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武合講 ]——(2007-11-28) / 已閱10532次
鑒定結論應當符合鑒定目的
——從一份棉田測產鑒定結論談起
武合講 武敏
(山東貴和律師事務所 山東菏澤 274000)
農作物種子在大田種植后,常會發生由于種子質量或者栽培、氣候等原因,造成田間出苗、植株生長、作物產量、產品品質等受到影響的事故。若雙方當事人對造成事故的原因或者損失程度存在分歧,就將發生農作物種子質量糾紛。處理農作物種子質量糾紛,必須確定事故原因或(和)損失程度。為確定事故原因或(和)損失程度,就必須進行田間現場鑒定。田間現場鑒定的目的就是確定事故原因或(和)損失程度。但在實踐中,專家鑒定組進行的田間現場鑒定及其作出的鑒定結論,卻常不能實現田間現場鑒定的目的。例如以下案例。
案情簡介:
2007年春,河北省V縣部分農民購買了由V縣李某某代銷的河南省某某種業有限公司生產的“中棉所49”棉花種子。當年秋,937戶農民以“中棉所49”棉花在河北省V縣發生減產事故為由,將李某某和河南省某某種業有限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損失5226480元。為確定事故原因和損失程度,法院委托XT市種子管理站對案涉“中棉所49”棉田實施田間現場鑒定。XT市種子管理站組織有關專家組成鑒定組,對原、被告雙方隨機抽取的8個農戶的棉田進行了田間考察,按照農作物田間測產的技術規范進行了產量測定,制作了含有如下鑒定結論的《鑒定意見書》:該品種在V縣春季播種的情況下表現為短季棉特征:植株矮小、生育進程快、生長勢弱,單株生產力低,棉鈴集中于中下部,上部結鈴少。據對8農戶棉田隨機抽樣調查結果,預測陳某某抽樣地塊平均單產籽棉130.4公斤,伊某某123.6公斤,張某某125.9公斤,張某某238.9公斤,侯某某142.3公斤,孟某某174.8公斤,梁某某145.8公斤,李某某171.8公斤,8戶預測平均畝產籽棉156.7公斤。該8農戶棉花產量明顯低于相鄰地塊其他品種棉田。產量低的原因是:該品種國家審定適宜推廣區域為西北內陸棉區,在V縣春季播種表現為短季棉特征,單株生產力低,早衰嚴重,在V縣不適宜作為春播棉品種推廣。
作者認為:本《鑒定意見書》的鑒定結論不符合鑒定目的,田間現場鑒定(以下簡稱現場鑒定)適用法律錯誤、違反法定程序,理由如下:
一、鑒定結論不符合鑒定目的。
本《鑒定意見書》作出的鑒定結論,既不能確定事故的原因,又不能確定損失程度,不符合現場鑒定的目的。
(一)鑒定結論違反客觀、科學、公正、公平的現場鑒定原則。《鑒定意見書》載明,在對8農戶棉田隨機抽樣調查結果中,棉田間的產量均相差懸殊;特別是“預測伊某某抽樣地塊平均單產籽棉123.6公斤,張某某238.9公斤”,前者較后者相差115.3公斤,幾近一倍。這種事實證明,鑒定區域內種植的同批次“中棉所49”的棉田所表現的產量水平差異極顯著。“中棉所49”的同批次種子在鑒定區域內不同地塊生長情況差異極顯著這一事實,證明影響棉花產量的除棉花品種這一因素外,必然還有其他因素。棉花品種因素不能解釋產量水平差異極顯著原因的,更應嚴格按照《農作物種子質量糾紛田間現場鑒定辦法》(以下簡稱《田間現場鑒定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充分考慮”影響農作物生長發育的 “當事人對種子處理及田間管理情況”、“鑒定地塊地力水平”和“影響作物生長的其他因素”。專家鑒定組實施現場鑒定時,不僅沒有做到法律要求的“充分考慮”,而是根本沒有考慮除品種外影響作物生長的其他因素。在不考慮和查清影響作物生長的其他因素的情況下做出的鑒定結論,違反了《田間現場鑒定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作出鑒定結論必須堅持的客觀、科學、公正、公平的原則。
(二)鑒定了不應鑒定的事項。“中棉所49”是我國農業部第413號公告公布的適宜西北內陸早中熟棉區種植的棉花品種。其不適宜在河北省V縣推廣,既是眾所周知的事實,又是雙方當事人不爭的事實,無需現場鑒定。某作物品種是否適宜在某地推廣種植,屬于應由經營、推廣種子的種子經營者提供相應審定公告予以證明的事實,不是通過鑒定才能查明的事實。農作物品種是否適宜在某地推廣種植,屬于品種審定范疇;專家鑒定組不是品種審定委員會,無權對品種的適應性予以鑒定。專家鑒定組對品種的適應性予以鑒定并出具鑒定結論,超出了現場鑒定的法定范圍。
