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葛長生 ]——(2007-9-24) / 已閱8657次
淺談法官在民事中的調解能力
通遼鐵路運輸法院民事庭 葛長生
在處理民事案件過程中,案件能否順利進行調解,與法官的調解能力有直接的關系。法官的調解能力,主要體現在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運用一定的調解技巧,針對當事人的心理狀態,采取的一種方法,從而順利地促成雙方當事人調解協議的達成。也就是說法官的調解能力大小對提高案件質量與效率將起到積極的作用。結合十幾年的工作經驗,談談在民事調解當中自己的一點體會和做法,供大家參考。
一、法官要具備較高的綜合能力。
法官的綜合能力也就是法官的綜合素質。綜合素質主要體現在法官要具有較好政治、業務素質和道德修養。作為一名好的法官,在審理民事案件過程中,首先要確定的政治立場和把握正確的政治方向,增強自身的政治敏銳性和鑒別力,同時還要具有強烈的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和家庭美德等道德意識。法官的這種綜合素質集中體現在調解當中,比如向當事人遞一杯水、讓一個座位、說一聲謝謝等等語言,而不是老百姓所說的那種門難進、臉難看的衙門作風,讓糾紛當事人感受到法官熱情和溫暖,這樣就打消了對法院的看法和顧慮,很容易使案件調解成功,順立地促進雙方當事人調解協議的達成。
其次、法官要有較好的業務素質。民事案件涉及的社會方方面面,沒有較好的業務素質,很難促成調解,因此,法官業務素質應該體現在有廣博的社會知識和法律知識,全面分析問題的能力,能透過現象看到問題的本質,作出正確的決斷。
第三,法官要正確把握被調解人的心理活動,并根據當事人不同心理特點和接受能力適時進行調解。如:法官要通過聽、觀和交流等方法,對當事人的心理反應和接受能力,發表調解意見。所說的聽就是聽雙方當事人訴說,了解案件基本情況,從而掌握當事人心理動態的一種調解技巧,也是法官的一項最基本素養。在調解中,當事人的心理最初都是不平衡的,這就要求調解法官要耐心聽當事人的訴說,而讓當事人的怒火盡量宣泄出來,然后給予充分的理解,使當事人的心理得到安慰和解脫之后,矛盾就化解了。比如,去年我在審理一起婚姻案件糾紛時,因為男方八年不常回家,不盡做丈夫和父親的法定義務,母子倆在萬般無奈的情況下,將自己的丈夫和父親告上法院,要求丈夫和父親盡扶養、撫養義務。在調解時,孩子的舅舅一進門就對孩子父親情緒十分激動,大聲宣泄,滔滔不絕地講了40多分鐘,當時我并沒有去打斷他們,而是耐心傾聽當事人訴說,話講完了,氣也就消了,矛盾很快就化解了,最終即時審結了此案。所說的觀也就是法官要察言觀色,揣度雙方當事人的態度和意見,適時地進行提示雙方有無調解意愿,如果雙方都有意愿,調解人員要馬上當機立斷,一鼓作氣,抓緊制做文書,盡快送達,防止出現其他變故。比如:前年,我在審理赤峰鐵路工務段訴一些單位侵害鐵路線路糾紛一案時,立案時就快到年底了,為了盡快結案,我們就是采取了這種作法,就地送達、就地調解、就地制做法律文書,僅用3天的時間9起案件全部結案,使我們民事庭年終的結案率達到了100%。所說的交流就根據當事人的不同文化程度、不同性格,也就是老百姓所說的見什么人說什么話,要善于與他們溝通,拉進調解人員與他們的距離。
二、法官要具有較好的語言表達能力。
語言的表達既可以充分展現一名法官的成熟魅力,又能體現法官的修養。法官在主持調解過程中,語言運用得好與壞,不僅可以讓雙方當事人聽了之后,產生好感,更主要的是有助于案件的順利調解。同一個案件,用不同的法官來審理,效果是不一樣的,有的法官說出來的話就很容易讓當事人接受,有的法官說出的話讓當事人聽了之后就接受不了。這就要求法官在調解中要學會講話,既要使調解語言符合法律規定,又要在講話中要學會藝術地表達,切忌簡單生硬。在清楚表達自己意見的同時,也要給雙方當事人留有余地,不至于讓當事人尷尬。特別是對受損害的一方當事人。在表達同情的同時,要學會引導被安慰者的情緒,讓他們從奮怒的氣氛中泄憤出來,理解安慰的話能夠讓雙方當事人增強了對法官的信認和好感,這樣就很容易拉近法官與當事人的距離,調解的難度也就會減小。由此可見,法官的語言表達能力,就是要準確、親近、明朗、通俗的言語,使當事人能夠聽懂明白,容易讓當事人愿意接受調解,以達到案件最佳的調解效果。
三、法官要有較高的撰寫法律文書的能力。
一篇好的法律文書就是一篇好的論文,能體現法官的文化修養和內涵,制做文書的好與壞,同時也能直接影響裁判案件的質量。因此,要想提高撰寫法律文書的能力,我認為,首先是多學,就是向一些寫的好的審判人員學習,學習他的寫法、他寫法律文書的技巧。其次是多看,就是在看報紙或者看案例時,要將一些精選的部份收集起來,特別是法律文書的說理過程、事實的敘述、證據分析和好的法言法語等句子抄錄在自己的筆記上,待以后遇到這樣類型的案例能及時運用自如。再次是多寫,就是在審判實踐中遇到的一些問題要及時地寫出來,不管是以論文的形式,還是以通訊報到的形式要及時寫,反映情況,鍛煉了自己動手的能力和邏輯思維能力,這樣也就提高自己的寫作水平。
四、法官要有高超庭審的駕馭能力。
在庭審辯論結束后,有一些案件的當事人為了礙于面子或者雙方庭前對立情緒大表示不同意調解,基于一時放不下面子情況,法官要根據法律的有關規定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及時啟動調解。對當事人說服教育,消除雙方當事人的對立情緒,在事實和證據面前,分析判決和調解結案的利弊關系,使雙方心悅誠服地達成調解。因此,庭審的駕馭能力簡單地說就是法官的審判能力,駕馭能力的好與壞又直接影響案件的質量。當然,這就要求法官必須知法、懂法、精通法律,同時還要注重平時法學理論知識的基累,基累一些開庭當中遇到的實際問題和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要多開一些標準庭、示范庭,積極創造開大庭,基累開庭經驗,要多學一些優秀法官開庭所審理的經典案例,從中使實踐與審判理論相結合,這樣就可以不斷提高法官庭審的駕馭能力和庭審的調解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