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冬梅 ]——(2007-9-7) / 已閱22823次
論法院執行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的角色定位及職能發揮
內容提要:法院執行,在構建和諧社會中定位為和諧執行。而推行和諧執行,不僅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而且符合我國二千多年來的民族心理和法律文化傳承。和諧執行可實行以下幾種方法:(一)教育疏導法。(二)執行和解法。(三)人文執行法。(四)風險告知法。(五)透明執行法。
關鍵詞:和諧社會 和諧執行 角色定位 實際操作和運用
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提出了“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戰略目標,它要求我們的社會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為此,肖揚院長要求,各級法院要在和諧社會進程中,認清形勢,找準定位,發揮作用,緊緊圍繞“公正與效率”的世紀主題,全面加強審判和執行工作,為構建和諧社會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在此,有人提出了和諧審判、和諧執行。法院執行,作為法院審判、執行工作的最后一道工序,直接關系到“公正與效率”的實現和社會的穩定,那么,它在構建和諧社會進程中,又如何找準角色定位,及更好地發揮其職能作用?帶著這個問題,筆者試談幾點粗淺的看法。
一、法院執行的基本內涵及和諧執行的意義
法院執行,是指人民法院對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付諸實現的法定活動和行為。它包括刑事執行、民事執行、行政執行及非訴行政執行,執行范圍廣泛,手段強硬,是用司法手段實現無產階級專政的有力保障。法院執行,在無產階級專政的社會體制下,一直發揮著重要作用,執行的軟硬掌握度,直接影響社會的和諧進程。
所謂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指在社會主義條件下全體人民各盡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諧相處的社會,它能夠激發社會活力,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增強全社會的法律意識和誠信意識,維護社會安定團結。和諧包括經濟和諧、階層和諧、政務和諧、區域和諧等。和諧社會是一個美好的社會,它呼喚法院的和諧執行,呼喚法院在執行中,多一點點“溫柔”,少一點點“強硬”。推行和諧執行的意義在于:1、宏觀上,人民法院在執行中將法治精神與人文精神有機結合,以至誠至善的精神追求,靈活務實的執行調解藝術,懲惡揚善,啟迪心智,回歸理性,才能把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有機統一起來,并促進社會秩序和諧穩定,產生一種綜合社會效能----即:在規范市場行為、維護社會秩序穩定的同時,也以一種特有的方式促進資源配置的市場化程度和社會對良好秩序的認同。2、微觀上,提高了法院自身的執行結案率,并有效地緩解了“執行難”。和諧執行已成為現代文明社會的重要工具,成為支撐社會服務體系及投資環境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促進經濟交往、維護社會秩序的基礎保障,也是完善社會機制、構建和諧的有效手段。
二、法院執行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的角色定位
肖揚院長曾說過,一個和諧的社會必定是有序的社會,而一個有序的社會必定是一個民主與法制的社會。事實上,構建和諧社會的各個方面都與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密切相關。所以,法院執行,在構建和諧社會中必然定位為和諧執行。而推行和諧執行,不僅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而且符合我國二千多年來的民族心理和法律文化傳承。
所謂和諧執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執行工作中,以實現公正與效率為目標,以司法為民為宗旨,堅持以人為本、情法并重、寬嚴相濟、公正文明的執行方法,在定紛止爭、化解矛盾的同時,增進當事人的信任和友愛,增強群眾的法制觀念和法律意識,從而達到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進步的目的。它旨在追求執行中的和諧效果。
(一)和諧執行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
和諧社會,是一個以人為本的法治社會,擁有化解自身矛盾的機制,而法院執行,作為國家專政工具的一個部分,本身就具有民主法治建設的內容,如執行規定中的執行和解、執行中止、恢復執行等內容及民主、公開、公正等執行特點,就滿足了社會主體解決糾紛、維護社會正義的社會需求,加速了人們對社會的認同感。當前,在反映執行不到位、來信來訪等問題日漸增多,可能出現矛盾激化甚至上訪、繼而影響和諧社會構建的情況下,倡導并推行和諧執行,已成為形勢的必然要求。和諧執行充分尊重了當事人的意志和處分權,體現了憲法和法律精神,并利用法律合理平衡了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之間的利益,完全符合民主法治、公平正義等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
(二)和諧執行符合我國民族心理和法律文化傳承
從我國民族心理方面看,“和為貴”的儒家思想長期在中國占統治地位。 “君子喻于義,小人喻于利”,要求爭執的當事人不計較個人利益,做君子而不做小人,以維護人際關系的和諧友愛。這種“和合”文化思想,體現到執行工作中,同樣要求當事人化干戈為玉帛,互諒互讓,它追求的仍然是一種和諧的局面。很顯然,和諧執行理念正是傳統的儒家思想在法院執行工作中的繼承和發揚。
從法律文化傳承上來看,我國的法律一直是注重調解。早在西周時期就有調處的記載,抗戰時期的延安,我黨就系統地提出了馬錫五式的調處方式。1991年頒布的民訴法及人民法院執行規定中,更是把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完畢作為一種結案方式,它突出強調的仍是和諧執行。執行工作調整著人與人之間的關系,承擔著解決糾紛、化解矛盾、平衡各方利益的重要職能,它的前提就是要尊重人、關心人。有鑒于此,以人性換人心、尊重人、關心人的和諧執行方法,對于處理好各方利益沖突,在人與人之間建立起安定有序的關系顯得尤為重要。
以上,不難看出,和諧執行遵循的正是“和為貴”的民族心理及注重調解的法律文化傳統。實踐已經證明,和諧執行是人民法院定紛止爭、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的有效手段。要構建和諧社會,執行工作只有以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為出發點,采取符合我國民族心理和法律文化傳統的和諧執行方法,才能真正發揮其定紛止爭的功能,為構建和諧社會發揮應有的作用。
三、和諧執行在具體工作中的操作和運用
和諧執行,推行的是以人為本、情法并重、寬嚴相濟、公正文明的執行方法,在目前我國法院普遍被“執行難”問題所困擾的情況下,推進和諧執行,不啻于是緩解“執行難”的一個有效途徑。近幾年,萍鄉法院就實行了“攻心為上、搶抓機遇、制度配套、良性循環”十六字方針,并同時推出了“湯河經驗”,就是和諧執行的一個試點,取得了良好效果。結合實踐經驗,筆者認為和諧執行可采取以下幾種方法:
(一)教育疏導法。即執行人員區別不同案情,以攻心為上,對當事人做好耐心細致的教育疏導工作,敦促當事人自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實踐中不難發現,我國強制執行程序功能的有限性,不僅體現在需要強制執行的案件負擔過重、執行組織等內部關系未理順等問題所造成的“絕對力量不足”,更集中地表現為轉型期制度總體供應不足所導致的“相對力量不足”。在這種境況下,教育疏導的種種優勢便凸顯出來----更容易節省法院辦案資源,并在一定程度上彌補法院執行力量和其他制度的不足!皽咏涷灐本褪墙逃鑼Хǖ囊粋體現。教育疏導法作為切實有效的工作方法,在執行制度供應不足的整體狀態沒有得到根本性改變之前,有其長期存在和使用的必要。
教育疏導法有以下四種:
1、 案例引導法----即在教育疏導過程中,執行人員通過列舉發生在當事人身邊的一些較為熟悉的案例,引導當事人主動履行義務,從而達到執行目的的一種說服教育方法。此種方法多用于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和追索“三費”等案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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