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瑜 ]——(2007-7-3) / 已閱7064次
專利侵權,打擊不如許可
越有實用有價值的專利越容易受到侵權,專利權人全國到處打擊侵權,疲于奔命,曠日持久的訴訟,最終是勞命傷財,即使判決了賠償最后還是很難執行,判決書成為一紙空頭支票,為了打侵權官司破產的專利權人大有人在。筆者曾經和一個行業協會的秘書長提到:“專利被人侵權,不如許可給別人使用。”秘書長說專利權人不愿意許可。為什么不愿意呢?我想是專利權人思想觀念的問題,在對專利的使用認識上存在嚴重的誤區。企業家們都非常具有經濟頭腦,其對問題的考量首先從經濟的角度去估算成本與收益,那么下面就從經濟的角度進行分析、論證為什么對專利侵權打擊不如許可。
一、為什么專利侵權屢打不絕
專利帶來技術的革新,降低了生產成本,提高了產品質量,理所當然地受到企業的喜歡。專利權是法律賦予的壟斷使用權,任何人未經專利權人的許可,不得使用該專利,否則構成專利侵權。侵犯專利權,在我國將承擔三種責任:1、民事責任,民事責任主要體現在賠償上,賠償的標準一般是因侵權獲得的收益。2、行政責任,專利侵權的行政相對較小,不象侵犯商標權那樣會受到罰款處罰,企業對此并不在意。3、刑事處罰,侵犯專利權構成犯罪的,將被判處有期徒刑。很顯然侵犯專利在法律上并沒有收益,即使是暫時獲得的收益將成為賠償,始終要付給專利權人的,利用別人的專利生產產品按法律的規定實際上是為別人做嫁衣裳。而受到行政處罰,在刑事上面臨牢獄之災這是侵犯專利權需要付出的成本,企業侵犯專利權是單位犯罪,除了處罰企業外,企業的經營者還要被判刑,這個代價太大了。從現有的法律規定來看侵犯專利權明顯是得不償失的事情,任何具有理性的人都不會去侵犯專利權。
可是為什么我國專利侵權現象還那么嚴重呢?這根源于我國市場經濟以及法制環境不健全。專利侵權賠償必須通過訴訟,但是訴訟卻得不到很好的執行,權利人反而要搭進去訴訟費、律師費和大量的精力。從另一方面來講,侵權人不必實際賠償,那么他將因為侵權獲得收益。行政處罰對專利侵權人毫無意義,而在現實中被刑事處罰的侵權人是少之又少,刑事處罰的威懾大打折扣,因為被刑事處罰的比例非常之低,侵權人為此付出的機會成本非常之低,這個成本大多數侵權人就忽略不計了,那么侵權人因侵權獲得的收益遠遠大于侵權成本。資本具有逐利的本性,對于基本是一本萬利的專利侵權行為,當然會引得無數人竟折腰。
二、流動帶來收益,使用創造價值
本人很贊同這樣的觀點:“專利流動帶來收益,使用創造價值”,但是我國的專利權人有嚴重的誤區:認為自己的專利是個無限的寶藏,具有巨大的市場價值,對于轉讓費獅子大開口。某人看中一個專利技術——可換牙刷頭,對方開價3000萬元人民幣。這個專利權人對自己的專利期望值顯然過高,開這么高的價格有沒有考慮誰能買得起?這個專利能給購買者帶來多少利益?專利其實沒有那么高的價值,而且專利的價值是按年遞減的,普通的專利(發明除外)只有十年的保護期,保護一過,專利就成為公有財產,專利的價值為零,任何都可以免費使用。而且專利的價值充滿了變數,隨時可能有更先進的專利技術出現,導致該專利的失去了價值。所以專利必須盡快使用了才能體現出專利的價值,為專利權人帶來收益。
使用有兩種方式:1、轉讓給別人使用,2、自己或許可給他人使用,無論轉讓還是許可都是專利的流動。專利發明人我們都可以默認為是技術專家,但是一項專利技術要實現產業化,這還需要一定的經營能力,需要資本等多方面資源的配置,顯然這不是一般專利權人所能做到的,這也不是專利權人的特長。轉讓或者許可給別人,使專利流動起來,讓有能力實施的人去推廣,讓他們去實行產業化,專利權人發揮自己的特長,進行技術上的指導,各方優勢互補,共同讓專利體現應有的價值,取得良好的經濟效益,專利權人自然從中獲得相應的經濟收益。
三、打擊侵權,不如許可
專利權人還有一個誤區,認為專利能給自己帶來壟斷的市場,希望市場的利潤自己獨占。實際絕大多數專利權人無法做到這點,中國市場那么大,需要多大的經濟能力,才讓自己的專利產品遍布市場的每一個角落,這幾乎是任何一個企業都不能達到的。充其量只能在一個小的市場實現獨占,一個小的市場只能是一塊餅干,全面的市場才是一個大大的蛋糕,很小的一塊蛋糕也比餅干大,這個道理大家都懂,那為什么不能和大家一起把蛋糕做大呢?本人明顯感覺到專利權人囿于傳統小農觀念,并沒有算清楚經濟帳,所以有必要從經濟上再分析一下。假設專利權人有能力完全占有一個省的市場,假設他在該省獲得的收益是一個整數單位。如果他許可其他省份的人使用該專利,許可費是10%,全國30多個省,那么他的獲利是自己親自生產、銷售所獲得收益的3倍以上。許可在收益上比自己親自生產銷售要大得多,而且省心省力,這在經濟上是非常合算的。
再來看專利侵權人是否愿意接受許可,為什么要侵權是因為不愿意支付許可的成本,盡管上面分析了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是侵權的機會成本非常之低,但是對于被處罰的侵權人,其成本就是巨大的。專利侵權人就象偷渡者一樣,依靠機會主義的博弈心態去賭一把,但即使偷渡成功,還需要每時每刻提防被國外警察抓住。侵權也是一樣只要侵權還在繼續,侵權人的責任始終存在,被專利權人起訴,受到法律制裁的風險任何時候都可能暴發。隨時提防,不能踏踏實實生活,這其實也是要付出成本的。花點錢買個平安,能夠心安理得,任何侵權者都愿意為此支付一定的成本。那么購買許可權是最佳的選擇,只要許可費合理,他們一般都愿意接受。
通過以上的分析,我想專利權人應該明白打擊侵權,賠償難以得到實際落實,顯然索要許可費比要通過訴訟要賠償容易得到。那么在訴訟中他們就可以改變思路,與其通過打官司制止侵權,不如發放許可證,大家一起把產品做起來,自己輕松得到許可費比自己辛苦生產經營來得多。只要觀念上的一點改變,立刻化干戈為玉帛,在侵權人與被侵權之間建立和諧,讓雙方都能從中獲得收益。
作者:王律師,中國知識產權研究會高級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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