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武合講 ]——(2007-10-1) / 已閱15143次
田間鑒定還是田間檢驗
——對一份《測產報告》的法律分析
武合講
(山東貴和律師事務所 山東菏澤 274000)
《產品質量仲裁檢驗和產品質量鑒定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規定,產品質量檢驗和產品質量鑒定是在處理產品質量爭議時判定產品質量狀況的重要方式。《種子法》規定,種子質量檢驗機構可以接受委托對種子質量進行檢驗。《農作物種子質量糾紛田間現場鑒定辦法》(以下簡稱《鑒定辦法》)規定,田間現場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種子管理機構有權組織實施田間現場鑒定。上述法律已將種子檢驗(包括室內檢驗和田間檢驗)和田間現場鑒定(也稱田間鑒定)明確規定為處理種子質量爭議時判定種子質量狀況的兩種方式,但在司法或執法實踐中,人們仍然常將種子檢驗中的田間檢驗和田間鑒定混為一談;即使是專門從事種子檢驗的人員,有時也將兩者相混淆。下面即是一個典型的案例。
2006年春,河北省部分棉農,自種子代銷商蔡某處購買了天津市某農科站經營的山東省某種業公司生產的棉花品種“龍澤1號”的種子220斤。某某市種子監督檢驗站(以下簡稱種子質量檢驗機構)接受棉農委托,于2006年9月14日選擇具有代表性的地塊蔡某某種植的10畝棉田,進行了田間產量預測,制作了一份《測產報告》。測產結果報告如下:“該地塊棉花因出苗不全,缺苗斷壟情況較重,在缺苗斷壟處農民補種了玉米。通過采取對角線五點取樣法對該地塊棉花的產量因素進行逐項調查,各調查數據如下:株距0.74m,行距0.7m,密度19305株/hm2,單株成鈴數12.1個,單鈴重5g,產量1167.90kg/ hm2。該地塊棉花產量結構為:平均畝株數19305株/hm2,平均單株成鈴數12.1個,單鈴重5g,平均單產籽棉1167.90kg/ hm2”。《測產報告》上有作為測產小組成員的五位高級農藝師和種子檢驗員的簽名,種子質量檢驗機構加蓋了公章。法院據此判決天津市某農科站和山東省某種子公司賠償原告蔡某某等26戶棉農損失共計198134.68元。
作者認為,本次測產活動混淆了田間檢驗和田間鑒定的本質屬性、檢驗主體、檢驗范圍、檢驗程序和判定依據、檢驗結論與鑒定結論以及檢驗報告與鑒定報告等的區別;其效力值得商榷。
一、測產活動作為田間鑒定的法律分析。
本次測產活動是棉花種子在大田種植后,因種子質量或者栽培、氣候等原因,導致田間出苗、作物產量等受到影響,雙方當事人對造成事故的原因和損失程度存在分歧,為確定事故原因和損失程度而進行的田間現場技術鑒定活動;其符合《鑒定辦法》第二條關于田間現場鑒定的定義。在本質屬性上,本次測產活動屬于田間鑒定。
本次測產活動作為田間鑒定,其違法之處表現如下:
(一)組織鑒定的主體違法。
依據《鑒定辦法》第三條之規定,應由田間現場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種子管理機構組織實施田間鑒定。在該《測產報告》上蓋章的是種子質量檢驗機構,證明組織實施田間鑒定的不是種子管理機構。依據《種子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種子質量檢驗機構是具備相應的檢測條件和能力,配備符合法定條件的種子檢驗員,并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和計量認證的法定專職檢驗機構,是社會公益性的非營利技術服務事業法人;其不具有行政職能;非經法律授權或行政機關委托,其沒有權力對農作物種子質量糾紛組織田間鑒定和制作現場鑒定書;不是法律授權行使組織田間鑒定職權的有關種子管理機構,其組織田間鑒定活動,屬于主體違法。
