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瑜 ]——(2007-6-21) / 已閱5901次
撤銷商標應當向商標局提出
宜昌市旅游飲食服務有限公司(下簡宜昌飲食公司)持有“接堂”商標,因企業改制,債權債務由新組建的宜昌市東泰旅游服務股份合作公司(下簡東泰旅游公司)承擔,東泰旅游公司被宜昌飯店兼并,債權債務由宜昌飯店承擔�!敖犹谩卑禹椖客V菇洜I,商標未再使用。宜昌市土渣兒食品營銷管理有限公司(下簡土渣兒公司)東方超市分店加工銷售“接堂”包子,在店前立有“接堂包子”的廣告宣傳牌,在銷售的“接堂”包子包裝盒上標注了“土渣兒系列食品之接堂包子”字樣。宜昌飯店認為土渣兒公司構成商標侵權訴至法院。土渣兒公司提出該商標已達五、六年時間沒有使用,按照商標法應由撤銷其注冊商標。法院沒有采納土渣兒公司的答辯意見,判決侵權成立。
土渣兒公司提出的答辯理由其意圖很明顯,撤銷了該注冊商標自然無從認定商標侵權,這是在知識產權侵權訴訟中經常使用到的策略,就是直接否認對方權利的存在,這樣即使涉嫌“侵權”的行為無可辯駁,但是否定了對方的權利,使對方失去了訴訟的權利,自然侵權之困立刻解除。但是撤銷商標權應當向國家商標局提出撤銷申請,而不是在訴訟中作為抗辯理由直接向法院提出。商標權的終止以商標管理機構依照特定條件和方式履行撤銷或注銷手續為標志。因此,即使發生了可以導致商標權喪失的客觀原因,但如果未被啟動的行政程序依法撤銷或注銷,也就不必然產生商標權終止的法律后果。在我國必須啟動行政程序才能撤銷注冊商標。司法裁判不能替代行政執法,商標管理屬于商標管理部門的專屬權,法院不可越俎代皰,不能以任何理由直接對注冊商標作出撤銷的認定。
作者:王律師,中國知識產權研究會高級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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