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晶 ]——(2007-7-2) / 已閱13415次
監獄警察,看是強勢的弱勢
——監獄警察權利瑣談之二
張 晶
幾年前的一個簡報,介紹某省一個監獄,從嚴治警的經驗。核心的經驗是,當監獄發生影響當地或者全國的重要案件時,下至對負有直接責任的民警,上至監獄的重要領導,采取少至1000元,多則5000元的罰款。
該經驗被美化為強化民警責任,把經濟的手段引入監獄的安全防范機制建設。
其實,這是嚴重侵犯警察權利,濫用處罰權的違法行為。
問題的嚴重性也就在于此了。我們在對警察的管理教育中,往往不把執法放在應有的位置上,甚至執法過程中發生了嚴重的違法問題,我們還視為具有創新精神的舉措,這該是多大的悲哀啊!
回顧近幾年來,我們推進監獄工作的法(治)制化進程,人們留戀在高舉“法律至上”所口號上。所以,當工作中,什么“法律至上”、什么“權利至上”,甚至于什么“依法辦事”,顧及的就很少了,也就一點也不奇怪了。
這里,我們簡單的分析廣泛流行、廣有市場的對警察的“罰款”現象。
首先,罰款于法無據。罰款,在我國的行政處罰法中,是一種特定的處罰行為,主要是行政機關針對行政管理相對人而采取的處罰措施。顯然,警察不是監獄管理的行政相對人。
再者,行政處罰法沒有授予監獄及其領導機關對所管理警察的罰款權。按照行政法“法無明文授權即無權”的基本原則,就意味著,監獄及其領導機關沒有對警察的罰款權。
第三,即使有罰款權的行政機關,行使罰款權必須按照要求的程序來實施。如將所罰款項及時上繳國庫;如當罰款超過一定數額,必須告知被罰款人權利:可以在一定時間內,提起聽證程序,可以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
我們對照上述要求審視時下流行的監獄罰款現象,對警察罰款是典型的濫用行政權的行為。
第四,監獄罰款的后果是非常嚴重的,會直接導致被罰警察的起訴,并且,一旦進入司法程序,亂施罰款的監獄或領導機關,將面臨敗訴的結果。
很顯然,罰款現象,不僅體現為法律意識的淡薄,也暴露了一些監獄領導及其管理機關的管理能力的危機和本領的恐慌。
當然,盡管罰款及其與之相類似的現象時有發生,但我們極少看到明明違法的現象,而我們的警察選擇沉默,蓋因警察對職業依賴的一種無可奈何。
在研究罪犯權利時,我們常常說罪犯是弱勢群體,他們不僅面對監獄這樣的國家機器,也面對警察這樣的代表國家、代表法律、代表正義的化身。可是,警察同志在面對自己的領導,面對監獄及其管理機關時,他們也是弱勢。所以,當他們的權利一旦被侵犯、被損害,他們通常的選擇是忍受和沉默。在現今社會潛規則十分盛行的情勢下,有這樣一份職業比之權利的損害,更重要、更有意義。具體的權利案件贏了,確是永遠的輸了警察發展的未來。絕大多數警察在這個問題上是希望書在一事一時,而不會選擇輸在一世。
也正是這樣的普遍的狀況,使得監獄及其領導毫無顧忌的對警察的權利,選擇保護不力。
或者,換句話說,他們感到職業也不穩固的時候,無奈的時候,他們將會選擇拿起法律的武器。當然,他們針對的不僅僅是罰款這樣的問題。
當然,監獄及其上級機關對警察的從嚴治警是需要的,如嚴格訓練、嚴謹管理、嚴明獎懲、嚴肅紀律,警察就應該是紀律部隊,問題是管理的合法性和適當性。
警察的弱勢,還表現為監獄對警察權利保障的力度欠缺。在一些警察中流傳“警察的生命,沒有罪犯的重要”的說法。很多警察感嘆,一個罪犯生病了,監獄會不惜一切代價,領導又是看望,又是慰問,而警察患病,領導很少過問;一個罪犯死了,要追根問源,而一名警察死了,很難引起領導的重視。
其實,由于監獄工作的要求高,壓力大,風險大,在警察隊伍中,身體亞健康,心理不健康者比比皆是,可是,他們得不到應有的關心和照顧,他們帶病出勤,帶病在崗。
盡管,警察的醫療和罪犯的醫療,不是同一的經費渠道;甚至從法律關系上看,對罪犯的法律關系的調整不同于對警察的法律關系的調整,但,警察與罪犯畢竟同處于一體。尤其是他們的內心會產生嚴重的混亂:
權利沒有保障的警察要切實保障罪犯的權利。
這是一個嚴重的邏輯悖論。
警察權利被侵犯的情形,不僅來自于監獄及其領導機關,很多的時候是來自于管理對象的挑釁和冒犯。
由于罪犯是特定的權利主體,所以,在這樣的情形下,警察常常會由于某種考慮,會犧牲自己的權利來換取對罪犯的保護,也常常會妥協于監獄對罪犯的偏向。當然,更多的情形是由于警察的能力不足,而引發的。
還來自于周邊社會公眾。
就全國而言,這樣的案例時常發生。監獄周邊的公眾,為一己之利,常常會采取蠶食監獄的辦法,甚至會襲擊罪犯,作為管理者的警察,往往為了監獄的集體利益,為了管理對象——罪犯的利益,而不惜把自己的權利拋棄不顧。警察被打傷、被侮辱的事情經常發生。這樣的處境常常是尷尬的:監獄在和周圍公眾的發生糾紛的情形,監獄一般無法贏得自己應有的利益,而此時的警察權利,也就不了了之。
但,無論何種情形,警察的權利被侵犯,是不爭的事實。他們在監獄及其領導機關的面前,是弱勢;在自己的管理對象面前,是弱勢;在社會公眾面前,同樣也是弱勢。
對警察權利的尊重和保護,應當引起我們的高度關注和切實的保障。
這里,我移植對罪犯權利保護的觀點:權利,沒有身份的差別。對任何權利的保護,都體現了法治社會、現代社會的價值所在。而這個權利,不在于為罪犯所有,還是為警察所有。也就是說,保障權利的價值不在于權利主體的身份。
法治社會,對任何人的權利,都要保護;對所有人的權利,都要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