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潘志國 ]——(2007-9-7) / 已閱44618次
第七條 探礦權或者采礦權轉讓的受讓人,應當符合《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或者《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規定的有關探礦權申請人或者采礦權申請人的條件。
第八條 探礦權人或者采礦權人在申請轉讓探礦權或者采礦權時,應當向審批管理機關提交下列資料:
(一)轉讓申請書;
(二)轉讓人與受讓人簽訂的轉讓合同;
(三)受讓人資質條件的證明文件;
(四)轉讓人具備本辦法第五條或者第六條規定的轉讓條件的證明;
(五)礦產資源勘查或者開采情況的報告;
(六)審批管理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有關資料。
國有礦山企業轉讓采礦權時,還應當提交有關主管部門同意轉讓采礦權的批準文件。
D、《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0號)
第五條 勘查出資人為探礦權申請人;但是,國家出資勘查的,國家委托勘查的單位為探礦權申請人。
第六條 探礦權申請人申請探礦權時,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資料:
(一)申請登記書和申請的區塊范圍圖;
(二)勘查單位的資格證書復印件;
(三)勘查工作計劃、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證明文件;
(四)勘查實施方案及附件;
(五)勘查項目資金來源證明;
(六)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資料。
申請勘查石油、天然氣的,還應當提交國務院批準設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進行石油、天然氣勘查的批準文件以及勘查單位法人資格證明。
E、《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1號)
第五條 采礦權申請人申請辦理采礦許可證時,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資料:
(一)申請登記書和礦區范圍圖;
(二)采礦權申請人資質條件的證明;
(三)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
(四)依法設立礦山企業的批準文件;
(五)開采礦產資源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
(六)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資料。
申請開采國家規劃礦區或者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內的礦產資源和國家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的,還應當提交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申請開采石油、天然氣的,還應當提交國務院批準設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進行石油、天然氣開采的批準文件以及采礦企業法人資格證明。
結論意見:
礦業權抵押權實現,實際上是一個礦業權轉讓的行為,根據《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第七條的規定,礦業權轉讓的受讓人,應當符合《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或者《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規定的礦業權申請人的條件,這個條件中包括了礦業權申請人資質條件的證明以及依法設立礦山企業的批準文件等要求。
即礦業權設置抵押權后實現抵押權時會面臨一個比較特殊的問題,那就是礦業權受讓人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而這些對于專營金融業務的銀行來說顯然是不符合條件的,故銀行不能直接成為礦業權的受讓人,只能是根據《礦業權出讓轉讓管理暫行規定》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在申請實現抵押權時委托法院或其他拍賣單位對礦業權進行處置,待轉讓給符合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的主體后,再從處置的礦業權所得中依法受償。
2、企業發生安全事故,證照將被政府吊銷,銀行權益能否得到保障,且在政府將采礦權拍賣后,事故賠償是否先于銀行債權從拍賣價款中受償?
法律依據:
《礦業權出讓轉讓管理暫行規定》(國土資發[2000]309號)
第五十八條第二款 采礦權人被吊銷許可證時,由此產生的后果由債務人承擔。
結論意見:
企業因安全事故等原因,證照將被吊銷,就可能意味著采礦權的喪失,其直接影響到抵押權的實現。抵押權人的權益只能通過向抵押人索賠而尋求保護。如果政府拍賣采礦權,相對于事故賠償,抵押權人享有優先受償權。
另外,對生產安全風險的防范涉及諸多因素,作為抵押權人可通過主動的過程監督,特別是加大對抵押人安全指標的考核,是可以避免一定的風險。
3、采礦權證因各種原因未通過年檢,銀行的抵押權益能否保證?
法律依據:
A、《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0號)
第十條 勘查許可證有效期最長為3年;但是,石油、天然氣勘查許可證有效期最長為7年。需要延長勘查工作時間的,探礦權人應當在勘查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的30日前,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延續登記手續,每次延續時間不得超過2年。
探礦權人逾期不辦理延續登記手續的,勘查許可證自行廢止。
石油、天然氣滾動勘探開發的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最長為15年;但是,探明儲量的區塊,應當申請辦理采礦許可證。
第三十三條 探礦權人被吊銷勘查許可證的,自勘查許可證被吊銷之日起6個月內,不得再申請探礦權。
B、《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1號)
第七條 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按照礦山建設規模確定:大型以上的,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最長為30年;中型的,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最長為20年;小型的,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最長為10年。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繼續采礦的,采礦權人應當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的30日前,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延續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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