(三)鑒定結論未能確定事故原因。本《鑒定意見書》除得出“中棉所49”“在V縣不適宜作為春播棉品種推廣”是“產量低的原因”的鑒定結論外,并未就造成“中棉所49”在V縣平均單產籽棉從123.6公斤到238.9公斤差異極顯著的原因做出結論;所以,本鑒定結論未確定造成減產事故的全部原因。張某某播種的“中棉所49”的測產結果是238.9公斤,證明“中棉所49”在V縣具備畝產238.9公斤的能力;其他農戶種植的“中棉所49”低于畝產238.9公斤的原因,就不是“中棉所49”棉花品種的適應性問題,應是栽培問題。“中棉所49”既然能夠畝產238.9公斤,低于畝產238.9公斤的“8戶預測平均畝產籽棉156.7公斤”的事故,就不是 “中棉所49”的原因所造成。依本鑒定結論,法院既不能認定“中棉所49”“在V縣不適宜作為春播棉品種推廣”是造成此次棉花減產事故的主要原因,更不能認定其是唯一原因,又不能認定還不能排除影響棉花產量的其他原因及其原因力。
(四)鑒定結論不能確定單位面積損失程度。《鑒定意見書》只載明“中棉所49”的測產結果是“8戶預測平均畝產籽棉156.7公斤”,未載明作為對照的“相鄰地塊其他品種棉田”的測產結果;未載明種植“中棉所49”的棉田較“相鄰地塊其他品種棉田”的每畝減產多少斤,即減產程度;未載明種植“中棉所49”的棉田較“相鄰地塊其他品種棉田”每畝損失多少元,即損失程度。所以,依本鑒定結論,法院無法認定在V縣種植“中棉所49”的單位面積損失程度以及給每個原告造成的損失程度。
《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了計算可得利益損失的三種方法。本鑒定是種子管理機關處理發生在河北省行政區域內的農作物種子質量糾紛案件組織的現場鑒定,應當適用本地方法規。《鑒定意見書》沒有按照本地方法規規定的三種計算方法中的任何一種方法計算可得利益損失,顯然違法。
(五)不能確定其他地塊和其他原告的損失程度以及損失總額。《鑒定意見書》只載明“鑒定組對原、被告雙方隨機抽取的8個農戶棉田進行了田間考察”,未載明“隨機抽取的8個農戶棉田”所代表的棉田面積,所以,本《鑒定意見書》只反映了對被抽取的8個農戶棉田被調查地塊的單位面積測定的產量,并不代表除被抽取的8個農戶棉田被調查地塊以外種植“中棉所49”的棉田的單位面積的產量。依本鑒定結論,法院無法認定8個農戶被調查地塊以外種植“中棉所49”的棉田和其他種植“中棉所49”的原告的損失程度以及整個案件的損失總額。
二、現場鑒定程序錯誤。
(一)適用技術規范錯誤。農業部根據《種子法》第四十三條的授權,于二○○三年七月八日第28號令發布了處理種子質量糾紛的行業規范即《田間現場鑒定辦法》。本辦法屬于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制定的專業技術法律規范,因農作物種子質量糾紛實施現場鑒定的,必須遵循本辦法。專家鑒定組不依專門規范現場鑒定的行業規范即《田間現場鑒定辦法》的規定,而按照根本不存在的“農作物田間測產的技術規范”實施現場鑒定,屬于適用技術規范錯誤。
(二)剝奪了當事人要求鑒定人回避的權利。專家鑒定組名單未征求當事人的意見,違反了《田間現場鑒定辦法》第六條關于“專家鑒定組名單應當征求申請人和當事人的意見”的法定程序,剝奪了當事人要求鑒定人回避的權利,是一種侵權行為。
三、《鑒定意見書》的內容和格式不合法。
《田間現場鑒定辦法》第十四條規定了田間現場鑒定的文書名稱是《現場鑒定書》,又規定了《現場鑒定書》應當包括的主要內容。本現場鑒定的文書名稱是《鑒定意見書》,與法定名稱不同;《鑒定意見書》缺少鑒定的目的和要求、有關的調查材料、對鑒定方法、依據、過程的說明、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等法定內容。
作者武合講簡介:山東貴和律師事務所律師,菏澤學院教師,主要研究領域:種子法律法規和種子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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