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馬東曉 ]——(2007-8-1) / 已閱24715次
農業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
馬東曉
摘要:本文通過介紹農業知識產權的概念、特征以及內容,結合作者對農業領域知識產權問題的研究和實踐經驗,為農業企業尤其是創新型農業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提出了建議。
關鍵詞:農業 企業 知識產權 保護
一、農業知識產權
人類社會的財產大致包括三類,一是動產,譬如家具、汽車;二是不動產,譬如房屋、土地;三是知識產權,有時也稱知識財產。傳統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發端于對工商業活動和文學藝術創作的保護。但是,隨著農業科技的突飛猛進以及農業產業的規模化發展,尤其是現代生物技術的引入,使得農業企業逐步走向了高新技術產業,其智力勞動的比重和商業競爭的成分越來越高,因此,與之適應的知識產權規則也在農業企業的競爭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所謂農業知識產權,就是人們依法對其在農業科學技術領域作出的創造性智力勞動成果所享有的經濟權利和精神權利的總稱 。
和傳統知識產權一樣,農業知識產權也是一種無形財產權,這是其區別于其他財產權的根本特征。其次,農業知識產權需要國家法律認可,即多數情況下需要相關知識產權機關的審核批準,以確定該知識產權的范圍并頒發相應的權利證書。另外,農業知識產權還具有專有性,即它可以排斥其他人對其不法侵害,一旦有人侵犯農業知識產權,權利人即可請求法院判令停止侵害、賠償損失。最后,農業知識產權還有地域性和時間性的限制。
具體而言,農業企業涉及的農業知識產權包括以下七種:
1、植物新品種權;
2、農業專利權:包括農產品生產技術發明專利權和農業輔助產品的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權;
3、農產品商標權:包括農產品及其加工品、副產品、輔料產品等的標識性權利;
4、農業商業秘密:包括植物育種方法、栽培種植技術、管理經驗、營業數據、價格信息等;
5、農業著作權:包括學術論文、計算機軟件等;
6、農產品地理標志,即原產地名稱等;
7、發現權、發明權和其他科技成果權。
二、農業知識產權的內容
(一) 植物新品種權
植物新品種權簡稱品種權,又稱育種者權利,是最重要的農業知識產權之一。
關于植物新品種的保護,迄今為止國際上主要有三種立法模式。一是制定了專門的植物新品種保護法實施保護,如德國;二是將植物新品種納入到專利制度中進行保護,如意大利;三是采取專利法與專門立法相結合的方式進行保護,如美國。
我國對植物新品種的法律保護實際上采取的是第三種方法,我國《專利法》規定,動物和植物品種本身不授予專利權,但動物和植物品種的生產方法可以授予專利權。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對符合條件的植物新品種授予植物新品種權,由育種者享有排他的獨占權。
按照條例規定,植物新品種是指經過人工培育的或者對發現的野生植物加以開發的,具備新穎性、特異性、一致性和穩定性,并有適當命名的植物品種。植物新品種應當依法經過申請、審查程序后,方可被審批機關授予植物新品種權。我國的植物新品種權的審批機關為農業部和國家林業局,其中農業部負責農業植物品種的受理和審批,國家林業局負責林業植物品種的受理和審批。
依照條例規定,育種者被授予植物新品種權后,享有下列權利:
1、生產權:即品種權人有生產該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同時也有禁止他人未經許可,以商業目的進行生產的權利。同時,條例第十、十一條也規定了三種例外情況。
2、銷售權:即品種權人有權將自己生產或者許可他人生產的授權品種的繁
殖材料投入市場、且有禁止他人未經許可,以商業目的進行銷售的權利。同樣,條例對銷售權也規定了例外,就是國家實施強制許可而指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可以銷售授權品種繁殖材料,但強制許可時指定的單位或者個人,無論是生產還是銷售均應付給品種權人合理的使用費。
另外,按照知識產權法的“權利用盡原理”,品種權人將其生產或者其許可別人生產的授權品種繁殖材料投放市場以后,其專有銷售權即告“用盡”,他人在市場上合法取得授權品種繁殖材料后再進行銷售或者使用,則不構成侵權。
3、使用權:即品種權人有權將自己生產或者許可他人生產的授權品種繁殖
材料當作生產用種或者當作食物、工業原料等,同時也有權禁止他人未經許可,以商業目的將該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重復使用于生產另一品種的繁殖材料。具體而言,即是禁止他人將某一授權品種當作親本材料,組配出另一品種并進行商業銷售的行為。
4、標記權:品種權人有在自己生產或者銷售的授權品種包裝上標明品種權
標記以及品種權內容的權利。
5、許可權:品種權人有許可他人生產或者銷售其授權品種的權利。許可他
人生產或者銷售授權品種,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實施許可合同,明確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6、轉讓權:植物新品種的申請權和品種權可以依法轉讓。轉讓申請權或者
品種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轉讓合同,并向審批機關登記、公告,轉讓自公告之日起生效。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就其在國內培育的植物新品種向外國人轉讓申請權或者品種權的,需要經過審批。
(二)農業專利權
專利制度是保護發明創造最重要的法律制度,也是推動人類社會科技進步的最重要經濟制度之一。我國《專利法》自1985年4月1日施行以來,歷經幾次修改,目前已日臻完善,其中涉及農業企業的有農產品生產技術發明專利權和農業輔助產品的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權兩大部分。
1、 農產品生產技術發明專利權
農產品生產技術發明專利權主要是指利用農業生物技術,結合核技術、光電技術以及常規育種技術,對農產品進行新物種進行塑造、快速繁育、高效生產以及品質改良所做出的發明創造。
現代生物技術是當今發展最快的高新技術之一,21世紀甚至被稱為生物技術的世紀,目前生物技術最活躍的應用領域是生物醫藥行業,但已有許多學者認為農業將是未來生物學應用最重要、最廣泛的產業 。
涉及農產品生產技術的發明大致包含以下幾類:
①植物品種和轉基因植物品種的生產方法發明;其中既包括用傳統生物學方法,也包括運用基因工程DNA重組技術或者現代雜交技術得到轉基因新植物的方法。
②微生物菌種和遺傳物質發明;其中,微生物包括各種細菌、放線菌、真菌、病毒、原生動物和藻類等;而遺傳物質包括基因、DNA、RNA和染色體等。
③微生物制品及其微生物學方法發明;其中,微生物制品是指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謝產物、動物毒素、人或動物的血液或者組織等經過加工制成,作為預防、診斷和治療特定傳染病或其他有關疾病的免疫制劑。如疫苗、抗毒血清、抗菌素等。微生物學方法發明是指用微生物作為原料或者工具來生產生物制品的方法專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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