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召利 ]——(2007-8-7) / 已閱19962次
法眼觀察:ST亞星對價事件
作者:陳召利 主頁:www.law-god.com
一、 事件簡介
(一)重要事實回放
2007年6月26日,揚州亞星客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對外發布《關于公司股票恢復上市的公告》,其中稱:
經本公司申請及上海證券交易所核準,公司股票將于2007年7月5日起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恢復上市交易,上市后的第一個交易日不設漲跌幅限制,以后每個交易日股票交易的漲跌幅限制為5%。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證上字【2007】132號《關于同意揚州亞星客車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恢復上市申請的通知》的主要內容為:“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14.2.1、14.2.10、14.2.14條的規定,本所對你公司股票恢復上市的申請進行了審核,決定同意你公司被暫停上市的9000萬股無限售流通A股在本所恢復上市流通!
2007年6月26日,揚州亞星客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對外發布《2006年度股東大會決議公告》,其中稱:
公司章程中原第十九條:“公司現有股份總數為19000萬股,全部為普通股。(公司的股本結構為:普通股19000萬股,其中發起人持有13000萬股,社會公眾持有6000萬股)”,修改為:“公司現有股份總數為22000萬股,全部為普通股。(公司的股本結構為:普通股19000萬股,其中發起人持有13000萬股,社會公眾持有9000萬股)”。
2007年7月5日,揚州亞星客車股份有限公司對外發布《關于轉增股份上市流通的公告》,其中稱:
揚州亞星客車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5月21日通過股權分置改革,公司用資本公積金向方案實施股權登記日登記在冊的全體流通股股東定向轉增股本,流通股股東每持有10股流通股獲得5股的轉增股份,該轉增的股份(3000萬股)于2007年7月6日上市流通。2007年7月6日公司股票不設漲跌幅限制,2007年7月6日公司股票簡稱“NST亞星”,2007年7月9日始恢復公司A股股票簡稱為“ST亞星”。
2007年7月8日,上海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聯合對外發布《關于揚州亞星客車股份有限公司作為股改對價定向轉贈股份上市流通相關情況的說明》,稱:
揚州亞星客車股份有限公司作為股改對價定向轉贈股份3000萬股,因技術性原因,上市流通時間為2007年7月6日。依據股權分置改革的相關規定,該日揚州亞星客車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未設漲跌幅限制。
(二)糾紛緣起
2007年7月5日,NST亞星(600213)股改完成恢復上市,按規定當日不設漲停幅限制。當日這只股票以8.01元開盤,最高一度上摸9.80元,收盤時報7.89元,比停牌日1.93元的收盤價漲幅超過300%。但是,本應于復牌日向流通股股東按照“每10股轉增5股”的總計3000萬股轉增股份,2007年7月5日卻未能如期上市交易。2007年7月6日,ST亞星發出公告,宣布轉贈股份上市流通,再次不設漲跌幅限制。而當日ST亞星逆勢下跌,跌幅達14.83%,收盤報6.72元,致使眾多投資者遭受損失。
二、 法律分析
ST亞星對價事件主要涉及以下當事人:
1.投資人
這里的投資人應該區分為兩類:股改前6000萬股流通股股東以及2007日7月5日投資人。兩者受到損失的原因和計算方式均不相同。
2.揚州亞星客車股份有限公司
揚州亞星客車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6月26日《關于公司股票恢復上市的公告》明確指出,經本公司申請及上海證券交易所核準,公司被暫停上市的9000萬股無限售流通A股將于2007年7月5日起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恢復上市交易,上市后的第一個交易日不設漲跌幅限制,以后每個交易日股票交易的漲跌幅限制為5%。這與2007年7月5日《關于轉增股份上市流通的公告》中稱“揚州亞星客車股份有限公司作為股改對價定向轉贈股份3000萬股,因技術性原因,上市流通時間為2007年7月6日。依據股權分置改革的相關規定,該日揚州亞星客車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未設漲跌幅限制!笔峭耆韵嗝艿,其中之一必然存在虛假陳述。
3.上海證券交易所
揚州亞星客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分置改革方案實施股權登記日是2007年6月5日,公司股票恢復上市的首日是2007年7月5日,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06年修訂)之規定“公司股票在恢復上市的首日不設漲跌幅報價限制”以及《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業務操作指引》(2005年9月6日)之規定“改革方案實施的股權登記日后的第一個交易日,證券交易所不計算公司股票的除權參考價、不設漲跌幅度限制、不納入當日指數計算。第二個交易日開始,以前一交易日為基期納入指數計算! 揚州亞星客車股份有限公司改革方案實施的股權登記日后的第一個交易日和公司股票恢復上市的首日是同一天,也就是2007年7月5日,公司股票只應于2007年7月5日不設漲跌幅度限制,以后每個交易日股票交易的漲跌幅限制應為5%。上海證券交易所于2007年7月6日再次對ST亞星公司股票不設漲跌幅度限制,于法無據。
4.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規定,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受發行人的委托派發證券權益”,根據2007年6月4日《揚州亞星客車股份有限公司股權分置改革方案實施公告》,流通股股東所獲得的轉增股份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據方案實施股權登記日登記在冊的流通股股東持股數量,按比例自動記入帳戶。因此,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據上述公告將轉增股份按比例自動記入各流通股股東帳戶。然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未于2007年7月5日將股改對價定向轉贈股份3000萬股按比例記入各流通股股東帳戶,有違正常操作。
轉增股份未按期轉入各流通股股東帳戶以及ST亞星公司股票連續兩日不設漲跌幅度限制,致使投資人損失甚多。投資人如欲尋求法律救濟,首先必須弄清與上述其他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
(一)投資人與揚州亞星客車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關系
