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永 ]——(2002-3-4) / 已閱22081次
三. TRIPS與電子商務
TRIPS 是GATT,GATS之外WTO的另一大支柱。它將WIPO管理下的大部分知識產權條約的規定納入國際貿易法律體系中來,并賦予爭端解決的強制力。根據技術中立性原則,TRIPS仍然適用以信息技術和因特網為基礎的電子商務中的知識產權問題。但這一新課題畢竟是給TRIPS帶來了很大的挑戰。
TRIPS沒有統一的知識產權的保護標準,而只是確立了最低的保護標準。所以各國對知識產權保護標準的參差不齊,以及相關規則透明度的缺乏,都是對電子商務乃至整個國際貿易潛在的威脅。另外,締結TRIPS時,網絡與電子商務并未象現在這樣成為關注的焦點,TRIPS中也沒有針對網絡環境中的特別規定。1996年WIPO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條約》對因特網環境下的知識產權問題作了比較詳盡的規定,被稱為“網絡環境中的知識產權條約”。但TRIPS尚未能將這兩個條約的規定吸收進來。而且可以設想,要在TRIPS框架中將兩個新的WIPO的條約納入,是不可能在短時間內完成的。
四.結語
隨著時代的前行,電子商務這種新型的商業運行機制越來越深入的滲透到國際貿易流轉關系中來,因此通過以WTO為基礎的多邊貿易體制來促進全球電子商務已是勢在必行了。但是在討論通過什么途徑來完善WTO中的電子商務規則之前,有兩個問題需要澄清。
1.利用WTO來發展電子商務,并不是讓WTO包辦電子商務中的所有事項。WTO要解決的問題限于在非歧視的基礎上,各國對與電子商務相關的關稅減讓和市場開放。至于電子合同、隱私權保護等問題不屬于WTO調整范圍。這一點在WTO總干事穆爾的演講中得到支持。他認為:“WTO的責任應該被限制在特定的區域……WTO不應成為萬能的因特網管理員。”
2.WTO對電子商務的進一步工作不僅是為了貿易自由化,而且是為WTO所有成員方創造條件,使之能平等的獲得電子商務所帶來的機遇和利益。因此,WTO的工作必須與其他國際組織(世界銀行、聯合國國際貿易發展委員會)的工作緊密配合,才能達到預定的目標。
至于完善WTO中電子商務規則的具體途徑,一般認為兩種方式比較可行。一是在新的貿易回合中將電子商務列為正式談判議題;二是一類似于ITA的方式進行單獨的主題談判。
從此項工作的性質來看,將電子商務的問題納入WTO體制可以說是對WTO體制的一次“整體改造”。GATT、GATS、TRIPS無一例外的要受到調整。從這個角度看,在新的貿易回合中進行談判似乎可以對各種問題全盤把握,協調各種沖突。
但是筆者認為這一途徑的可行性較差。因為大部分發達國家都承受著來自國內的巨大壓力,紛紛盼望能在新的回合中列入環境、競爭、勞工標準等議題。這種情況下,電子商務并不具有優先的地位。所以將電子商務的發展前途系于一個未來的貿易回合的命運的上是十分危險的。因此,比較切實可行的方法是采取類似于ITA的程序,進行單獨針對電子商務的貿易回合之外的談判,這樣才能穩妥及時的推進與電子商務有關的貿易自由化,滿足電子商務迅速發展的需求。
參見 Heinz和 Hauser“A Call for a WTO E-Commerce Initiative” 資料來源 www.cid.harvard.edu/cidtrade/
同上
參見 趙維田 《世貿組織(WTO)的法律制度》 吉林人民出版社 2000年1月第1版 第385頁
參見“the work program on electronic commerce”note by the secretariat, 資料來源:www.wto.org
參見薛虹 《電子商務立法研究》載于 《環球法律評論》2001年春季號 第30頁
參見“WTO agreement and electronic commerce”prepared by the Secretariat, 資料來源 www.wto.org
新興的因特網服務方式有很多,如主機服務、電子認證等。
參見 WTO總干事穆爾2000年10月31日所發表的演講。資料來源 www.wto.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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