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楊國華 ]——(2001-2-4) / 已閱20060次
四、貿易政策審議機制
總理事會進行的貿易政策審議是烏拉圭回合談判的早期成果之一,在回合結束前幾年就開始進行了。最初的審議是根據GATT進行的,集中在貨物貿易上。1989年4月12日,GATT理事會通過了關于建立貿易政策審議機制的決定。建立此機制的目的之一,就是為了實現更大的透明度。為了實現這一目的,每個締約方都應定期向秘書處提交報告,秘書處為此專門制訂了標準格式。
1994年4月15日最后形成的烏拉圭回合協議包括了一項“貿易政策審議機制”的協議,明確提出了“國內透明度”的要求,即“各成員承認在貿易政策問題上政府決策的國內透明度對各成員的經濟和多邊貿易體制都具有內在的價值,并同意在它們自己體制內鼓勵和促進更大的透明度,同時承認國內透明度的執行必須以自愿為基礎,并考慮到每個成員的法律和政治體制!
1995年WTO成立后,審議的范圍隨著WTO管轄范圍的擴大而擴大,覆蓋了服務貿易和知識產權。WTO貿易政策審議機構,實際上是總理事會的另外一種形式。審議集中在成員國各自的貿易政策和做法,但也考慮各國更廣泛的經濟和發展要求、政策目標及面臨的外部經濟環境。對主要四大貿易國,歐盟、美國、日本、加拿大的貿易政策,每兩年全面審議一次。對其他國家,根據其在世界貿易中的份額,相應增加間隔時間。審議有效地保證了各成員國有關政策法規的透明度和可預見性。
烏拉圭回合還包括了一項《關于通知程序的決定》,要求成立“通知登記中心”,并由WTO貨物貿易理事會下設的一個工作組審議通知義務和程序的情況。1995年1月31日,在總理事會的第一次會議上,“登記中心”宣布成立。
應當指出的是,透明度原則并不要求成員國泄露“機密資料”。這些資料指一旦公布將會影響法律的實施、違反公共利益或者會損害某些企業的合法商業利益的資料。例如,TRIPS第六十三條規定,透明度的規定均不要求各成員披露會妨礙其法律執行或在其他方面違背公共利益或有損于具體是公私企業合法商業利益的機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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