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瑜 ]——(2007-11-13) / 已閱6147次
老字號系列之為什么不能忽視使用商號的企業對商標的貢獻
“爐灶曹”是北京的一個老字號,和眾多老字號企業一樣在建國初期被改造成國有企業!盃t灶曹”的后人比其他老字號的后人多了商標意識,將“爐灶曹”注冊了商標,但是原來的國有企業仍然在使用“爐灶曹”,“爐灶曹”后人要起訴國有企業商標侵權在所難免。這個案例發生在1998年,時間比較早一些,一審法院依據93年的老商標法認定被告是合理使用,駁回了“爐灶曹”后人的起訴。二審法院判決被告停止使用“爐灶曹”商標,同時沒有支持原告賠償的請求。
老字號是個特殊的東西,大概相當于現在的馳名商標,因為以前并沒有商標概念,字號實際包含了商標最基本的區別功能。當我國推行商標制度后,在原來字號的基礎上多出了另一個權利——商標權,而且商標的價值與作用顯然要比字號大。當老字號被國有化后,保留的只是商號,商標法頒布后,商標權成為一個無主的權利,現實的情況基本是誰先申請就歸誰。于是商標和商號就被分離在不同人手中,但是商標與商號是天生的一對兄弟,合則親如一體,分則成為仇敵。老字號被國有企業一直延續使用,使老字號歷經幾代人仍然沒有被消費者遺忘,才使得該老字號被注冊成商標具有很大的價值,這個價值實際是使用字號的企業帶來的,當然不能因為搶先注冊了商標,就可以將其他人的工作成果獨享。所以解決老字號商標與商號的糾紛顯然不能以普通的商標侵權案件標準來判斷是否構成侵權,來判決賠償的數額。
北京市高級法院認為,爐灶曹后人依法注冊取得“爐灶曹”商標,其合法權利應當受到法律保護,有權禁止他人未經許可在同一個類別上使用該商標,因此判決國有企業停止使用該商標。但是該國有企業一直在使用該“商標”,才沒有使該“商標”被消費者遺忘,并且發揚了該老字號,為該老字號的建立做出了一定的貢獻,因此只判決其停止使用,而沒有支持原告賠償的要求。北京市高級法院對“爐灶曹”案件的判決充分考慮了歷史淵源及各種因素,這個判決充分肯定了使用字號的企業對商標建立的貢獻,并沒有落入陳規,認定侵權成立,并判決賠償若干,這個案例對解決老字號商標與傷號的沖突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
作者:王律師,中國知識產權研究會高級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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