(二)實施鑒定的程序違法。
假設本次測產活動是由有關種子管理機構組織實施的,其也違反了《鑒定辦法》規定的鑒定程序。1、專家鑒定組進行田間鑒定時,沒有通知種子經營者和種子生產者等有關當事人到場。2、于2006年9月進行鑒定時,需鑒定地塊的棉花已經進入收獲期,已不具備鑒定棉花出苗率的條件,依法應當終止鑒定,而專家鑒定組仍然進行鑒定。3、《測產報告》中沒有列舉相應證據證明專家鑒定組對鑒定地塊中種植作物的生長情況進行鑒定時,履行了《鑒定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應當充分考慮的八種因素的義務。4、沒有按照《鑒定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內容制作現場鑒定書。
(三)《測產報告》缺少確定事故原因和損失程度的鑒定結論,對確定事故原因和損失程度沒有證明力。
《測產報告》是在棉花生產過程中鑒定人員對被檢地塊“棉花缺苗斷壟”、“農民補種了玉米”和各調查數據以及產量結構等進行的調查記載,是對田間檢驗結果的記錄。其既未對品種真實性進行驗證和對品種純度進行評估,與文件記錄進行比較,判定種子質量與文件記錄是否相符的檢驗結論;又未對導致“棉花缺苗斷壟”、“ 平均單產籽棉1167.90kg/ hm2”等是受到種子質量或者栽培、氣候等原因的影響,作出確定事故原因和損失程度的鑒定結論。
《測產報告》未對造成“棉花缺苗斷壟”的原因作出結論。在未排除播種質量、田間管理、種子使用者故意(棉田套種玉米產生的邊際效應致使棉苗死亡造成棉花缺苗斷壟)等因素的前提下,《測產報告》對確定事故的原因,沒有證明力。
棉田“平均單產籽棉1167.90kg/ hm2”,并不能證明確有損失和損失的程度。《測產報告》未對棉田套種的玉米進行測產。如果棉田套種的玉米單產15000kg/hm2以上,棉農不僅沒有損失反而獲得了大豐收。在沒有對棉田套種的玉米進行測產的前提下,《測產報告》對被檢地塊遭受損失和損失的程度,沒有證明力。
二、測產活動若為田間檢驗的法律分析。
《測產報告》記載了種子檢驗員于棉花生產過程中,在田間對棉花出苗、補種玉米、棉花產量結構進行調查的數據,并由種子檢驗員簽字和種子質量檢驗機構蓋章,文書名稱為《測產報告》,其更接近于《管理辦法》和《農業部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基本條件》規定的檢驗報告的形式要件。
本次測產活動若為田間檢驗,其違法之處表現如下:
(一)檢驗范圍違法。
種子質量檢驗機構,應在考核部門授權其檢驗的產品范圍內,根據申請人的委托要求,對質量爭議的種子進行檢驗,出具種子檢驗報告。種子質量檢驗機構實施種子檢驗,必須按照規定的種子檢驗規程,確定給定農作物種子的一個或多個質量特性進行處理或提供服務,并與規定要求進行比較[1]。田間檢驗,也僅是在種子生產過程中,在田間對品種真實性進行驗證,對品種純度進行評估,同時對作物的生長狀況、異作物、雜草等進行調查,并確定其與特定要求符合性[2]。田間檢驗僅對種子本身現實狀況是否符合文件記錄予以判定,不對造成種子質量與文件記錄不符的原因和后果予以分析判定。種子質量檢驗機構接受棉農委托,于2006年9月14日對大田生產(非種子生產田)的棉花因出苗不全、缺苗斷壟情況較重、在缺苗斷壟處農民補種了玉米的情況下進行田間產量(出苗率和產量不屬農作物種子的質量特性)預測,超越了種子質量檢驗機構田間檢驗只能對種子生產過程中的種子質量特性進行檢驗和判定的權利范圍。
(二)檢驗程序和判定標準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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