如上所述,這里的投資人應該區分為兩類:股改前6000萬股流通股股東以及2007日7月5日投資人。對于股改前6000萬股流通股股東來說,揚州亞星客車股份有限公司未于2007年7月5日將轉增股份按比例記入各流通股股東帳戶,顯然違反了公司股東大會決議和公司公告中的承諾,股改前6000萬股流通股股東因此遭受損失,有權要求揚州亞星客車股份有限公司承擔違約責任。因為,將轉增股份記入流通股股東的帳戶是揚州亞星客車股份有限公司的義務,至于未能履行該義務是否是第三人(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原因在所不問。當然,如在賠償股東后,揚州亞星客車股份有限公司能證明責任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可以向其追償。
對于2007年7月5日的投資人來說,揚州亞星客車股份有限公司未于2007年7月5日將轉增股份記入各流通股股東帳戶,明顯違反了2007年6月26日《關于公司股票恢復上市的公告》,存在虛假陳述,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法釋〔2003〕2號)第六條的規定,投資人以自己受到虛假陳述侵害為由,前提條件是存在有關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書,而至今為止,相關主管部門根本沒有甚至不愿對此予以查處。這必然導致投資人無法以自己受到虛假陳述侵害為由提起民事賠償訴訟。
(二)投資人與上海證券交易所的法律關系
投資人與上海證券交易所并沒有直接的合同法律關系。上海證券交易所的錯誤在于對ST亞星公司股票連續于2007年7月5日和2007年7月6日不設漲跌幅度限制,這是完全缺乏法律依據的。這一違法行為直接影響ST亞星股票的交易價格和交易量,完全具備了操縱證券市場的基本特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禁止任何人操縱證券市場,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基于我國現行法律并未對操縱證券市場引發的民事賠償訴訟設置任何行政處罰之類前置條件,理論上因此遭受損失的股東有權起訴上海證券交易所賠償損失。
(三)投資人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法律關系
投資人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也沒有直接的合同法律關系。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未于2007年7月5日將轉增股份按比例記入各流通股股東帳戶,雖然是此事件發生的最終原因,但是該行為與各投資人的損失不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投資人直接起訴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缺乏法律依據。
三、 法律建議
2005年修訂后新證券法雖然對證券法上的民事侵權責任制度作了進一步補充和完善,但是存在較大不足,如虛假信息、內幕交易、操縱市場、欺詐客戶和擅自發行等行為中所涉及到的違法主體只包括:發行人、上市公司、證券公司、內幕知情人、操縱市場者、欺詐客戶者、證券服務機構人員、有關高級管理人員、實際控股人等。但是,對于其它的證券市場主體,最典型就是第78條中的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等主體,只是作出了禁止性的規定,而沒有明確規定其應承擔民事賠償的責任。我國證券法雖然規定了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設立風險基金,但對于風險基金適用情形并未明確規定,這使得風險基金不過是畫餅充饑而已,難以對投資者起到賠償或者補償的法律作用。
基于以上分析,本律師認為,根據我國現行相關法律規定,對于股改前6000萬股流通股股東來說,最簡便的辦法就是直接起訴揚州亞星客車股份有限公司承擔違約責任,因為其未按公司股東大會決議和公司公告及時履行將轉增股份按比例計入各流通股股東賬戶的義務。
而對于2007年7月5日的投資人來說,如欲彌補損失,途徑之一是請求相關主管機關對揚州亞星客車股份有限公司的虛假陳述予以查處,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再向人民法院起訴揚州亞星客車股份有限公司賠償損失。從目前看來,要求相關主管機關進行行政處罰幾乎不可能,因為最終原因很可能是中國證券登記計算有限公司未及時將轉增股份計入帳戶。那么,剩下的途徑就是投資人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證券法》第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起訴上海證券交易所,要求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當然這個過程依然困難重重,首當其沖的就是立案問題,能否立案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其次,侵權行為、損害事實、侵權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系、過錯等一般侵權構成要件如何證明也是相當棘手的。當然,還存在一個比較樂觀的結果,考慮到該事件的重大社會影響,上海證券交易所或者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直接動用風險基金給投資人適當補償,可以說這是目前情況下該事件最有利的解決方式,無論對于各方當事人還是我國的法治建設都損害最小。
毫不夸張地說,ST亞星對價事件已不是一個單純的法律事件,因涉及人數眾多,社會影響較大,已演變為國內外關注的重大事件,其能否依法有效處理直接反映了我國依法治國的現狀,如處理得當,該事件必然成為我國證券法史上甚至法制史上一大里程碑。
附錄:相關法律規定
1.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2005年10月27日)
第六十九條 發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說明書、公司債券募集辦法、財務會計報告、上市報告文件、年度報告、中期報告、臨時報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資料,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發行人、上市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發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及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應當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是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發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有過錯的,應當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七十七條 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縱證券市場:
(一)單獨或者通過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三)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四)以其他手段操縱證券市場。
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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