得權益的案例,深為其感到遺憾。在此以一個最近宣判的案例來舉例說明,并總結若干建議供企業思考。
2006年11月,上海高級人民法院對一起直郵行業客戶信息侵權糾紛案作出終審判決,原告因未能充分舉證有關數據信息屬于商業秘密而敗訴?催^判決,筆者回味良久,原告本可以在訴訟前甚至簽訂商業合同時做更充分的評估,設計更好的維權方案,盡管如此,筆者還是先總結若干法院的意見,供大家借鑒。
原告與案外人簽訂了直郵市場活動服務合同,為案外人的顧客招募活動提供近萬條數據,數據范圍為上海地區的時尚富有人群、社會精英。原告在所提供的數據中插入了少量種子數據,即虛擬的客戶信息,由原告公司員工的地址及虛擬的客戶名構成。為履行上述合同,原告委托被告打印提供數據的信封標簽,包括了姓名、性別、城市、地址、郵編等內容,打印的范圍包括原告的種子數據。而后,原告的種子數據中的員工收到了被告的廣告函,原告認為被告的行為侵犯了自己的商業秘密,起訴至法院。
一審法院意見:原告主張的數據符合商業秘密的構成要件,應受到法律保護。但原告未就主張被告使用了其提供的近萬條數據提供充分證據,僅提供了種子數據收到了被告廣告函的證據。即使通過蓋然性推斷原則,也無法推斷出被告使用了原告提供的如此多數據的結論。此外,原告為檢測目的而虛擬的數項數據,如果不能與其他真實數據共同使用,其本身也無商業價值,不能獨立構成商業秘密。因此,原告主張不能成立。
二審法院認為,本案所涉的有關數據信息涉及到公民個人的有關信息,與其他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相比,具有較大的特殊性。如果不經過合法程序而對這些個人信息進行獲取和使用將會造成對公民個人權利的損害。因此,上訴人對其主張的有關數據信息商業秘密,應當舉證證明其取得及使用這些有關數據信息具有合法的依據。否則,上訴人要求保護的商業秘密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從本案的有關證據來看,無法反映上訴人是合法取得該有關數據信息的,也無法反映上訴人對于該有關數據信息的使用是經過有關公民的許可的。因此,上訴人關于要求保護其有關數據信息商業秘密的訴請,尚缺乏足夠證據的支持。
原告失誤之處:
(1)商業秘密案件復雜程度較高,總體來說對原告要求嚴格,需要訴前做周密的訴訟風險分析,以選擇合適的案由。實際上,本案原告也可以考慮從違約的角度或不正當競爭中的誠信原則來起訴被告,勝算更大。
(2)起訴前,原告可以選擇不同的被告類型的公司分散風險。
律師點評:根據筆者的經驗,經營信息的法律保護比技術秘密難度更大,因為經營信息的權屬認定較為困難,被告往往以公知信息為由抗辯,而且取證較難,因此需要律師較早介入涉及合理的方案。本案原告并不是規模很大的企業,但仍然遇到了商業秘密的問題,可見商業秘密離企業并不遙遠。筆者認為,商業秘密是個較抽象的概念,很大程度上需要根據企業的業務類型量身定做保護方案,企業對此的誤區往往是不重視事前預防,應引以為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