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楊建明 ]——(2002-2-28) / 已閱12352次
對法院刑事訴訟文書樣式的一點質疑
楊 建 明
一、案例引子
譚某某與黃某某因故發生糾紛,在糾紛中黃某某用扁擔將譚某某打成輕傷。后經基層組織調解未果,譚某某遂自訴至人民法院,請求追究黃某某的刑事責任并且要求賠償經濟損失。人民法院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即于2000年3月4日決定立案,但立案后被告人黃某某外出下落不明,人民法院遂于2000年7月19日依法裁定中止審理。此后被告人黃某某一直杳無音信,自訴人譚某某考慮到鄰里鄉親,追究被告人黃某某的刑事責任已無必要,只是請求賠償經濟損失即可,遂于2001年11月15日提出撤訴申請,請求撤回對被告人黃某某的刑事自訴。
二、處理意見
1、是否裁定準許撤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關于“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撤回自訴”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九十八條關于“對于自訴人要求撤訴的,經人民法院審查認為確屬自愿的,應當準許”的規定,本案應裁定準許自訴人譚某某撤訴。
2、訴訟文書如何送達?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關于“送達訴訟文書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給他的成年家屬代收”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零四條關于“送達訴訟文書如果本人不在,可以由其成年家屬代收”的規定,本案訴訟文書依法送達其成年家屬代收。
三、一點質疑
本案訴訟文書依照《法院刑事訴訟文書樣式10》制作,該樣式在尾部規定:“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書的第二日起五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份。”也就是說賦予了當事人上訴的權利。
在本案中,自訴人譚某某從情理上講不可能上訴。因其自愿申請撤訴,如又提起上訴于情不合。被告人黃某某從情理上講也不可能上訴,因自訴人譚某某撤訴,對其并無壞處;在本案中,被告人黃某某沒有收到訴訟文書,事實上也不可能提起上訴,而收到訴訟文書的被告人黃某某的成年家屬又無權提起上訴。正好又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條關于“對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剝奪”的規定發生沖突,在本案中實際上以被告人黃某某下落不明為借口,對其上訴權加以了某種意義上的“剝奪”。
我國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對于裁定,賦予當事人上訴權的只有三種情形: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管轄異議,對于準許撤訴等其他裁定均未賦予當事人上訴權。而我國刑事訴訟法沒有關于裁定上訴的相關規定,這正是立法的疏漏,司法解釋也未作出規定。但是法律的本意肯定不是全部裁定都可以上訴,因為裁定是涉及程序上的處理,有些裁定比如補正裁判文書的筆誤就沒有上訴的必要,法院刑事訴訟文書樣式中也沒有規定可以上訴。
依照邏輯推理,要么裁定準許撤訴錯了,要么訴訟文書樣式錯了,二者必居其一。縱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并無準許撤訴有權上訴的明文規定。結合本案實際可以得知:刑事自訴案件自訴人申請撤訴的情形,人民法院裁定準許撤訴后,當事人提起上訴于理不合,于法無據。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法院刑事訴訟文書樣式10》以訴訟文書的形式為當事人設定了上訴權,不僅于理不合,而且違反了權利法定原則,建議在該樣式的尾部刪除關于上訴權的規定。
作者單位:重慶市墊江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