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瑜 ]——(2007-10-23) / 已閱7346次
商標被變造維權為什么遭敗訴
江蘇丹徒縣工具廠(下稱工具廠)“丹工”商標在全國同行業中享有很高的聲譽,重慶某量具公司(下稱量具公司)銷售假冒“丹工”牌注冊商標的工具產品,工具廠遂以商標侵權名義向重慶市第一中級法院起訴重慶公司。一審法院認為商標侵權成立,判決重慶的量具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江蘇工具廠所享有的“丹工”商標的行為,二審法院卻推翻了這項判決,認為商標侵權不成立,這是為什么呢?以下來分析:
原來工具廠所享有的“丹工”商標為文字和圖形的組合商標,該商標的組合為:一實線梭形圖形中有一倒寫的“工”字,菱形下有“丹工”二字,再下是丹工二字的拼音大寫“DANGONG”。但是工具廠在其生產的工具產品的外包裝和合格證上實際使用的“丹工”商標中沒有丹工二字的拼音大寫“DANGONG”,與其注冊的“丹工”商標相對照,有著明顯的區別。二審法院認為該改變的商標不屬于注冊商標,依法不享有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不受商標法保護。量具公司假冒的 “丹工” 商標雖然與工具廠實際使用的商標相同,但那是工具廠自行變造后的商標,自行變造的商標不受法律保護,因此量具公司并不構成侵權。
這個案件還有一個小插曲,本案中的工具廠曾經以商標侵權向行政機關舉報量具公司,行政機關對量具公司的“侵權行為” 進行了行政處罰,而且量具公司自動接受了處罰。這個案件是否構成侵權有不同的觀點,一審法院與二審法院有著截然不同的意見,筆者同意二審法院不構成商標侵權的判決。對于自行改變注冊商標后的侵權判斷標準上,實踐中確實存在一些分歧,一般來講自行改變后的商標如果與注冊商標近似,他人未經許可而使用了改變后的商標,仍可視為侵犯了注冊商標的專用權。
實際使用的商標與獲得的注冊的商標并一致,屬于變造商標,自行變造注冊商標還將面臨另一種不利的法律后果。我國商標法第四十四條對此有明確的規定:“使用注冊商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商標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注冊商標:(一)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使用的注冊商標以注冊證核準的為準,核準的商標有多少個元素,使用時也必須是這些元素,核準的是什么字體,使用也必須使用這種字體,總之使用的注冊商標應當與注冊證上的商標一樣,否則屬于自行變造注冊商標,按照商標法的規定,商標局可以撤銷該注冊商標,這是自行變造商標將面臨的行政責任。
在實踐中,很多公司對商標的使用比較隨意,并不按實際注冊的商標使用,那么該商標被侵權可能不受法律保護,并且該商標可能被商標局撤銷。而本案中工具廠都將商標培育成知名商標,卻因為自行變造不受法律保護,這個教訓太慘重了。
作者:王律師 ,中國知識產權研究會高級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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